随着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历代土地买卖有价,大多由中间人说话,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官方只按契载地价征税,但多发生在民间,史料记载十分缺乏。据历史资料记载,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地价情况如下表(表6—6)∶民国二十六年(1937)正宁县土地价格表(表6—6)单位:元/亩注:旧县城即原罗川乡;平子镇时属正宁县辖,今属宁县辖;北八社即原月明乡;南塬即今永和塬。民国三十一年(1942)10月,甘肃省政府颁发训令《修筑公路兴办水利拆迁土地附着物办法》。该法规定拆迁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甲、建筑物1.砖房:每间220元(楼房加倍);2.茅房:每间90元;3.土窑:每窑60元;4.砖围墙:每平方公尺4元;5.土围墙:每平方公尺1.2元;6.砖井:每井130元;7.土井:每井80元;8.水磨:每磨400元(磨坊拆迁在内);9.土地庙:每所10元(在房屋内者按砖房计)。乙、坟墓1.砖坟:每柩60元,双柩加20元;2.土坟:每柩30元,双柩加10元;3.浮厝:每柩12元;4.义冢:每柩12元;5.幼冢:每柩6元。
丙、种植物1.青苗:每市亩50元;2.果树:每株16元(非果树及果树不及3公分者不计);3.园圃:每市亩80元;4.药材:每市亩90元;5.竹林:每市亩70元。建国后,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城镇土地转为公有,农村土地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全部成为集体所有,这样,县内私人置田和土地投机活动也基本消除。但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农民相关利益,国家对征用农田相应作出了类似地价的补偿规定。1965年12月,县委党校基建征用山河公社西关五队耕地10亩,县人民委员会批复按邻近年份3至5年产量为指标,麦、秋各半,以国库牌价折合现金付给土地补偿费。党校经和西关五队协商,按5年产量计算,共支付土地补偿费1609元。1974年7月29日,周家公社营业所基建征用土地4亩,县民政局批复按4年常产(每亩400斤)计算,麦、秋各半,平价付款。1984年2月19日,县民政局为搬迁烈士陵园,征用山河公社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土地19亩,支付移凤大队一队土地征用费3.8万元。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助费标准规定。”第2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其中第31条、第33条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支付被征地费用的类别、标准、支付对象,作出具体规定。1989年3月17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确定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调整标准。
附:庆阳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调整标准表(表6—7,见本章末)1990年9月11日,县土地管理局征用山河镇西关村六组集体土地3075平方米合4.6亩,时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94760元。1991年7月,经山河镇政府公证,山河镇东关村将村委会驻地集体土地1126平方米合1.69亩及房屋13间,以5.5万元出售给山河镇法庭。1992年3月15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全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及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1.全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表(表6—8,3张,见本章末)2.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表6—9,11张,见本章末)1993年10月,有正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决定,将原县交警大队国有土地1029.7平方米合1.54亩及房厦10间,以5万元转让给山河镇东关小学。1994年6月,县饮食服务公司按照县政府(1994)1号信函批复,将原县东风饭店国有土地846.7平方米合1.27亩及房33间,以国有土地5.7195万元、房价0.872万元,出让给饮食服务公司职工路怀忠,租用50年。1995年5月,县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征用山河镇西关村五组耕地3亩,时付青苗补偿费2210元、征地费96000元。1995年7月17日,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调整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指导价标准。
附: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指导价标准表(表6—10,见本章末)2004年1月2日,县政府《关于正宁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称: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3亩,全部为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0.263万元的8~11倍,每亩按2.235万元支付,计6.075万元。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0.263万元的6~8倍,按农业人口4人每人2.104万元支付,计8.416万元。两项共计15.121万元,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组。2004年2月3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废止〈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决定废止庆土管发(1992)6号文件《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新征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3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废止〈长庆油田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废止。2005年5月26日,县政府《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称:“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底,全县共征用土地15宗,面积52.855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526.16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地价款)519.703万元,青苗补偿费1.1114万元,附着物补偿费5.352万元。”2006年,全县征地6宗、37.352亩,发生征地补偿费用373.52万元。2007年,本县测算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元/亩):县城规划区73008—79092元,塬地39300元,川台地36450元,水浇地40650元,菜地60840元,山地28950元,牧草地8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