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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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330
颗粒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24-25
摘要: 兹因伪警察局将外侨户口登记表册遗失不全,无法稽考,为了了解外侨居留情况,建立外侨居留秩序与保护其安全起见,决定办理外侨户口总登记,并制定外侨居留暂行办法,公布于后,仰各居留兰市之外侨人等,一体遵照为要。
关键词: 历史 文献

内容

告安字第陆号兹因伪警察局将外侨户口登记表册遗失不全,无法稽考,为了了解外侨居留情况,建立外侨居留秩序与保护其安全起见,决定办理外侨户口总登记,并制定外侨居留暂行办法,公布于后,仰各居留兰市之外侨人等,一体遵照为要。
  此布主任 张宗逊副主任 张德生吴鸿宾韩练成任谦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二日附:外侨居留暂行办法第一条凡居住兰州市外侨,无论其国籍身份如何,应一律于本月三十日以前到本会公安处(地点:云亭路)办理外侨总登记(时间:每日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请领新居留证,(其持有伪警察局所发之居留证者,无论其是否过期,都须请领新证)。
  第二条凡自外埠来兰之外侨,须于抵兰后之三日内,凭人境许可证,请领居留证。第三条请领居留证者,须亲自到公安处填写申请书乙份,交本人最近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居留证费一千元,由公安处发给收据,五日后凭收据换取正式居留证,于正式居留证未领到前,该收据于发出后之十日内,发生居留证之效用。
  第四条请领居留证时,应持护照或旧有各该领事馆,或侨民会之证明,以证明其国籍,无国籍之侨民,亦须按照外侨登记手续办理。
  第五条凡未满十五岁之儿童,应与其父母,或家长,或监护人共领一证,照片应与父母或监护人同照。
  第六条外侨遗失居留证时,除登报三日作废外,仍应依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检同报纸一份,再行申请补领。
  第七条凡居留兰州市外侨,在办理总登记期间,(本月三十日以前)不得申请他往,更不得随便迁移。
  (摘自省公安厅档案永久1号卷)

知识出处

兰州解放五十年

《兰州解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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