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屯(户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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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013
颗粒名称: 民屯(户屯)
分类号: F329
页数: 4
页码: 200-203
摘要: 民屯(户屯)主要是招募关内的农民来疆耕种。也有一部分是商民承屯,还有的是绿营兵丁的子弟、眷属。
关键词: 民屯 清代 新疆

内容

民屯(户屯)主要是招募关内的农民来疆耕种。也有一部分是商民承屯,还有的是绿营兵丁的子弟、眷属。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准部叛乱后,天山以北原是准部牧地,经过长期掠夺和战争的破坏,田园荒芜,人口流失,牲畜死亡殆尽。为了开发边疆,巩固统一的局面,清政府在大兴军队屯田的同时,着力发展民屯。招募关内农民来疆,屯田实边。乾隆帝弘历谕旨:“新疆底定以来,缘边一带如安西、辟展、乌鲁木齐等处,地多膏沃,屯政中兴,原议招募内地人民前往耕种,既可实边储,并令腹地无业贫民得资生养繁息”(《清高宗实录》)。其好处是“则腹地资生既广,而边隅旷土日开,实为一举两得”(《清高宗实录》)。在这一政策的鼓励下,关内人民,特别是甘肃、陕西的农民,争先恐后来疆屯田耕种。民屯发展很快。从哈密、巴里坤起,西向木垒、乌鲁木齐、乌苏、精河发展;还有一路是西向鄯善、焉耆、阿克苏等地,民屯蓬勃地发展起来。到1775年(乾隆四十年)垦地已达70余万亩。致使大片荒漠之地得以开发,“砂碛之区,绝无弃地,泻卤之土,尽变膏腴”。
  民屯户的构成主要有五种:乾隆年间学士纪昀谪戍乌鲁木齐时写道:“户籍题名五种分,虽然同位不同群。”注释中云:“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户;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户;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户;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纪昀《乌鲁木齐杂诗》)。
  民户,分内地招募和当地认垦两种。
  从内地招募的主要是清政府在甘肃等地组织招募的贫苦农民。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四十五年(1780年)应募到天山北路的有八千户,他们分别来自甘肃的安西、高台、肃州、敦煌、张掖、武威、镇番、平番、中卫、静宁及内地。对于招募民户,乾隆帝谕:要地方官员“悉心体察,随民情所愿,设法开导,善为经理”(《清高宗实录》)。使应募户“自知新疆—带有自然美丽,到彼耕作,即可共享丰饶”(《清高宗实录》)。凡应募赴疆屯田民户,官给路费、车辆。据《地丁题本》甘肃四节231—235页记载:应募户上路,十岁以上为大口,九岁以下为小口。大口每百里给银1钱2分,小口给银6分,各按路程远近发给。车费每三人给车一辆,进疆前,每百里给车价银4钱5分,入疆后每百里给车价银1两6钱。御寒皮衣每大口一件,折银9钱6分。每户给铁锅一口,折银4钱5分。
  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到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清政府“办供招往乌鲁木齐、木垒等处垦田户民”的路费,共用银二十八万一千七百余两。
  对原在新疆屯田的单身民户,愿接眷属进疆者“其眷口在内地者,一体官为咨送”(《乌鲁木齐政略》)。
  后因应募赴疆者日众,清廷将资送费用“酌给一半稍后又令“向给一半之数,再减一半赏给”;后因“闻风愿往户民日多,即此等再行减半之数,亦毋庸发给,不过官为查照存案,听其自行前往而已”(《清高宗实录》)。
  民户到屯区后,由政府授予官地,一般每户三十亩,据《清朝通志•食货十二》卷29记载:“每户给地三十亩,愿多者听。”民户使用农具和种子,由政府赏给;耕畜、建房银和收获前的口粮,由政府借给;三年偿还。《乌鲁木齐政略》记载:民户到屯,官府“赏给农具一付、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外,借给房银二两、马一匹作价银八两”。“自开垦之次年,分作三年,每亩带征借项银五分,每年每户征银一两五钱,三年共征银四两五钱,作为偿还费”(《西域图志.贡賦》)。
  商户。在清军进军新疆,平定准部叛乱后,内地商贾源源出关经商。不少人搬迁家眷,招引乡亲子弟到垦区应募认垦。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乌鲁木齐就有“搬眷到屯商户一千一百三十六户,分别在迪化、阜康、济木萨、昌吉、玛纳斯、呼图壁认垦”(《乌鲁木齐政略》)。《新疆识略•伊犁屯垦》卷6记载商民张子仪等三十二户,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起,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平均每户承垦土地1 280亩。
  商民认垦,一般每户拨土地30亩,但鼓励多种。“凡商贾呈垦者,每户给地三十亩,并给予农具、籽种、马匹。六年升科。如力能多垦,取结给照,永远管业”(《清高宗实录》)。
  商民在新疆屯田,每亩纳银5分到1钱,各地不同(《新疆识略•伊犁屯垦》)。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塔尔巴哈台地区“商民识垦菜园地”,“每亩每年额征银一钱”(《西域图志》)。辟展、吐鲁番商民种菜地征3钱5分,喀喇沙尔征1钱6分。
  兵户。即绿营兵脱离军籍的子弟屯田。军屯实行携眷制以后,屯兵子弟随父兄迁居新疆屯区。清制,绿营兵缺额从兵丁子弟中挑补。因兵额有限,有的绿营子弟,按民屯例识垦地亩。乾隆四十二三年间乌鲁木齐所属玛纳斯屯区有眷兵分户子弟三百八十户,古城有四十六户(《乌鲁木齐政略》)。乾隆四十五年伊犁有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十四户入民屯承种地亩”(《新疆识略•屯务》)。
  遣户。即发遣新疆屯田的罪犯,屯田期满落户于边地者。
  遣犯为民后,由政府拨贷生产、生活资料。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奏准,“遣犯为民,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乌鲁木齐政略》)。
  清政府为了使遣户安心边疆屯田,鼓励带眷进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清廷对发遣乌鲁木齐等处遣犯规定:“不分例应携眷与否,凡携眷者,一并给予口粮、车辆。”对已赴疆而未带眷者,清政府又补充规定:“有请愿在彼入籍者,即行文该省督抚,将伊等家属,照送遣例,办给口粮、车辆送往”(清高宗实录》)。后伊犁亦照此办理。
  由于清政府鼓励遣犯期满在疆落户屯田的政策,许多遣犯后来就地为民。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乌鲁木齐遣户有1 243户。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写道;“鱗鱗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戍边处处聚流人,百艺争妍各自陈”。
  此诗记述了流人在疆者众,百工略备。对边疆的开发与建设,不仅在农业生产上,而且在“百艺”上也是作出了贡献的。
  安插户。法律中,遣罪内有边外为民例。安插户就是被清政府定为边外为民者,由政府强行起解徙边屯田。其来源有:1) 因地方发案被株连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甘肃固原州徐帽儿庄发生窃案,经查明:“该庄回民五十八户,为匪犯案者三十八户,所剩户口……实未伙同行窃”,“均系赤贫”。但清政府仍决定,将未伙同行窃的二十户贫苦农民,“分作三起,遴员护解”,安置在巴里坤、木垒、乌鲁木齐三处照民屯例“酌给房地、籽种、牛具,以裨耕屯”(《清高宗实录》)。
  2) 地方豪强大族。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湖北武昌府属马迹岭地方有吴姓大族:“盘踞为匪,怙恶不悛,……久为地方之害。”“该族三十余户,男妇大小近百人,其鼠窃狗偷,习惯已成自然”(《清高宗实录》)。政府为使其“败类析居,羽党四散”,“以绝根株”。
  分三批递发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收管,……于近水荒地内酌给房地牛种,令其垦种升科”(《清高宗实录》)。
  3) 西南各省赴安南开矿的民人在安南境内发生械斗,后回国者达二千余人。清廷认为“大都皆游手无赖,不安本分之人,若使仍留本地,日久必潜越夷境,仍滋事端”。令地方官员将“滋事悍黠者六十三名”,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迹涉犷悍者九百余名,发往乌鲁木齐、阜康、济木萨、呼图壁、芦草沟、塔西河、宜禾、奇台等处拨地屯种”(《清高宗实录》)。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书从古代、近代到当代,系统地记述了新疆屯田的过程及历史背景,从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的角度,研究与探索上述诸问题.重点研究在西域兴屯田,西域安,丝绸之路畅通;相反,废屯田,西域乱,丝绸之路阻绝的历史规律。 在划分古代、近代、当代三个时期申,近代屯田,本应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算起,但为了保持清代新疆屯田史的完整性,不致使其割裂开来,使读者能系统、全面了解清代新疆屯田情况,所以就把清代后期新疆屯田也列入古代屯田范围中一并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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