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屯(犯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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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0120020210001012
颗粒名称: 遣屯(犯屯)
分类号: F329
页数: 2
页码: 198-199
摘要: 是对囚犯发配新疆进行强制生产的一种形式。逍屯依附于军屯。
关键词: 遣屯 犯屯 清代

内容

是对囚犯发配新疆进行强制生产的一种形式。逍屯依附于军屯。
  将罪犯发配边塞,最早可追溯到秦代。秦并六国之后,派将军蒙恬北击匈奴,占河南地,徙民实边。《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阴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西汉文帝时,太子家令晁错考虑到戍边士卒,轮番更换,难收北御匈奴,巩固边防之效。建议:“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汉书• 晁错传》)。这是最早利用罪犯充实边地,进行屯田的文献。自西汉以来,历代相传,直到清朝,都用大批“弛刑士”、“免刑罪人”、“罪人”、“死罪囚”、“犯流死亡匿者”、“杂犯死罪”,及清代按律应拟“死、军、流”的罪犯,定为遣罪。发遣西北边地,进行屯田。乾隆帝弘历谕旨:“此等发遣人犯,本属去死一间,投畀远方,既不至渐染(内地)民俗,而新疆屯垦方兴,又可力耕自给,实为一举两得”(《平定准噶尔方略>)。在谈到对遣犯的政策时说:“将应遣人犯,悉令携眷逍发该处。其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予地亩,准入民籍”(《清高宗实录》)。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起,陆续向新疆发配犯人进行屯田,主要分布在巴里坤、哈密、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晶河、伊犁等八处。
  每人拨田12亩,官给种子、耕畜和农具,每年交细粮6石。
  遣犯屯田后的出路有三。一是充当绿营兵丁,这是在战时有特殊贡献者。乾隆三十年(1765年),乌什维吾尔人起义反清,“乌什贼众,负固死守”,清军围城,久攻不克。将军明瑞“调伊犁遣犯12人,携云梯前列。冒死登城,进占城垣。”乾隆帝下令加恩“即令充补绿营兵丁”(《清高宗实录》)。又如镶蓝旗蒙古兵丁绰勒〓等191名“出旗为民后,复钻营入旗食粮”,被遣发乌鲁木齐屯田。在屯田期间“各奋勉耕种,甚属安分”(《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八年获准“补充绿营兵丁”(《乌鲁木齐政略》)屯田。第二条出路是返籍为民。这也必须是对清廷有特殊贡献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伊犁“遣犯史二、莫绍仁在崆郭尔鄂博山后,拿获逃犯除四”,乾隆帝弘历得知后,下令史、莫二人“如愿回原籍,即各遣回原籍。再有似此者,即著为例”(《清高宗实录》)。道光七年(1827年),阿克苏遣犯68名“随同官兵防堵出力……释回遣犯二千户”(《清宣宗实录》)。第三条出路是落户边地。大多数遣犯到新疆屯田后,落户边疆为民。清政府举办犯屯的目的是:“以新辟之土疆,佐中原之耕凿,而又化凶顽之败类,为务本之良民”(《清高宗实录》)。乾隆三十一年U766年)军机大臣等议定:乌鲁木齐遣犯能改过者,准入民籍。“当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将原拟死罪者,作为五年军流罪,轻者作为三年。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后经伊犁将军伊勒图奏准,此规定适用于伊犁逍犯。一些罪情重大的为奴遣犯“定为十年期限”(《清高宗实录》)。
  遣犯为民后,官费佥送遣犯眷口到屯区。由政府拨贷生产生活资料。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奏准:“遣犯为民,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棵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乌鲁木齐政略》遣犯)。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6.11

本书从古代、近代到当代,系统地记述了新疆屯田的过程及历史背景,从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的角度,研究与探索上述诸问题.重点研究在西域兴屯田,西域安,丝绸之路畅通;相反,废屯田,西域乱,丝绸之路阻绝的历史规律。 在划分古代、近代、当代三个时期申,近代屯田,本应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算起,但为了保持清代新疆屯田史的完整性,不致使其割裂开来,使读者能系统、全面了解清代新疆屯田情况,所以就把清代后期新疆屯田也列入古代屯田范围中一并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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