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60
事件名称: 195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5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8年5月22日
结束时间: 1958年5月22日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5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规定:(一)企业留成比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计算确定。留成比例确定五年不变,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本部门企业的留成比例,并酌量提取一部分,由部门集中掌握、调剂使用。(二)企业留成比例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部门所使用的下列资金作为计算基数:(1)预算拨付的四项费用(商业部门还包括简易仓棚修建费);(2)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社会主义竞赛奖金;(3)按规定提取的超计划留成部分。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阅读

相关地名

菏泽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