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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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57
事件名称: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5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3月
结束时间: 1984年3月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物料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等;(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六)“三包”损失,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削价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排污费,(A)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保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过去有关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即行废止。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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