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0月国家计委颁发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50
事件名称: 1963年10月国家计委颁发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5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3年10月
结束时间: 1963年10月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63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规定:(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属于不増加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二)企业的设备、工具等,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500元(或2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其购置费用摊入产品成本。(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其交工验收前所发生的试车费、车间管理费、人员培训费等在基本建设投资内开支,交工验收后所发生的,则由企业生产成本内开支。(四)单个企业所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所支付的研究实验费和奖金,可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五)企业主管部门经过编委核定编制后所需要的行政经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占用事业费。(六〉为生产上的需要举办的各种训练班的费用,由生产成本内开支。其余各种脱产的训练班经费、职工业余学校的经费、技工学校、职工子弟中小学、职业学校等经费开支,一律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阅读

相关地名

菏泽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