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2月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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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49
事件名称: 1962年12月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4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2年12月
结束时间: 1962年12月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62年12月,省人大(62)鲁计行字第955号文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对成本范围规定如下:(一)一切不属于生产成本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产品成本。(二)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费用不得与生产费用混淆。(三)凡属四项费用拨款的开支,必须报经批准由国家拨款解决,不得挤入产品成本。(四)企业奖励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更提取比例摊入产品成本。(五)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矿)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产在十天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列作营业外损失。其余短期间断性或非主要车间的停工损失,可计入生产成本。(六)企业经营农副业生产的专业人员工资,应在农付业生产成本中开支。关于成本核算,文中规定:(一)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包括全部商品成本总额,可比产品成本额和单位产品成本额的核算。对主要原材料、人工成本还应核算实际消耗数量。(二)成本核算应贯彻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三)成本核算期应与费用发生期一致,按历年月份不得提前和推后。(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月末在产品盘估制度。(五)产品费用应按比例分摊,力求接近实际。(六)待摊费用的摊销,不经批准不得跨年度。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行,前颁布的试行草案即行废止。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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