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45
事件名称: 1983年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4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3年
结束时间: 1983年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83年决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少数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如煤炭、军工企业),也停止交纳资金占用费。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各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占用额供应资金,企业要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自有流动资金应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要加收利息,并不得列入成本。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阅读

相关地名

菏泽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