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27日山东省财厅鲁财企字第67号文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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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44
事件名称: 1981年3月27日山东省财厅鲁财企字第67号文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4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1年3月27日
结束时间: 1981年3月27日
发生地点: 菏泽市

事件描述

1981年3月27日,省财厅(81)鲁财企字第67号文规定:(一)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①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处于盈亏边缘,实现的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后,不足以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②在规定的试产期间,由于没有达到设计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暂免征收。③经批准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亏损企业和微利的包干企业,暂免征收。④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已按现定划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流动资产,在批准核销以前,可不计算交纳占用费。⑤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经委批准关、停的企业,暂免征收。(二)向其它企业投资的流动资金,由投资的企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三)自有流动资金多余而不按规定上交的部分,按千分之六点三的月费率加收有偿占用费。(四)滞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五)省军工局所属企业、邮电、物资、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以及煤炭企业,暂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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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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