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鲁财企字第52号文对当年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了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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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27
事件名称: 1979年鲁财企字第52号文对当年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了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39.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79年
结束时间: 1979年
发生地点: 山东省

事件描述

1979年,鲁财企字第52号文对当年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了如下规定:(一)所有县属企业、地市属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上交财政。(二)省地各部门和地市属企业,除上述免交的范围外,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交国家财政30%,上交省财政20%,留企业50%。采掘、采伐企业的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省直、地直新投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48%±交国家财政,32%±交省财政。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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