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80号文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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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23
事件名称: 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80号文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3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70年2月
结束时间: 1970年2月
发生地点: 山东省

事件描述

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70)财金字第80号文规定:我省地方国营企业(除交通运输企业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外)的大修理费用,自1970年起,一律改按实际支出数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个别项目修理费用开支大,一次列入生产成本,对成本升降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次摊销,但最多不应超过二年。实行新办法以后,1969年末大修理材料占用的大修理基金,可以转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用银行大修理贷款的企业,需要偿还的贷款,可以在生产成本中一次或分次偿还;大修理基金结余,应作为营业外收益上交财政,不得挪用或扣留。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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