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财政部、省财厅等部门对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制订了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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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16
事件名称: 1961年财政部、省财厅等部门对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制订了几项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3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1年
结束时间: 1961年

事件描述

1961年,为适应调整企业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省财厅等部门对停产、撤销、迁并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工作制订了几项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部分的主要内容有:(一)停产、撤销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停产以后,不提折旧,迁并企业在迁并期间,不提折旧。(二)固定资产调拨给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以及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不收价款;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要作价收款,或抵作预算拨款;卖给人民公社及以下合作社、供销社的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作价收款。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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