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8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地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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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2215
事件名称: 1961年8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地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1/001
起始页: 013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1年8月14日
结束时间: 1961年8月14日
发生地点: 山东省

事件描述

1961年8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山东省地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文中规定:(一)"企业每一资产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流动资金管理。(二)固定资产划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五大类。(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盘亏,必须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支付清理费用外的余额,全部上交国库。(四)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初固定资产的价值依率计提,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尚未提足基本折旧基金而报废时,一律将基本折旧基金补提足额上交国库。已经提足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原则上可以不提基本折旧。如需继续计提时,应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固定资产基本折旧除商业企业按季计提、按季上交财政外,其他企业均应按月计提,按月上交财政”。(五)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大修理所需费用,确切地计算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取大修理折旧基金,并专户储存。大修理间隔时间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其标准为大修费用最低在被修理的固定资产全年基本折旧基金数额以上,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六)国营企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批准后可实行无偿调拨,国营与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有价调拨,其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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