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五次颁布有关金银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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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1989
事件名称: 1944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五次颁布有关金银管理办法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24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44年
结束时间: 1948年
发生地点: 晋冀鲁豫边区

事件描述

1944〜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鉴于金银走私严重,曾五次颁布有关金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禁止金银行使;私人持有不加干涉,须到各地冀南银行兑换冀钞;不准携带金银出境,出境须经专署以上政府核准及冀南银行分行以上证明。违犯规定者一经查获,予以贬价兑换或没收,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惩处。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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