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0月菏泽地区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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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1986
事件名称: 1977年10月菏泽地区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242.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77年10月
结束时间: 1977年10月

事件描述

1977年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办法》的基本规定是: 1,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 2、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专用帐户、辅助帐戶。 3、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核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帐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帐戶。 4、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疫有关帐户。单位的其它职能部门,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且具备开户条件的,可以在银行单独开户。 5、不具备开户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凡是领有营业执照的,可以开立存款户。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经签注意见报请县银行审查批准。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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