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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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唯一号: 151832020220001985
事件名称: 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件路径: 1518/01/object/PDF/151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227.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12月
结束时间: 1988年12月

事件描述

1988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利率政策和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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