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菏泽市委关于印发潘兴玺同志
在全市政协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986年12月5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市武装部党委,各企业党委:
市委同意潘兴玺同志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全市政协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认为,近年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我市政协、统战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活活泼的新局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新时期政协、统战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重,联系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政协、统战工作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政协的各项活动,以更好地发挥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和综合人才库的作用。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抓紧向广大党员干部传达贯彻,同时还要认真总结检査一下本单位的统战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出改进措施,并将传达贯彻情况,于十二月底以前报市委统战部。中共菏泽市委印发市政协
.《关于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
政协菏泽市委员会《关于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协常委会通过,市委同意这个《试行规定》,现印发各单位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试行规定》精神,积极主动地搞好协商监督。要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为政协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贯彻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监督在实施之中。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要经常同他们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支持他们参加政协工作和社会活动,共同做好本单位的工作;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搞好合作共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振兴经济、建设四化、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市政协《关于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试行规定》,见本章第五节)
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28号文件,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的意见
(1991年3月13日)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形式和各党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场所。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中共山东省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意见》(即鲁发[1990]28号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全市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我党统战理论和政协知识的学习、研究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报导;要更加自觉地关心支持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是发挥人民政协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中的团结协调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二是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参政议政作用,支持政协继续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査、论证、视察、考察等活动,为党政领导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监督保证作用。鼓励各界人士继续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廉洁勤政等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支持政协委员参加廉政举报活动。积极举荐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推举他们担任特邀监督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进一步发展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关系。四是发挥人民政协在实施“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中的沟通促进作用。支持人民政协放宽视野,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联谊交友活动。特别要注重做好接待台胞、两岸交往和对台贸易工作,大力促进“三通”,扩大双向交流,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努力。
二、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之中。要继续贯彻执行市委批转的市政协《关于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试行规定》(即荷市发[1989]30号文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对有关地方性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生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作出的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人事安排等,在正式做岀决策之前,要通过政协或其他形式,主动与党外人士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商的议题,可以由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确定;也可由政协主席会议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提岀建议。要支持人民政协开好各种例会,适时举行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小范围、高层次的谈心会等。重要的协商活动,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通过之前,有关部门要注意征求政协的意见。
三、加强人大与政协间的相互联系。除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全体会议之外,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的领导同志或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人大在组织一些重要问题调查时,可邀请政协委员参加。人大、政协也可就有关问题组织联合视察或考察。
四、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政府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其他重大事项,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之前,要注意征求政协的意见。召开总结、部署一个时期工作的市长办公会和政府成员会议时,可邀请政协的领导同志和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并定期向政协通报工农业生产情况和各项事业发展情况,为政协知情出力创造条件,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五、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政协的提案、举报、意见和建议,是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各级党政组织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对重要的提案和建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保证办理质量,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六、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广交朋友。市委书记、常委和政府市长、副市长,都要联系2—3名政协委员或党外人士,经常交心通气。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同本单位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座谈、谈心,及时通报交流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本单位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加市政协、民主党派的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按规定让他们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七、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协各室、委的对口联系,互相通报情况、交流资料、征询意见,可就某些问题开展联合调查、论证等活动。今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给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委、办、局的文件、资料,都要同时发送市政协各室、委。
八、加强协商监督活动的协调。为了加强协调,促进协商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确定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办公室主任主持,每季度举行一次。把研究、安排、组织、协调有关活动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积极支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根据政协章程中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査、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査研究,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批评”的规定,确立建立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制度。由政协委员对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等进行视察。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可统一组织,也可一名委员或几名委员联合进行。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如实介绍情况,对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
十、党委、政府要注意帮助政协解决实际困难,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妥善解决政协的例会、视察、外事等活动及文史资料编写等所需经费问题。为保证市政协委员的正常视察活动,市委确定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经费每人每年60元,并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各乡镇办事处要妥善解决政协办公室的经费问题。
新的形势和任务向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扱探索,努力把我市的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1993年8月25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市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市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已先后下发了(1989)30号、(1991)17号文件,对如何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改善政协工作条件,发挥政协职能作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政协统战工作的领导,切实实现政协工作要“认识到位、职能作用到位、制度到位和自身建设到位”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市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政协的基本职能,也是参政议政的基本内涵和政协工作到位的核心所在。党委、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主动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等方面的问题,同政协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向党代会的报告,将要作出的有关我市全局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生活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政治、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意见、方案,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等;有关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候选人等重要人事安排和统一战线方面的重大问题;政府准备向人代会递交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行动措施和地方性法规、法案。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政协协商。政治协商要形成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不图形式, 讲求实效。市政协要根据协商的内容,及时安排协商活动,并事前通知有关人员,以便于做好准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由于人民政协组织构成和智力构成的特点,其民主监督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效应,较之其他监督视野更广阔,影响更大,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认真接受政协监督,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政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腐败现象,推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等具有独特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协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清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向政协通报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团体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重视采纳有益的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对于市政协转送的建议案、委员提案以及其他形式的批评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办理结果要以文件或书面形式转市政协或专门委员会。
三、积极支持政协工作,创造良好的政协工作环境。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认真执行政协委员阅读文件、列席会议制度,为委员知情出力提供条件。要不定期地向政协委员作政治、经济形势报告或专题报告。要继续执行好列席会议制度,市政协主席列席市委常委会、副主席列席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要邀请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协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要完善政协和政协委员视察制度。由政协和政协委员对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等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要如实介绍情况,对委员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召开有关业务会议时,要通知对口委员会参加;有关文件、简报等,应抄送对口委员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考察、专题调查活动,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对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咨询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海外联谊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市直党委(党组)都要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政协工作,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三会”(即各界人士座谈会、意见听取会、通报情况会)和两个联席会议(即统战系统联席会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个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联席会)制度。要加强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党的统战理论和政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运用报纸、电视、广泛、宣传栏等形式,开办政协工作园地或专题节目。市、乡两级党校要开统战理论课,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广泛的统战理论教育。
.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政协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的“四化”标准选派那些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党的统战政策,民主意识、合作共事意识、联谊交友意识强的同志到政协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帮助解决在办公用房、经费、交通、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政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新时期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通知》进一步发挥政协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的意见 (1995年11月14日)
中共中央(1995)13号《通知》转发了全国政协党组提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是政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通知》精神,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从维护安定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与合作共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活动的公开化程度,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纳入决策程序。关系全局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凡应该进行协商而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问题,市委、市政府不予研究决定。
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于发挥政协组织的政治优势和人才智力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市政协要努力做到宏观决策上,精心组织,搞好协商;在重大行动上,积极参与,搞好协同;在具体工作上,积极协助,搞好服务。并要处理好中心任务与本职工作、参谋与参与、数量与质量、务实与务虚等几个关系,做到“围绕中心,选好角度,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求真务实,讲究实效”。
第四条政治协商是对本市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其主要内容包括(1)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市政府的工作报吿、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中长期规划等;(3)全市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4)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5)重大经济建设项目;(6)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人事安排和调整;(7)行政区划的变动;(8)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9)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10)经有关方面商定需要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1)全市对国家宪法、法律、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2)对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全市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4)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5)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6)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情况;(7)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8)市政协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9)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10)其他认为需要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参政议政是协商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搞好议政献策。其主要范围除第四条、第五条外,还包括选择党政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七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1)政协例会。主要通过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总体协商、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和主席会议重点问题协商,就全市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2)列席党政重要会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协主席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市政协分工副主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参加市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和对口参加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业务会议,参与全市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讨论。各乡镇也要参照上述规定,安排乡镇政协办公室主任列席相应的会议。
(3)民主协商会。市委、市政府要根据需要定期召开有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党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常委专题座谈会。市政协根据市委、政府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部分政协常委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就某项工作进行专题座谈讨论,提岀意见和建议。(5)调査、视察和咨询。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功,是履行政协主要职能的基础。市政协要组织委员围绕党政决策前的宏观课题进行超前调査;决策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决策后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进行联合调查。政协视察以开展知情视察、公务视察和应邀视察为主。政协咨询以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为主。一般情况下,要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专题视察的基础上形成团体提案或建议案;在专题考察的基础上开展研讨论证和咨询服务。
(6)建议案。政协建议案是市政协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主要有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委会议建议案;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委会议建议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主席会议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及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过后,以政协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进行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7)提案。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査立案后交付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可邀请提案人共同座谈,研究办理意见。
(8)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査活动,受聘担任特约监督员(如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参加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政府部门工作。
(9)政协委员持证视察。政协委员可持委员证,对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视察。委员持证视察可统一组织,也可一名委员或几名委员联合进行。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如实介绍情况,对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进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形成重大问题不协商不决策的制度。为便于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知情出力,参政议政,政府负责同志每半年应向政协全会或常委会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情况,并就委员关心的问题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党委、政府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除决策前要提交政协进行充分协商外,还要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议题可由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提出,政协统一协调安排全市协商活动内容,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以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民主协商会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进行政治协商时,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并就协商的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党政有关部门和市政协有关委、办要提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协工作,优化政协工作环境。各级党政部门要把支持政协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提到议事日程,作为部门部署、检查、总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市政协召开的各种例会,组织的调査研究、视察、考察等活动,各部门和单位应大力支持,提供方便并善于采纳各种有益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委员提案和建议,保持和发扬我市业已形成的对政协工作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好传统,进一步为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体是政协委员、要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市政协委员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委活动,参加讨论全市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査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政协委员如因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对违法违纪行为揭发、参与调査和检查而受诬陷、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进行査处,切实保证委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委要认真组织委员做好专题调査、专题视察、专题咨询、提案和举报等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同政协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搞好对口协商。
第十二条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阵地。在协商监督中,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整体作用。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在政协会议上可以党派、团体名义发言和提出建议。为加强同民主党派、团体的联系,市委要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同各民主党派、团体负责人和党外人士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思想,交知心朋友,听取其对党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市政协要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协商监督质量。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两个文明建设的带头人;要经常深人实际调查研究,同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政协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参加政协活动提供方便,凡是可以向政协委员传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地、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资料,都要及时向政协委员传达,帮助他们了解国情、市情,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条为保证协商监督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把研究、安排、组织、协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相互间的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积极为人民政协知情出力创造条件。要逐步建立健全双向约束机制,用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协商监督的经常化,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
第十五条加大政协工作宣传力度。要把大力宣传政协工作当作履行政协的主要职能、加大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市政协要努力办好《政协简讯》,在不同层次上反映和宣传政协动态。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市委、市政府等几大班子领导关于政协工作的活动和市政协履行职能、参政议政的重要活动,新闻单位都要及时报道。第十六条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不断巩固发展全市爱国统一战线。市政协要加强同统战系统有关部门的联系,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 共同搞好我市的海外联谊工作,推动对外开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十七条政协乡、镇、办事处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协的派出机构,各乡镇办党委和政协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组织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十八条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补充,使其日臻完善。《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每年检查一次,作为考察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一项内容。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加强与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 (1999年4月30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充分发挥政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现对支持我政协履行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的要求,凡涉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草案,重大经济发展项目、重大改革举措、行政区划的变动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要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与政协进行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政府成员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方面的重要会议,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三、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与政协举行一次座谈会,邀请部分政协委员参加,通报政府工作,听取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委员制度,不断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口联系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与政协对口委室建立对口联系,做到重大问题互通情况,重要活动互相配合,有关调查共同组织,有关资料互相交流。要不定期地向政协通报情况,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政协领导及政协委员的指导性意见。政府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五、支持政协发挥民间外交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支持政协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促进祖国统一和海内外联谊交往活动。重要的事外活动和涉外经济活动,视情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支持政协通过必要的程序,邀请一些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来我市考察访问,政协也可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团或单独外出考察。
六、重视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提案办理要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程序,一包到底,切实提高提案的办复和落实质量。
七、政府组织的重要专题调查研究以及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査活动,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扱支持政协组织的有关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及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九、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对政协活动经费列入正常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十、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主政治意识,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
中共牡丹区委关于加强乡镇
办事处基层政协工作的意见
(2002年7月16日)
为适应乡镇机构改革和新形势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巩固扩大人民政协基层爱国统一战线,根据我区目前乡镇办事处基层政协组织及工作情况,就加强我区乡镇办事处基层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适应改革新形势要求,明确乡镇办事处基层政协领导分工
各乡镇办事处分管党群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工政协工作,政协相关业务由乡镇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承办,并明确党政办公室的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政协日常工作。
2.设立乡镇办事处政协活动组
为加强对乡镇办事处政协委员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政协活动组。组长由分工党群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兼任。其成员主要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的区政协委员和当地具有较高威望、综合素质高、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政协工作的知名人士参加,其人选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推荐,区政协协商确定。
3.乡镇办事处政协活动组主要任务乡镇办事处政协委员活动组要在区政协和本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着眼于发挥组织、联络和服务的功能,主动灵活地开展活动,突出“三项服务”,发挥好“两个作用”。
三项服务即:为委员和各界人士开展活动服务;为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区政协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服务;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两个作用是:团结联系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政协、统战工作向农村基层延伸的渠道和场所作用。
其具体任务是:
①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战政协理论和上级政协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知识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② 传达贯彻各级政协的决议和会议精神,组织落实区政协提出的各项决议。
③ 密切与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
见、建议和要求。了解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和委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反映给区政协和本乡镇党委、政府。维护好委员的合法权益。
④ 按照区政协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配合区政协组织委员搞好视察、调查和咨询服务活动。
⑤ 积极开展对“三胞”及其眷属的联谊工作,大力宣传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扩大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⑥检查、监督涉及本乡镇办事处的各级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⑦组织本乡镇委员参加基层召开的重要会议,定期向委员通报本辖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⑧ 组织委员书写提案、信息和见闻建议录,做好社情民意工作。
⑨ 做好政协宣传、学习资料、文件的收发及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⑩ 做好本辖区委员的考察推荐及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4.乡镇办事处政协活动组工作制度:
① 例会制度。活动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请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通报情况,协商讨论本乡镇办事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②学习制度。一般每月组织委员集中学习一次。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各级政协有关精神和文件,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工作知识。
③调研视察制度。活动组要把组织政协委员搞好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突破口,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在认真完成区政协交办的调研任务的同时,紧密结合本乡镇的实际,精心选择题目,开展视察、调查工作。调査、视察活动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区政协有安排时可结合进行。
④ 座谈、谈心制度。不定期举行。主要是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商讨共同关心的问题。
⑤ 通报情况制度。可以结合例会举行,也可以根据本乡镇办事处工作的进展和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举行。
⑥ 走访制度。主要是走访政协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了解情况,疏导思想,帮助排忧解难。
⑦列席区政协常委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活动组组长列席区政协常委会会议。
⑧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驻乡镇办事处政协委员活动组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把驻乡镇办事处委员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反映上来,把区政协的要求和安排的任务贯彻下去,全面完成活动组所承担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