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菏泽地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820020220002346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医疗制度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2 |
页码: | 716-717 |
摘要: | 农村人民群众治病服药,历来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建国前,菏泽境内普遍缺医少药,大多农民无钱就医,健康得不到保障。 建国初期,全区建立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院,群众治病仍属自费,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病确有困难者,给予适当救济和减免,对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实行医疗减免,对某些地方病,给予免费治疗。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和厂矿企业,绝大部分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用,由本企业和所在单位负担。各企业条件和担负能力不同,实行劳保医疗人员的待遇也各有差异。 |
关键词: | 社会医疗 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 合作医疗 自费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