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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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3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716-717
摘要: 农村人民群众治病服药,历来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建国前,菏泽境内普遍缺医少药,大多农民无钱就医,健康得不到保障。 建国初期,全区建立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院,群众治病仍属自费,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病确有困难者,给予适当救济和减免,对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实行医疗减免,对某些地方病,给予免费治疗。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和厂矿企业,绝大部分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用,由本企业和所在单位负担。各企业条件和担负能力不同,实行劳保医疗人员的待遇也各有差异。
关键词: 社会医疗 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 合作医疗 自费医疗

内容

第一节医疗制度
  社会医疗
  农村人民群众治病服药,历来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建国前,菏泽境内普遍缺医少药,大多农民无钱就医,健康得不到保障。
  建国初期,全区建立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院,群众治病仍属自费,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病确有困难者,给予适当救济和减免,对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实行医疗减免,对某些地方病,给予免费治疗。
  公费医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工作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其伤、病、残等就诊医疗均予免费。1952年12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预防实施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1958年初,专区及各县先后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及门诊部,规定了公费医疗范围、管理方法、就诊、转诊、医疗费报销和开支范围,实行持证就诊制。同时,各区乡均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掌握部分公费款(30%)的支配和使用。1964年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重新修订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控制对特殊、滋补、抗生素、激素等中西药的使用。1981年12月,地区卫生局决定对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布的第一批保健药品实行药费自理。
  公费医疗自实施时起,由地方财政拨款,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凡享受公费医疗者,须持证到乡镇(区、公社)级以上医疗单位就诊。
  1983年后,有的县(市)部门或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制,将医疗费拨给各系统,享受公费医疗者凭单据在本系统报销。还有的单位每月发给职工2一5元医疗费,节余归已,超支自负°1985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107900人,实际开支532.71万元,人均51.27元(不含梁山县)。
  劳保医疗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和厂矿企业,绝大部分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用,由本企业和所在单位负担。各企业条件和担负能力不同,实行劳保医疗人员的待遇也各有差异。
  合作医疗
  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村部分队试办互助医疗。1969年,全区陆续实行合作医疗。据统计,共成立424个合作医疗站.这是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发扬互助互救精神,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实施的具体办法是社队两级联办(少数公社以社为单位实行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筹集,每人每月缴纳一定数量的合作医疗费。参加大队办合作医疗的交到大队卫生室,其医药费根据本大队具体情况,实行全部免费或部分免费。参加社、队联办医疗的,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留作本队卫生室掌握使用,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经大队卫生室医生准许,需要到公社医院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公社卫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或部分报销。五保户、烈军属药费可减免。
  1978一1979年,根据《全国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精神,全区各县基本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但在办合作医疗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实际问题,有的不顾主客观条件,采取“一刀切”,再加政治思想工作跟不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医疗经费大量超支。因此,合作医疗制度未能巩固,70年代末逐渐解体。
  自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者,非病理性医疗费用自理。这种制度的推行,对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节约药品都收到了较好效果。1964一1985年,国家卫生部及省卫生厅规定的自费药品几经更变补充, 共计100余种1978年,菏泽地区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中、西药品的名称种类,凡是批文为“健字”的药品单据,原则上报销,凡属自费药品单据,医疗单位必须加盖“自费”药品图章,一律不得报销。各单位不准报销非医疗性商品和购进各种杯、壶、桶、盒、花瓶和包装药品的器具和用品;自费药品、出诊费、陪床费、自请医生和救护车费及镶牙、整容、矫形等, 无论有无证明一律不准在公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的费用,其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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