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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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227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监狱
分类号: D926.7
页数: 5
页码: 558-562
摘要: 收押1949年10月,菏泽自新院开始收押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及菏泽专区各县法院判决的犯人。其刑期全系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犯和5年以下的反革命犯。
关键词: 监狱 监狱制度

内容

第一节机构
  1949年10月,菏泽组建自新院,隶属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1950年5月,菏泽自新院改称菏泽分监狱,归属菏泽专署公安处劳改科。1953年6月25日撤销劳改科,菏泽分监狱改称菏泽专署公安处劳动改造队。1955年6月16日,菏泽专署公安处劳动改造队改称菏泽专区劳动改造管教队,仍隶属于菏泽专署公安处。1956年4月1日,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统一规定,菏泽专区劳改管教队使用对外名称一山东省地方国营菏泽专区生建公司。1958年11月,划归济宁专区劳改管教处。1959年6月复归菏泽专署公安处领导。1965年8月直属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1970年1月,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撤销,菏泽劳改管教队下放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管理。1972年10月14日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恢复劳改队建制,其名称改为菏泽劳动改造管教支队。1973年5月28日,经山东省劳改局批准改用对外名称一菏泽生建机械厂。是年8月21日重新收归山东省劳改局。到1985年底,菏泽劳改管教支队下设13个科室,8个大队。
  第二节狱政管理
  收押1949年10月,菏泽自新院开始收押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及菏泽专区各县法院判决的犯人。其刑期全系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犯和5年以下的反革命犯。
  1951年,菏泽分监狱除收押菏泽专区各级法院所判决的犯人外,还收押湖西专区部分县法院判决的1年以上7年以下的犯人。是年9月收押2年以上20年以下的男犯和半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女犯。
  1952年3月,开始收押未决犯(未被判刑的犯人)。1954年9月,停止收押未决犯。
  1956年9月24日,荷泽地委政法部作出决定对收押犯人要进行健康检査,填写《入监登记表》。到1963年,对收押犯人的检査、登记、教育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据统计,全年收押的犯人中,文盲占62%,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8%;35岁以上的占61%,34岁以下的占39%。1978年后,收押犯人犯罪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是反革命犯减少,二是青年刑事犯罪数量开始上升。
  1983年8月,全国进行“严打”活动,至年底,菏泽劳改支队收押犯人增多。1984-1985年,收押数量减少。
  无期、死缓犯的处理1953年,公安部对无期犯的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无期犯的减刑,应根据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而定,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1956年为体现“给出路”的劳改政策,根据表现,对72名死缓犯中的55名和84名无期犯中的67名,给予减刑。
  1962年9月,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组成了检查处理死缓犯人小组,对164名死缓犯给予改判和减刑。通过减刑,有效的调动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解除了重刑犯人“怕杀头,无盼头”的思想顾虑。
  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给予减刑。”1980年起,对所关押的死缓犯、无期犯服刑满2年的,均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裁定。1983年劳改机关归属司法机关管理,死缓、无期犯的处理不再报省公安厅审核。1980—1985年,共有22名死缓犯、53名无期犯,被减为有期徒刑。
  第三节教育改造
  政治教育1952年,监狱组织犯人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教育犯人在坦白中要査罪恶,挖根源,清除反动思想,争取立功赎罪。经过教育,检举出反革命分子590人,刑事犯罪分子468人,各类枪械154支,掷弹筒20个,小炮2门。
  1960年,以《特赦令》为教材,对罪犯进行改恶从善教育,引导犯人说真话,讲余罪。仅4个月的时间,32人交待了杀人罪,734人坦白了抢劫、强奸、偷盗和反革命罪行,交岀银元1600块,长短枪8支,各种子弹99发, 同时,检举出反革命分子349人,刑事犯罪分子190人。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颁布后,对1133名犯人进行《刑法》教育。经过教育,能够认罪的600名,认罪不足的476名,不认罪的57名.1981—1985年,组织犯人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对犯人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制教育,172名犯人坦白余罪170条,261名犯人检举狱内外犯罪分子521人。
  文化教育1956年6月,菏泽劳动改造管教队组织688名青壮年犯人进行文化学习。根据犯人的文化程度,共分编初小班15个,高小班4个。课程设有语文、算术,每周4个课时。在犯人中选拔教员36名。对毕业考试合格的犯人,由管教队发给毕业证书或识字证书。80%的犯人能识字200-300个,初步掌握了加、减、乘、除运算方法。
  1963年,狱内设文化教育班26个,其中扫盲班12个,学员609名;初小班7个,学员246名;高小班7个,学员257名°有600余名犯人摘掉了文盲帽子.初小高小程度的学员基本上掌握了常用文的写法,可写信、读报。
  1979年,为在犯人中普及小学文化知识,开设了8个小学班,共有学员630名。配备专职教员2名,兼职教员12名。1985年菏泽劳改管教支队共举办扫盲班26个,初小班27个,初中班4个,学员1846名,专职和兼职教员67名。全年授课时间320课时。
  技术教育1953年,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犯人教犯人和包教包学的办法,培养有烧窑、制砖、制瓦、建筑技术的犯人142名。
  1957年,菏泽劳改管教队建立了技术培训委员会和技术培训教研组。每周拿出6个小时的时间对犯人进行系统的生产技术教育。1963年开办8个专业技术培训班,共有学员592名。学习科目有机工、钳工、木工、汽车修理、农业科技等。1979年,依照技术教育以专业为主的原则,开办了铸造工艺、机床维修、机械加工、钳工装配、汽车修理、裁剪缝纫等10个专业技术班。共培训技术犯人442名。1984年,从新收犯人中,选拔了54名年龄在35岁以下,刑期在5年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犯人,用3个月的时间进行了专业基础知识培训。所学科目有电工基础、工卡量具、机械制图、车工工艺等。
  1985年,技术教育实行课堂化、制度化。以职业技术和专业技术两类分班教学。职业技术分花卉、木工、烹饪、裁剪、医务5个专业,共10个班,312名学员专业技术以铸造、机工、钳工为主,分19个班级,1037名犯人参加学习。另有121名犯人参加了《中国青年》杂志社开办的致富刊授学习,68名犯人获得合格证书。
  第四节刑满留队安置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定,“刑期届满的罪犯应采取'多留少放'的原则”,并具体规定:“对思想确有悔改,已养成劳动习惯,并有家有业者按期释放。对刑满后志愿留队(厂)而又为劳改生产所需要者,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满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者,均应加以收留,安置就业。在掌握上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对一般刑事犯和刑期2年以下的反革命犯应少留, 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具有特殊情况者外,应全部留下”。根据这一原则,1952—1963年共留刑满犯人465名,对刑满就业人员发给就业人员岀入证。对表现好的,懂生产技术的均可参加生产管理,吸收参加工会,称他们为“新人”、“留员”、“职工”。
  1979年省公安厅劳改局指示:“对刑满释放新留队的要从严控制,尽量不留。对少数确系生产技术骨干,达到4级工以上技术水平的,经过考核可以办理手续重新录用;对个别确实有实际问题放不出去的,报省局批准,可做临时安置”。1980年,刑满就业人员全部摘掉地富反坏分子帽子,均享有公民权利,在对他们的管理上建立了纪律监督、生产劳动、政治学习等组织,扩大刑满就业人员的民主权利。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家住在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判刑劳改的;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刑满后一律强制留队(厂)就业”。1956-1984年刑满留队就业犯人中,有84人转为工人,享有国营企业工人的同等待遇,29人转业安置,有3人按退职、退休处理,每月发给60%的工资,295名清理离队。
  附:重大案例
  反革命杀人案李清岱,男,时年42岁,曹县桃源集乡大李寨村人,地主出身。1946年8月任国民党菏泽县清丘乡乡长.1947年春任菏泽县第四区区长。1948年10月潜逃甘肃省平凉市。1955年迁居甘肃省合水县。1957年7月24日逮捕归案。
  李清岱在任乡长期间于1946年10月,命其部下高良继将曹县大李寨村模范班李清连、李汉修二人枪杀于大马王和虎头王村地内;1947年旧历四月十七日夜,李清岱命其部下李培玲、石洪彬二人率数人到大李寨村将村干部、农会会员、积极分子李新年、李新佩、李家修、李迎妮、李蒲(女)5人抓获,用刺刀扎死于大李寨村西北地里;1948年3月10日,又命令部下李景轩、李培玲等赴大李寨村抓捕农会干部、民兵、积极分子20余人,经残酷折磨后,将李在美、李铁头、李迎州、李振宝、李平顺、李留俊、李殿科、李爱芝、王九等9人活埋于郭大千村。除上述16人以外,李清岱还杀害革命群众数人。
  建国后,群众纷纷持状上告。曹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9月27日判处李犯死刑,1959年10月27日在大李寨村召开公判大会,会后将反革命杀人犯李清岱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特大诈骗案张俊友(化名张付山、王金海),男,时年28岁,河南省郾城县人。张俊友于1980年10月至1981年6月,冒充河南省禹县郭连红光造漆厂业务员,多次窜至定陶县,先后结识该县李兆林、王洪法、张广亮等人结为一伙。1981年1月底,张俊友又窜至湖北省洪湖县曹市公社,假造“汇定陶县姑庵营业所人民币8万元”的电报内容,寄给李兆林,取得了李兆林等人的信任。张俊友返回定陶后,开始大肆向银行干部进行贿赂。1981年5月9-15日,张俊友三次以汇款未到为由,指使银行干部何淑泉利用职务之便,开空头信汇、报单7.5万元,但未能引起何的警觉,张又以“买一批货,办个信汇,叫货主看看,不生效不能提货”为由,欺骗营业员陈和平,使陈于5月28日开两笔空头信汇、报单7万元。6月7日,张又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何淑泉的两张空头信汇。报单10万元。一月之内,张共计骗取空头信汇、报单24.5万元。同时,张俊友又利用何淑泉等人的职务之便,以其相互存款、转汇和非法支付现金的办法,使空头信汇、报单生效,致使张俊友先后从定陶红卫营业所、姑庵营业所、保宁公社信用社、曹县青岗集公社信用社骗取现金共17万元。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追回赃款14.9万元,追回赃物一宗。
  1982年1月17日,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诈骗犯张俊友和收受贿赂犯何淑泉等18人分别判处了无期徒刑、二十年以下徒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
  菏泽市第三棉厂火灾案1985年4月21日下午3点40分,菏泽市第三棉厂临时工李行学换班休息时,途经厂内四级籽棉垛前,不听在场工人的劝阻,擅自扭动上垛机架上的开关,致使开关迸出火花。李见此情景手忙脚乱,随即又倒扭两次,火花再次迸出,将落地棉燃着。起火后,李行学和在场的其他工人虽进行了扑救,但由于怕触电没有能将地上的火及时扑灭。时正值2级西风,火势由小到大迅速蔓延到四级籽棉垛。随着西风和火气的吹动,燃烧的蓬布片散落在院内各处,将已加工好的500公斤散皮棉燃着。火势顺着两排房屋间的过道继续向北推进,又将北院存放的皮棉垛变成了火山。此刻第三棉厂的上空浓烟翻滚,一片火海。4点20分,菏泽地区直属消防中队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6部消防车,31名消防队员于4点35分赶到现场。这时大火已蔓延十几个棉垛,火势猛烈,火场指挥员一面组织扑救,一面调集全区各县消防力量,并向临近地、市求援。开封、兰考、济宁、枣庄、聊城等地、市的34部消防车,200多名消防队员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菏泽地委、行署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对这次特大火灾的扑救亲自指挥,周围村庄的群众和过路的干部、职工、解放军战士约400余人,奋力投入灭火。经过12个小时的奋战,终于在22日凌晨4时将大火扑灭,并救出部分皮棉、厂房和一些动力设备。这起火灾共烧掉皮棉7596400公斤,籽棉276750公斤,短绒棉31950公斤;污染皮棉69800公斤,籽棉3630000公斤;烧毁机器6台,房屋56间,共计损失折款2219万元。
  火灾发生后,国家公安部先后派人赶来,听取火灾起发原因和灭火的汇报,亲自奔赴现场察看灾情,对善后工作做了妥善安排。22日上午,荷泽地委书记于波海召集10县(市)长、公安局长、供销社主任、棉麻公司经理、棉厂厂长参加了火灾现场会,要求全区各大企业停工三天,检查隐患,堵塞漏洞,制定措施,进行安全大检査。与此同时,成立以行署副专员王玉柱、政法委书记张玉颜为正副组长的事故调査班子,追查火灾责任,核实火灾损失,处理善后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菏泽市公安局报请市检察院批准,将在这次特大火灾事故中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的直接肇事者李行学逮捕法办,对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菏泽市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供销社主任、棉麻公司经理和棉厂保卫股长等10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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