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1980年以前,境内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其司法行政工作由中级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菏泽地区行署组建司法局,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民事调解、法制教育、劳改工作等事宜。
第二节法制教育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平原省人民法院荷泽分院组织区内所辖8县司法科开展了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对旧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抢婚、逼婚等现象进行了批判,号召适龄青年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司法科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幻灯、黑板报等工具,采用典型案件展览和法律学习班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与公安、检察、宣传、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在全区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1981—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重要法规相继颁布。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印发材料,编写普法提纲,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宣传工具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5年间,共培训普法骨干28000余名,建立各种宣传栏26694个,出黑板报254129期,广播宣传10400次,放映法制幻灯片8398次,电视录像2475场,印发宣传材料273323份,出动宣传车2433次,举办法制展览10818期,文艺演出266次,法制讲座27297期,法律知识竞赛108次,开办农民法制学校2333所。全区大、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的就有6711所,占全区学校总数的95.2%.根据司法部普法常识五年规划所提岀的任务,司法局分别制定了“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的普法规划。全区10县、市党政机关副区级以上的干部5368名和一般干部、职工44362名都分期分批地参加了普法学习;各大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134097人也都学完了规定的普法内容。
第三节律师与公证
律师菏泽地区律师业务始于1956年,负责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以及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菏泽、单县、曹县、成武、梁山、郓城6县皆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全区共有15人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956—1958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208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75件,参加诉讼87件。1959年,律师业务受到整风反右运动的冲击,部分律师被打成右派。全区6处法律顾问处全部撤销,律师业务停止20余年。1980年,各级司法机构重建后,地区司法局设立律师管理科,并在全区10县、市建立了11处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57人,兼职律师96人,特邀律师8人,从事解答法律咨询、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法律诉讼文书以及办理非诉讼业务。
1980—1985年,受理刑事辩护2365件,民事代理684件,刑事自诉代理33件,委托代理1723件,非诉讼事件334件,代写法律文书4378件,解答法律询问19052次,并担任全区331个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51.42万元。
公证1981年3月,菏泽地区10县、市全部建立了公证处,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全区共有公证员90名,公证联络员420人。1982—1985年,办理各项经济合同公证17075件,履约率达98%以上,办理宅基地公证405636件。
第四节民事调解
1980年,民事调解由各县法院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主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1985年全区共有村民调解委员会8576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39个,厂企单位调解委员会305个,乡镇司法助理员290名,调解人员25996名。1981—1985年,全区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2929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