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安
第一节机构
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曹州升为府,设督捕同知1名,驻曹县桃源集,辅助知府管理社会治安。民国初年,沿袭清制。1925年10月,北洋政府山东省督办兼省长张宗昌新设曹濮道,道尹兼警备司令及清乡局长,道内警务工作在道尹领导监督下进行。警务工作分治安、消防等事宜,受省警务处业务领导。1937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区内设“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孙则让任专员兼保安司令。194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区内设有第二、第十一、第十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均兼保安司令。
1940年,共产党专署机关在区内陆续建立,公安机构逐步健全。是年7月,湖西专署设置公安局。1941年7月,建立冀鲁豫区第二专署公安督察处。是年9月调整区划,冀鲁豫第二专署公安督察处改称为晋冀鲁豫边区第十七专署公安督察处,下设组教、侦察、审讯3个科和短枪队、保卫队。1944年春,保卫队改称公安队。是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第十七区专署公安督察处改称为冀鲁豫区第八专署公安督察处。1946年2月8日改称公安分局。
1949年8月20日,建立菏泽专署公安处,下设秘书、侦察、治安3个科室。1950—1952年增设保卫、人事、执行、狱政4个科室。
1968年2月至1973年3月,菏泽地区公安处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4月撤销军管会,恢复公安处,12月改称菏泽地区公安局。1979年10月,公安局增设刑警大队。1980年8月17日建立菏泽地区公安干校。是年11月1日,地区公安局复称公安处。1983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菏泽地区支队.1984年6月实行机构改革,地区公安处下设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政研室、行政科、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户籍科、刑警大队、技术科、预审科、收容所、政策法律研究室、武警支队和公安干校等单位。
第二节政权保卫
反特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降后,南京国民政府为巩固其统治,镇压革命力量,在境内各县建立了中统特务组织。1948年3月,中统局鲁西南区室奉命迁往济宁,但活动的重点仍以荷泽为主。12月,中统鲁西南区室主任苏屏、情报干事魏心学等特务分子被抓获,隐藏在境内各县的电台、枪支、文件被公安机关缴获,中统特务组织全部被摧毁。
1945年5月,国民党保密局曹州组成立后,活动在菏泽、鄄城、郓城、巨野、定陶、曹县、单县等地,从事搜集共产党军政情报的活动。菏泽解放前夕,他们根据其上级指令,积极布置潜伏计划,妄图颠覆共产党红色政权。公安机关在冀鲁豫区党委的领导下,同国民党特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48年12月终于将国民党保密局曹州组破获。
全国解放后,国民党军统特务许广寅受国民党保密局二处的派遣,从台湾潜回大陆,先后在上海、南京、河南、菏泽等地进行破坏活动。1953年,菏泽专署公安处对其立案侦察,掌握了许广寅的大量罪证后,于1955年5月将其捕获。
剿匪1949年前,境内土匪活动猖獗,他们受国民党反动派的利用和唆使,对解放区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暗杀和绑架革命干部。建国初期,全区组织5个剿匪连队,至1950年10月,共歼武装土匪33股,毙伤、俘匪407人,缴获轻机枪4挺,长短枪513支,瓦解匪众1981名。1951年结合镇反,全区组织52个专案侦破组,先后破获10个土匪团伙,逮捕81人,缴获长短枪782支、子弹万余发。1955年匪首范洪海纠集匪徒50余人在菏泽、定陶、东明、兰考等地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公安机关组成专案侦破小组,将此案破获,共逮捕匪徒48人,缴获长短枪9支、子弹27发。
自新登记1949年1月22日,冀鲁豫行署公安处下发了《关于对逃亡地主归来人员处理的几点意见》,随后,对归来人员开始逐个登记。对个别有罪恶且坚持反动立场的,依法处理或交群众管制;对有悔改表现的均给予生活岀路,分给土地,组织他们安心生产。全区共登记处理反动党团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3291名。经过对归来人员的登记处理,绝大部分反动党团分子停止了不法活动。
取缔反动会道门建国前,境内的会道门有一贯道、圣贤道、南方离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老母道、白阳三罗、大同龙华会、中央无极道、三青道、砍门、仙天道等150多种,道首4000余人,仅九宫道、一贯道就发展道徒20000余人。1949年4月14日夜,“中央无极道”组织道徒3000余人在曹县、复程、成武三县举行反革命大暴动。他们杀干部、封仓库、废除冀钞(共产党冀鲁豫区临时货币),使用伪币。冀鲁豫区党委依据1949年1月4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取缔封建会道门的布告》精神,命公安部门对暴动道徒进行围歼。两日共毙敌45人,俘获210余人。道首满君芳、李凡勋被抓获,暴乱随即平息。
50年代初,朝鲜战争爆发,一些反动道徒以为时机已到,趁机进行破坏活动。1952年1月1日,以刘凤月(鄄城历山庙人)为首的“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在鄄城历山庙举行暴动。1月2日,公安机关在当地民兵的配合下,对其进行围剿,将“皇帝”刘凤月、“大元帅”孙振亮及“驸马”、“皇姑”等23人全部击毙,余众皆落法网。随之,开展政策攻心,对小道首及受骗群众采取归劝退道,使其改恶从善。为把会道门在全区的基础和有生力量彻底摧垮,肃清其反动影响,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对会道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取缔工作,并接连破获数起会道门暴动案件。通过对受骗群众进行归劝教育,投案自首或自动退道者数百人。1950—1961年,全区共破获反动会道门案件465起,捕获道首及骨干分子2400余人,处决139人,关押1200余人,管制1280余人,劝其退道6000余人。会道门经过历次打击之后,其旧有的组织基础基本上被摧垮。
1980年4月,多年来未曾活动的反动会道门组织又死灰复燃。曹县反动会道门“黄沙会”于22日在道首王存兴家集合道徒58人,准备了木棍、大刀、斧头等凶器,聚众暴乱,并扬言“清村”。26日晚8时,地、县公安机关在当地民兵的配合下,将该村包围,随即运用宣传车、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展开了政治攻势。3小时后,受蒙蔽的群众冲破阻力,逐渐退出者达40余人,叛乱组织土崩瓦解。道首王存兴、“东宫娘娘”李静华被公安机关捕获。
镇压反革命菏泽全境解放后,一些潜伏下来的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和反动会道门等怙恶不梭的反革命分子窥测时机,蠢蠢欲动。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他们到处制造谣言,组织地下反革命武装,暗杀革命干部。为了镇压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势力,政务院和最髙人民法院于1950年7月23日公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全区随即开展以清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为重点的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1952年2—5月,共收到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的来信达6300件;逮捕反革命分子6525人,其中特务131人,土匪1203人,恶霸1999人,会道门头子、骨干901人,敌伪人员2291人;缴获机枪6挺,小炮4门,长短枪3103支。全区各县召开控诉会、公审大会181次,到会群众120余万人,登台诉苦者2877人。一些反革命分子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主动投案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镇压.经过镇反,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3年结束。
肃清反革命1955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全区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肃反运动。中共菏泽地委严格遵循“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开展坦白检举活动。至1959年9月,全区共有115153人参加了肃反运动,排出调査对象9926人,批准清査对象2971人;清査出特务274人,土匪57人,恶霸8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54人,蒋伪军政警宪人员1174人,反动会道门头子49人,历史反革命分子263人,现行反革命分子37人,叛变分子78人,反革命杀人犯73人;缴获机枪1挺,长短枪64支,其他武器43件,子弹11916发。对清査出来的反革命分子,根据其罪恶和认罪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实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建国后,对历史上有罪恶且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交群众监督,实行劳动改造,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2—1953年,全区共管制“四类分子”2426名。1954年,结合基层普选,对“四类分子”进行复查评审,对表现好的解除管制,给予选举权。
1958年冬,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全区的“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规划入社者13563人,其中地主分子6347人,富农分子6065人,反革命分子1151人。
1959年,全区对社会改造工作进行整顿,对已被规划入社的“四类分子”进行复査和评审。通过评审,对表现好的4256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对表现不好的2142名重新戴“帽1963年,全区对48935名“四类分子”又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工作,1212人被评为正式社员,44183人被评为后补社员;对1237名错误管制的予以纠正,对2202名漏管的重新管制起来;对101名搞现行破坏活动的,逮捕94名,劳教7名。1979年,全区共有“四类分子”48677名,其中地主分子21436名,富农分子20088名,反革命分子4629名,坏分子2524名。对属于错定乱划的5212名无辜群众,全部予以纠正;给41498名表现好的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对1967名没有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继续监督改造。同时给所有的地、富子女重新划定了成分。1983年6月全区所有戴帽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了 “帽子”,恢复了公民权。
第三节预防和打击
刑事犯罪
预防刑事犯罪建国后,公安机关、基层治保组织与宣传、文教、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采取了各种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各种刑事犯罪,效果明显。1952-1966年全区治安保卫会发展到9356个,治保人员51119人°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66—1978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刑事犯罪渐多。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将法制宣传列入“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和“争创文明先进单位”活动的重要内容。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对“两法”图解进行了大量张贴和宣传,并对全区违法青少年摸底排队,进行社会调査,会同教育部门在全区中学中开设法律课程,实行家长包子女、教师包学生、大队包社员、厂矿企业包职工、街道包居民,以单位、家庭、街道、派出所共同负责的 “五包四结合”方法,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形成了一个社会性的治安综合治理网络,防止了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
打击刑事犯罪1950—1967年,地区公安机关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清剿匪特和内部肃反工作的同时,大抓侦破。1957年9月,在菏泽、定陶、曹县三县结合部捕获盗窃集团7股82人。“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公安干警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改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区公安局建立了刑警队,对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公安机关会同各级法院检察院,采取了战役形式,组织9次集中打击行动。对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拐卖人口、流窜诈骗、重大盗窃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84-1985年,菏泽地区公安处又组织了6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经过严打,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1984年全区仅发生刑事案件493起,是建国以后发案最少的一年。
第四节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建国后,废除国民党的保甲制度,建立了户口管理。对城镇居民,按街道划定25户为一邻,设邻长1人;农村则归区乡政府机构管理。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建立了户口簿,规定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嫁娶、收养、临时户口的申报制度。
1953—1962年,全区公安机关建立户口管理机构,配备了户籍干部,对常住人口进行复査核对,澄清人口底数,建立成年人户口卡片。“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员一度被撤销,户籍管理工作混乱1978年后,户籍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1982年以后,根据《户口条例》规定,对各县、市的公社(乡、镇)驻地增设公安派出所。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全区城市暂住人口急剧增加,公安部门对进城做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实行登记发证管理,申报临时户口。通过对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清理了各类不法分子,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禁烟肃毒1949年,全区有种植罂粟者220人,种植面积达33亩之多。吸毒者1067人,罂粟加工者241人,技师6人,贩卖者845人,窝主2人,分布在全区6县8乡354个村庄。
1950年,全区开展肃毒斗争,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贩卖毒品及吸毒者。全区共收到检举信1452件。是年8月,公安机关以菏泽、曹县为重点,两次集中行动,共逮捕毒犯157人,登记悔过741人,集训167人,缴获毒品181两,吸毒工具35件。根据“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偶尔从宽,一贯从严”的政策,全区召开了185次控诉会和5次公审大会,对有悔过表现的给予从轻处理,对贩毒、吸毒情节严重的157人绳之以法,对一般吸毒的171人则集中教育,并建立戒烟所以强制戒毒。经过禁烟和肃毒,全区基本上消除了贩毒和吸毒现象。
禁赌建国前,全区城乡赌博成风,其方式有打麻将、推牌九、斗纸牌、押宝、抽签、掷骰子等10余种之多。不少人因参与赌博而误入歧途,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有的人甚至沦为盗贼,行凶抢劫。解放后,公安机关积极进行禁赌工作,大力宣传赌博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轻者教育,重者罚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者,依法惩处。同时,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各项健康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赌风基本刹住。进入80年代, 赌博又有回潮,有些地方聚赌严重。公安部门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取缔娼妓民国前期,境内各县城内均有妓院,一些生活无着落的妇女被迫沦为娼妓。日本侵略军侵占菏泽境内后,在各县新增设“艺馆”、妓院,主要接纳日本军人和伪政府官员。建国后,公安机关遵照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通令禁止各种娼妓活动,对一些经常嫖娼的流氓、恶棍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对被迫为娼妓的妇女进行教育、挽救、改造,对生活无着落的给予一定的救济和适当安排,帮助她们从良安家。
特种行业管理1951年,菏泽专区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时常接触的一些行业如旅店业、印铸刻字业、废旧物品收购业和修理业等,进行登记审査,纳入治安管理范围。1978-1982年,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协同工商、商业、供销、工业、银行等部门,对全区957户特种行业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取缔了无证经营户,处理了不法人员。经过整顿,在待种行业中建立了治保组织606个,共有治安保卫人员1676人。通过对治保人员的训练,提高了他们识别罪犯的能力,堵住了犯罪分子吃住行销的空隙,控制了特种行业这块阵地。1980—1985年底,特种行业人员提供犯罪线索247条,协助破获各类案件86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33名。1985年,全区共有登记的特种行业户3664户,从业人员10219人,其中旅店业582户,3163人;旧货业381户,1282人;修理业2450户,3740人; 印铸刻字业251户,2034人。
枪支管理1950年3月,全区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登记,并规定枪支配备范围。“文化大革命”期间,为避免各派在武斗中使用枪支,对全区范围内的枪支弹药进行收缴清理,实行统一封存保管。1981年4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射击运动员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全部进行清理、登记、打印、备案。
危险物品管理建国初期,菏泽专区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单位实行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私造、私拿、私藏、滥用危险物品和生产、储存、销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査,收缴炸药185公斤,雷管22个,导火索4米,土制手枪34支,匕首42把。菏泽地区从事鞭炮生产的达数千处,鞭炮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仅曹县就发生鞭炮爆炸事故3起,有23人受伤,8人死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对鞭炮的生产、运输、经销等各个环节加强了管理,对合乎安全规定的,发给生产销售许可证;对未经许可又不听劝告者,则一律没收、销毁其产品;对剧毒药品,严格批准权限和数量。
第五节消防
机构1960年春,荷泽市公安局设立消防队,编制14人,担负全区的灭火任务。1970年,梁山县公安局组建消防队,编制17人,负责菏泽地区北部5县的消防工作。1971年,菏泽县公安局消防队由地区公安处直接管理。1975年,地区公安局成立消防大队,编制45人,辖直属中队和梁山消防中队。1983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菏泽支队成立,负责全区消防工作及其行政领导。到1985年,全区已有直属、梁山、单县、曹县、定陶、巨野6个消防中队,10个消防股,204名消防人员组成的武警消防队伍,全区各县、市及地直各大企业建立了250个义务消防队,46个专职消防队和570个农村义务消防队,基本上形成了武警、专职、义务三结合的消防网络。
器材装备1960年,菏泽市消防队配备了上海牌敞开式水罐消防车1辆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1963年,增加解放牌泡沫消防车1辆,火警电话1部。1985年全区6个消防中队共装备灭火车24辆,车载电台和固定电台7部,袖珍式电台14部,并全部配有火警电话和无线电通讯网络。
战训全区各消防中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不断从难、从严组织业务训练。地区消防大队每年都组织几次技术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在1980年山东省第一届消防体育运动
会上,菏泽地区代表队荣获原地着装第二名,水罐车操作第三名。1981年,全省消防部队进行业务、内务、军事等全面考核,单县中队获全省总分第二名,荣立集体三等功。
第六节武装警察
1949年10月至1951年11月,菏泽专署设立政治保卫队,各县公安局设立公安中队。1951年12月至1955年7月设立菏泽专署公安大队,隶属于济南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领导。1955年8月1日至1961年11月改为荷泽专署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各县改为公安队,统归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机构管理。干部、警士一律实行薪金制。1961年12月至1963年1月,受军队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63年1月至1966年5月武警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仍接受军队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1966年6月,中央军委电令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山东省总队菏泽专署大队及其所辖直属二中队、10个县中队交由荷泽军分区和各县武装部领导;直属一、三、四中队交由山东省军区领导,改编为山东省军区独立二师四团三营。1975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三总部颁布《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的有关问题》的文件,自1976年1月1日起,全区各县中队陆续交归公安机关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建制。为此,菏泽地区公安局设立人民警察科。全区10县、市中队归属民警科管理领导,干部仍属现役,战士继续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担任地方执勤任务的原荷泽军分区独立营与公安部门的武装民警合并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菏泽地区支队(正团级),下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将原菏泽军分区独立营及二、三、四连和原公安处直属中队,分别改称为:武警菏泽支队直属大队一、二、三中队,武警荷泽支队直属中队及10县、市中队。第二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
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建立。1952年11月,随行政区划变动,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简称分院).1955年8月,菏泽专区所辖各县检察院全部建立(简称县院)。1968年2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统一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取消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8月,《宪法》又重新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重新建立,是年10月1日正式办公。
1984年6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菏泽分院先后设立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政研室、纪检组等11个科室。至1985年底,全院共有检察干警115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审査批捕1955年1月8日,菏泽县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年7月,地区分院正式受理专署公安处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件。8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957年2月至1959年,凡提请批捕案件一律由分院审查决定。1959年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和“宽中有严,松中有紧,时紧时松”的对敌斗争策略,实行党内审批制度,重大案件批捕决定权由中共菏泽地委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由地委授权分院决定批捕。1955—1968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27624人,未批准者10044人。
1979年8月,实行由县院对一般刑事案件直接审査批捕,同时报分院备案审査的制度。1978年10月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8141人,未批捕773人,退回补充侦査681人,公安机关撤回62人。
审査起诉1955年8月,菏泽、梁山、郓城县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是年11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起诉业务。1958年,公、检、法机关采取了联合办案, 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及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1959—1967年在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同时,对罪行轻微或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决定免于起诉;审査起诉的案件管辖范围与审査批捕相对应。9年共决定起诉23016人,免诉286人,不起诉437人,公安机关撤回32人.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案件管辖范围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由县级检察机关审査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革命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案件,由县院审査报送分院审查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78-1985年,共受理移送起诉人犯32156人次,决定起诉30709人,免予起诉849人,不起诉518人,公安机关撤回80人。
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荷泽、曹县等县院对自行侦察案件试行出庭支持公诉(简称出庭)。1955年11月,全区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査、提起公诉的案件开始出庭。1958年后,简化程序,大兴“就地岀庭”,使出庭流于形式。1963年后,重申法律监督原则,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提高公诉词质量和答辩能力,使全区出庭公诉的水平逐年提高, 出庭效果有所好转。1955-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18560次。
侦査和审判监督自1955年开始,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审査批捕、起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重点纠正违反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行为,对66起一审案件提出抗议,法院改判、纠正58起°1958年后,此两项监督被列为“矛头对内”,遭到批判。1962年,重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审査判决书副本, 建议法院对13起案件的判决进行审查。1963年,纠正公安侦査中违法活动59次,纠正法院审判中违法活动17次。1978—1985年,共纠正侦査中违法行为262起,追捕81人,追诉40人,对审判活动中的12起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对审査判决,裁定书副本中发现的39处错误提岀纠正.对9起案件提出抗诉, 法院改判8起,分院撤回1起。
第三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法纪,触犯刑律的案件进行査处。1954年,围绕保卫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将贪污盗窃农业合作社集体财产,基层干部以暴力剥夺他人自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案件列为法纪检察的重点。从1961年10月开始,对以“走后门”形式大搞贪污盗窃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査,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1962年,检察机关把严重违法乱纪作为重要任务,恢复自行侦查制度,开始对1958年以后发生的贪污、打死逼死人命、捆绑吊打群众、乱捕乱押乱搜査乱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实行立案侦查。1963年立案侦查的案件达263起。
1979年,其工作重点是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打击报复,私立公堂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实行检察。査结案件77起92人,逮捕犯罪分子9人。1980年,开始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办案程序开展工作.是年,受理的案件中,以非法拘禁案较为突出。1981—1983年,非法拘禁案明显减少,受案中增加了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重大责任事故等较为复杂的案件。分院加强对办案的具体指导,以严把三关(立案、逮捕、定性处理)为基本办案原则,配合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对利用职权非法办理“农转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进行重点调查处理。1984年,对“严打”斗争中少数国家干部、政法干警泄露机密,非法拘禁,徇私枉法案件立案侦査,依法惩治了犯罪分子。
1979-1985年,全区共立案侦査49起68人,提起公诉23起31人,免予起诉13起21人,作其它处理7人。査处一般违法案件254起254人。
菏泽地区检察机关1979-1985年法纪检察情况表第四节经济检察
1980年,经济检察工作从调査研究入手,掌握经济犯罪分子活动规律,统一立案标准,半年后转入侦査办案。1981年,立案侦査的大案要案增多,难度加大。是年,侦破了河南省郾城县农民张俊友在定陶、曹县农行系统利用行贿手段,诈骗国库款24.5万元一案,对全案1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1982-1984年,检察机关侦破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14起,10万元以上的案件3起。在“严打”斗争中,坚持“两打”斗争(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一起抓的方针,及时侦破27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1985年,打击经济犯罪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对发案多、问题严重的行业和系统,集中清査。先后在公路、粮食等系统中立案侦察29起58人,其中大案、要案15起23人。
1980—1985年,全区共立案侦査302起532人,提起公诉154起202人,免予起诉106起172人,作其它处理的27起55人。追缴赃款、赃物折款297.69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9.68万元。
菏泽地区检察机关1980-1985年经济检察情况表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9月,全区检察机关统一实行监所检察。各县院对本县看守所每月检査一次,分院对专区劳改队半年检査一次,检查重点是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纠正收押释放人犯中法律手续混乱、体罚、虐待等违法现象。1958—1966年,开始受理劳改犯人、刑满留场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对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实行检察。8年中,全区共检察劳改队36次,看守所1216次,清理看守所已判决人犯1032人,协助清理劳改、刑满留场人员239人,清理老、病、残犯492人,检察监外执行犯5354人(次),建议收监执行823人,按期释放1286人,受理申诉193件,自査161件,受理重新犯罪924人,批准逮捕27人,起诉加刑362人,建议法院改判1089人,其中平反冤错案421人。
1979—1982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纠正。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在监所检察中,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安全检察为重点任务,分院派驻劳改队检察组,各县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员。1983年在“严打“中,各看守所收押的犯人急剧增加,在押犯人比1982年增加3倍以上,犯人中寻衅滋事,暴狱之苗头严重,监所检察中以安全防范为重点,协助监管单位对犯人严格控制,建议其改进卫生和伙食管理,开展法制教育,有效地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通过感化,使犯人交待了一大批余漏罪行。
1978年8月至1985年,全区检察监外执行犯2546人,提出监管建议426条,协助建立监管组织648个;受理重新犯罪案1098起,批准逮捕3人,起诉加刑52人;受理申诉案1093起,复査案件391起,纠正冤错案件13起,协助有关部门复査纠正103起,建议改判14起,办理减刑、假释147人;在看守所检察中纠正违法案件116起,清理不应羁押的犯人36人,已决犯434人,安全检査662次,清除事故隐患225起,建议公安机关改进监管措施630条;对犯人集中上法制课834次,个别提审教育6097次,促使犯人检举交待余漏罪行2092条,从中破获案件539起。在劳改检察中,纠正违法案件8起,提出并督促落实改进措施106条。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都设立了来信来访机构,并设置“控诉箱”和“检举箱”。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直接査处了属于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案件。1952-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13699件(次),自行办理2268件,转办4533件。在査办信访案件中逮捕法办76人,平反冤、假、错案27起。
1979年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信访数量递增。分院采取先行受理,然后归口交办,将检察信访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除受理信访外,还査处历史案件34起。1984年,由民事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的“告急”信访增多。全区检察机关采取教育疏导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协助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事件55起。1979-1985年,共受理控告信3159件,申诉信2984件,检察机关自办案件917起。第三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
1949年9月4日,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正式成立,下设自新院、看守所,辖菏泽、东明、曹县、郓城、定陶、鄄城、梁山、南旺八县的司法科。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建制,原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改称山东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据该法第二十条之规定,4月将山东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改为山东省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1957年5月,建立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实行军管,总称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各基层法院也相继合并军管。1973年4月,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1980-1985年又先后增设政工科、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信访科、执行庭、行政科、纪检组和全国法院系统业余法律大学菏泽分部等机构。
第二节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1949年11月至1954年9月,各项审判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普通刑事案件由各县司法科或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区级干部违法犯罪者由分院受理一审,涉外或其他民族的刑事案件,重大政治性犯罪(县团级以上敌伪人员)案件,涉及两县或两区间群众集体行动互相争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省人民法院处理。在上诉制度方面,各县所判两月以上,未满5年者,即为确定的判决。
各县所判不满10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县判,可上诉于省人民法院荷泽分院和省人民法院。县判10年以上徒刑或死刑,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于省人民法院和华北人民法院。上诉期一般为10天。法律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
195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刑事案件开始实行公开、陪审、合议、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制度。自诉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各县人民法院呈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刑事案件。1981年,全区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33起,在一月内审结的案件达467起,占86.7%,应公开审理的448起和应陪审的502起,也全部完结。另外,律师辩护117起,近亲属或监护人辩护12起,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辩护人48起。
民事诉讼程序建国初期,分院管辖公安处起诉的民事案件和各县当事人不服县司法科判决,提起上诉的一般民事案件。对于个别案件,分院二审后,当事人仍不服者,即上诉华北人民法院,上诉期限20天。法律文书有:和解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处断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开始执行公开、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二审、终审等制度。凡到法院起诉的,必先口诉或递交诉状,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随即结案,反之,转民庭立案。依照“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査证据、调解、开庭审判、宣判、执行”等程序进行审理。1963年10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传达贯彻了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审判程序走向正轨。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案件曾一度不予受理或极少受理,民事诉讼程序较为混乱。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实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该法中,坚持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于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1983—1985年,全区各基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039件,巡回就地办案1841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5498件,审结初审民事案件7559件,其中调解5910件。
第三节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专署司法处承担。刑事审判案件的重点是査获的汉奸及嫌疑犯。经审查核实,确系投降日本侵略军且罪大恶极的汉奸,则就地正法;一般贪污、腐化、浪费、渎职、枉法、违犯法令的案件,由专署司法处处理。解放战争时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审判处理捕获的反革命分子、特务、还乡团及向翻身农民反攻倒算的恶霸地主分子。
建国初期,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恶霸、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首犯、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1年,根据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全区各级法院在镇反中坚持了“镇压与宽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和“正确、合法、及时、少杀、专判”的原则。镇压重点是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会道门首犯和坚持反动立场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潜逃在外、隐藏较深而又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始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一些反革命分子互相检举,纷纷自首。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80年代初,全区各级法院依照《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后,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城乡审判机关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1983-1985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1369件,召开大型宣判会89次,参加旁听群众达340.5万人。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79年以前,经济案件均由民庭受理。1980年全区各级法院逐步设立了经济审判庭°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公布后,诉诸法律解决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受理购销、流通、承包、运输、加工承揽等案件中尚未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到1985年底,全区审判机关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5514起,审结5383起。
第五节民事审判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基本上是有钱有势就能胜诉。故民间广泛流传着“冤死不见官,屈死不告状”的民谚。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合理、双方满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从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结,调解群众纠纷。1950年,民事法规开始颁布。在民事审判中,坚持了“以调解为主”的方针。群众诉讼,手续从简,口头和书面诉讼均予受理,并代为群众书写诉状,不收费用。1959—1961年,全区群众生活困难,重婚、早婚、买卖婚姻、弃夫另嫁等现象大量出现。这一时期婚姻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占民事案件的95%左右。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民事审判工作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大量民事纠纷案件无人过问,致使一些较轻微的人民内部矛盾,由量变发生了质变,造成了严重后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调解组织,同时逐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这一时期的民事案件主要是赔偿、房屋和宅基纠纷。民事发案率日趋上升。1980—1985年,全区共审结民事案件12660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1980年以前,境内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其司法行政工作由中级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菏泽地区行署组建司法局,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民事调解、法制教育、劳改工作等事宜。
第二节法制教育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平原省人民法院荷泽分院组织区内所辖8县司法科开展了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对旧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抢婚、逼婚等现象进行了批判,号召适龄青年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司法科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幻灯、黑板报等工具,采用典型案件展览和法律学习班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与公安、检察、宣传、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在全区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1981—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重要法规相继颁布。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印发材料,编写普法提纲,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宣传工具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5年间,共培训普法骨干28000余名,建立各种宣传栏26694个,出黑板报254129期,广播宣传10400次,放映法制幻灯片8398次,电视录像2475场,印发宣传材料273323份,出动宣传车2433次,举办法制展览10818期,文艺演出266次,法制讲座27297期,法律知识竞赛108次,开办农民法制学校2333所。全区大、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的就有6711所,占全区学校总数的95.2%.根据司法部普法常识五年规划所提岀的任务,司法局分别制定了“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的普法规划。全区10县、市党政机关副区级以上的干部5368名和一般干部、职工44362名都分期分批地参加了普法学习;各大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134097人也都学完了规定的普法内容。
第三节律师与公证
律师菏泽地区律师业务始于1956年,负责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以及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菏泽、单县、曹县、成武、梁山、郓城6县皆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全区共有15人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956—1958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208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75件,参加诉讼87件。1959年,律师业务受到整风反右运动的冲击,部分律师被打成右派。全区6处法律顾问处全部撤销,律师业务停止20余年。1980年,各级司法机构重建后,地区司法局设立律师管理科,并在全区10县、市建立了11处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57人,兼职律师96人,特邀律师8人,从事解答法律咨询、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法律诉讼文书以及办理非诉讼业务。
1980—1985年,受理刑事辩护2365件,民事代理684件,刑事自诉代理33件,委托代理1723件,非诉讼事件334件,代写法律文书4378件,解答法律询问19052次,并担任全区331个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51.42万元。
公证1981年3月,菏泽地区10县、市全部建立了公证处,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全区共有公证员90名,公证联络员420人。1982—1985年,办理各项经济合同公证17075件,履约率达98%以上,办理宅基地公证405636件。
第四节民事调解
1980年,民事调解由各县法院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主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1985年全区共有村民调解委员会8576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39个,厂企单位调解委员会305个,乡镇司法助理员290名,调解人员25996名。1981—1985年,全区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29297件。
第五章监狱
第一节机构
1949年10月,菏泽组建自新院,隶属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1950年5月,菏泽自新院改称菏泽分监狱,归属菏泽专署公安处劳改科。1953年6月25日撤销劳改科,菏泽分监狱改称菏泽专署公安处劳动改造队。1955年6月16日,菏泽专署公安处劳动改造队改称菏泽专区劳动改造管教队,仍隶属于菏泽专署公安处。1956年4月1日,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统一规定,菏泽专区劳改管教队使用对外名称一山东省地方国营菏泽专区生建公司。1958年11月,划归济宁专区劳改管教处。1959年6月复归菏泽专署公安处领导。1965年8月直属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1970年1月,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撤销,菏泽劳改管教队下放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管理。1972年10月14日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恢复劳改队建制,其名称改为菏泽劳动改造管教支队。1973年5月28日,经山东省劳改局批准改用对外名称一菏泽生建机械厂。是年8月21日重新收归山东省劳改局。到1985年底,菏泽劳改管教支队下设13个科室,8个大队。
第二节狱政管理
收押1949年10月,菏泽自新院开始收押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及菏泽专区各县法院判决的犯人。其刑期全系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犯和5年以下的反革命犯。
1951年,菏泽分监狱除收押菏泽专区各级法院所判决的犯人外,还收押湖西专区部分县法院判决的1年以上7年以下的犯人。是年9月收押2年以上20年以下的男犯和半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女犯。
1952年3月,开始收押未决犯(未被判刑的犯人)。1954年9月,停止收押未决犯。
1956年9月24日,荷泽地委政法部作出决定对收押犯人要进行健康检査,填写《入监登记表》。到1963年,对收押犯人的检査、登记、教育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据统计,全年收押的犯人中,文盲占62%,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8%;35岁以上的占61%,34岁以下的占39%。1978年后,收押犯人犯罪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是反革命犯减少,二是青年刑事犯罪数量开始上升。
1983年8月,全国进行“严打”活动,至年底,菏泽劳改支队收押犯人增多。1984-1985年,收押数量减少。
无期、死缓犯的处理1953年,公安部对无期犯的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无期犯的减刑,应根据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而定,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1956年为体现“给出路”的劳改政策,根据表现,对72名死缓犯中的55名和84名无期犯中的67名,给予减刑。
1962年9月,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组成了检查处理死缓犯人小组,对164名死缓犯给予改判和减刑。通过减刑,有效的调动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解除了重刑犯人“怕杀头,无盼头”的思想顾虑。
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给予减刑。”1980年起,对所关押的死缓犯、无期犯服刑满2年的,均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裁定。1983年劳改机关归属司法机关管理,死缓、无期犯的处理不再报省公安厅审核。1980—1985年,共有22名死缓犯、53名无期犯,被减为有期徒刑。
第三节教育改造
政治教育1952年,监狱组织犯人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教育犯人在坦白中要査罪恶,挖根源,清除反动思想,争取立功赎罪。经过教育,检举出反革命分子590人,刑事犯罪分子468人,各类枪械154支,掷弹筒20个,小炮2门。
1960年,以《特赦令》为教材,对罪犯进行改恶从善教育,引导犯人说真话,讲余罪。仅4个月的时间,32人交待了杀人罪,734人坦白了抢劫、强奸、偷盗和反革命罪行,交岀银元1600块,长短枪8支,各种子弹99发, 同时,检举出反革命分子349人,刑事犯罪分子190人。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颁布后,对1133名犯人进行《刑法》教育。经过教育,能够认罪的600名,认罪不足的476名,不认罪的57名.1981—1985年,组织犯人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对犯人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制教育,172名犯人坦白余罪170条,261名犯人检举狱内外犯罪分子521人。
文化教育1956年6月,菏泽劳动改造管教队组织688名青壮年犯人进行文化学习。根据犯人的文化程度,共分编初小班15个,高小班4个。课程设有语文、算术,每周4个课时。在犯人中选拔教员36名。对毕业考试合格的犯人,由管教队发给毕业证书或识字证书。80%的犯人能识字200-300个,初步掌握了加、减、乘、除运算方法。
1963年,狱内设文化教育班26个,其中扫盲班12个,学员609名;初小班7个,学员246名;高小班7个,学员257名°有600余名犯人摘掉了文盲帽子.初小高小程度的学员基本上掌握了常用文的写法,可写信、读报。
1979年,为在犯人中普及小学文化知识,开设了8个小学班,共有学员630名。配备专职教员2名,兼职教员12名。1985年菏泽劳改管教支队共举办扫盲班26个,初小班27个,初中班4个,学员1846名,专职和兼职教员67名。全年授课时间320课时。
技术教育1953年,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犯人教犯人和包教包学的办法,培养有烧窑、制砖、制瓦、建筑技术的犯人142名。
1957年,菏泽劳改管教队建立了技术培训委员会和技术培训教研组。每周拿出6个小时的时间对犯人进行系统的生产技术教育。1963年开办8个专业技术培训班,共有学员592名。学习科目有机工、钳工、木工、汽车修理、农业科技等。1979年,依照技术教育以专业为主的原则,开办了铸造工艺、机床维修、机械加工、钳工装配、汽车修理、裁剪缝纫等10个专业技术班。共培训技术犯人442名。1984年,从新收犯人中,选拔了54名年龄在35岁以下,刑期在5年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犯人,用3个月的时间进行了专业基础知识培训。所学科目有电工基础、工卡量具、机械制图、车工工艺等。
1985年,技术教育实行课堂化、制度化。以职业技术和专业技术两类分班教学。职业技术分花卉、木工、烹饪、裁剪、医务5个专业,共10个班,312名学员专业技术以铸造、机工、钳工为主,分19个班级,1037名犯人参加学习。另有121名犯人参加了《中国青年》杂志社开办的致富刊授学习,68名犯人获得合格证书。
第四节刑满留队安置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定,“刑期届满的罪犯应采取'多留少放'的原则”,并具体规定:“对思想确有悔改,已养成劳动习惯,并有家有业者按期释放。对刑满后志愿留队(厂)而又为劳改生产所需要者,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满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者,均应加以收留,安置就业。在掌握上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对一般刑事犯和刑期2年以下的反革命犯应少留, 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具有特殊情况者外,应全部留下”。根据这一原则,1952—1963年共留刑满犯人465名,对刑满就业人员发给就业人员岀入证。对表现好的,懂生产技术的均可参加生产管理,吸收参加工会,称他们为“新人”、“留员”、“职工”。
1979年省公安厅劳改局指示:“对刑满释放新留队的要从严控制,尽量不留。对少数确系生产技术骨干,达到4级工以上技术水平的,经过考核可以办理手续重新录用;对个别确实有实际问题放不出去的,报省局批准,可做临时安置”。1980年,刑满就业人员全部摘掉地富反坏分子帽子,均享有公民权利,在对他们的管理上建立了纪律监督、生产劳动、政治学习等组织,扩大刑满就业人员的民主权利。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家住在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判刑劳改的;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刑满后一律强制留队(厂)就业”。1956-1984年刑满留队就业犯人中,有84人转为工人,享有国营企业工人的同等待遇,29人转业安置,有3人按退职、退休处理,每月发给60%的工资,295名清理离队。
附:重大案例
反革命杀人案李清岱,男,时年42岁,曹县桃源集乡大李寨村人,地主出身。1946年8月任国民党菏泽县清丘乡乡长.1947年春任菏泽县第四区区长。1948年10月潜逃甘肃省平凉市。1955年迁居甘肃省合水县。1957年7月24日逮捕归案。
李清岱在任乡长期间于1946年10月,命其部下高良继将曹县大李寨村模范班李清连、李汉修二人枪杀于大马王和虎头王村地内;1947年旧历四月十七日夜,李清岱命其部下李培玲、石洪彬二人率数人到大李寨村将村干部、农会会员、积极分子李新年、李新佩、李家修、李迎妮、李蒲(女)5人抓获,用刺刀扎死于大李寨村西北地里;1948年3月10日,又命令部下李景轩、李培玲等赴大李寨村抓捕农会干部、民兵、积极分子20余人,经残酷折磨后,将李在美、李铁头、李迎州、李振宝、李平顺、李留俊、李殿科、李爱芝、王九等9人活埋于郭大千村。除上述16人以外,李清岱还杀害革命群众数人。
建国后,群众纷纷持状上告。曹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9月27日判处李犯死刑,1959年10月27日在大李寨村召开公判大会,会后将反革命杀人犯李清岱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特大诈骗案张俊友(化名张付山、王金海),男,时年28岁,河南省郾城县人。张俊友于1980年10月至1981年6月,冒充河南省禹县郭连红光造漆厂业务员,多次窜至定陶县,先后结识该县李兆林、王洪法、张广亮等人结为一伙。1981年1月底,张俊友又窜至湖北省洪湖县曹市公社,假造“汇定陶县姑庵营业所人民币8万元”的电报内容,寄给李兆林,取得了李兆林等人的信任。张俊友返回定陶后,开始大肆向银行干部进行贿赂。1981年5月9-15日,张俊友三次以汇款未到为由,指使银行干部何淑泉利用职务之便,开空头信汇、报单7.5万元,但未能引起何的警觉,张又以“买一批货,办个信汇,叫货主看看,不生效不能提货”为由,欺骗营业员陈和平,使陈于5月28日开两笔空头信汇、报单7万元。6月7日,张又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何淑泉的两张空头信汇。报单10万元。一月之内,张共计骗取空头信汇、报单24.5万元。同时,张俊友又利用何淑泉等人的职务之便,以其相互存款、转汇和非法支付现金的办法,使空头信汇、报单生效,致使张俊友先后从定陶红卫营业所、姑庵营业所、保宁公社信用社、曹县青岗集公社信用社骗取现金共17万元。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追回赃款14.9万元,追回赃物一宗。
1982年1月17日,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诈骗犯张俊友和收受贿赂犯何淑泉等18人分别判处了无期徒刑、二十年以下徒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
菏泽市第三棉厂火灾案1985年4月21日下午3点40分,菏泽市第三棉厂临时工李行学换班休息时,途经厂内四级籽棉垛前,不听在场工人的劝阻,擅自扭动上垛机架上的开关,致使开关迸出火花。李见此情景手忙脚乱,随即又倒扭两次,火花再次迸出,将落地棉燃着。起火后,李行学和在场的其他工人虽进行了扑救,但由于怕触电没有能将地上的火及时扑灭。时正值2级西风,火势由小到大迅速蔓延到四级籽棉垛。随着西风和火气的吹动,燃烧的蓬布片散落在院内各处,将已加工好的500公斤散皮棉燃着。火势顺着两排房屋间的过道继续向北推进,又将北院存放的皮棉垛变成了火山。此刻第三棉厂的上空浓烟翻滚,一片火海。4点20分,菏泽地区直属消防中队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6部消防车,31名消防队员于4点35分赶到现场。这时大火已蔓延十几个棉垛,火势猛烈,火场指挥员一面组织扑救,一面调集全区各县消防力量,并向临近地、市求援。开封、兰考、济宁、枣庄、聊城等地、市的34部消防车,200多名消防队员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菏泽地委、行署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对这次特大火灾的扑救亲自指挥,周围村庄的群众和过路的干部、职工、解放军战士约400余人,奋力投入灭火。经过12个小时的奋战,终于在22日凌晨4时将大火扑灭,并救出部分皮棉、厂房和一些动力设备。这起火灾共烧掉皮棉7596400公斤,籽棉276750公斤,短绒棉31950公斤;污染皮棉69800公斤,籽棉3630000公斤;烧毁机器6台,房屋56间,共计损失折款2219万元。
火灾发生后,国家公安部先后派人赶来,听取火灾起发原因和灭火的汇报,亲自奔赴现场察看灾情,对善后工作做了妥善安排。22日上午,荷泽地委书记于波海召集10县(市)长、公安局长、供销社主任、棉麻公司经理、棉厂厂长参加了火灾现场会,要求全区各大企业停工三天,检查隐患,堵塞漏洞,制定措施,进行安全大检査。与此同时,成立以行署副专员王玉柱、政法委书记张玉颜为正副组长的事故调査班子,追查火灾责任,核实火灾损失,处理善后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菏泽市公安局报请市检察院批准,将在这次特大火灾事故中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的直接肇事者李行学逮捕法办,对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菏泽市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供销社主任、棉麻公司经理和棉厂保卫股长等10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