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菏泽地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82002022000223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税种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页码: | 429 |
摘要: | 民国初年,赋税一承清制。由于军阀混战,各种筹粮募款,花样繁多。1928年以后,在税收上,划分中央、地方两级管理,属中央税的有: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卷烟税、特税等;属地方税的有:土地税、房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等。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沿用了旧税制的部分税目。建国初期,全区各项税收除农业税外,其余是按照1948年12月冀鲁豫行政公署有关征税规定的布告执行的,主要征收烟酒税、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屠宰税和粮食、棉花、土布、牲畜等交易税。 |
关键词: | 税种 税收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