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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节 商标广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8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商标广告
分类号:
F713.8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商标管理民国时期,区内已出现木印和石印的图案商标,但未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日本侵略军侵占荷泽后,日伪政府不准在商品上出现反日的文字、图案、装璜,对商标注册亦未进行管理。
关键词:
菏泽地区
商标广告
内容
商标管理民国时期,区内已出现木印和石印的图案商标,但未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
日本侵略军侵占荷泽后,日伪政府不准在商品上出现反日的文字、图案、装璜,对商标注册亦未进行管理。
菏泽解放前夕,华北区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施行细则》,随后冀鲁豫行署工商处下发了具体执行的八条意见,区内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第一次被摆上议事日程。
建国后,地区工商科对区内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商标予以重新审査登记,申报注册,使商标注册管理初步纳入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1954年,专署工商部门按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区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企业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统一管理,制止商标的粗制滥造和使用上的混乱现象。1963年,地区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并注重了商标档案的建设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商标管理机构撤销,商标档案大部分散失,陆续出现了如 “红卫”、“向阳”等政治色彩较浓的商标。
1981年,菏泽地区重新开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82年12月,地区工商部门对全区120家开展商标印刷业务的厂家进行清理整顿,并制订《商标印刷暂行规定》。1983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普查。
广告管理清末至民国时期,区内有实物招牌、口头吆喝、文字、邮寄、路牌、包装等形式的广告,但没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
1949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广告的应用范围有所扩大,但没有大的发展,也未得到重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告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经济广告就有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销售现场广告、交通广告、馈赠广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一些广告经营单位。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管理科,开展广告管理业务,陆续允许广播站承担广告业务。1984年,允许国营、集体、个体进行广告经营,并颁发了广告营业执照,同时对全区经济广告进行普查整顿,制止经济广告中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现象。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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