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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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7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5
页码: 155-159
摘要: 清末,菏泽区内未设专门工商管理机构,对工商业的管理由府衙的工房、户房执权,具体事宜由各行会办理。1929年,专署设建设科兼管工商业。1938年,伪曹州道尹公署仍设建设科管理工商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各专署设有工商管理分局,局内设税务科、行政科,后增设干部科、经营科、财务科、信用科、生产科、缉私队等,负责工商管理。
关键词: 菏泽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末,菏泽区内未设专门工商管理机构,对工商业的管理由府衙的工房、户房执权,具体事宜由各行会办理。1929年,专署设建设科兼管工商业。1938年,伪曹州道尹公署仍设建设科管理工商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各专署设有工商管理分局,局内设税务科、行政科,后增设干部科、经营科、财务科、信用科、生产科、缉私队等,负责工商管理。
  建国后,自1949年设立工商科(后改局)起,菏泽地区工商管理部门内部机构设置逐步健全。至1985年,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企业科、市场管理科、合同科、商标广告科、仲裁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第二节私营企业改造
  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全区工商业已经恢复并超过建国前水平。但工业基础薄弱,其产值仅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9%,产品多是烟酒等生活消费品,个体手工业和私营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流通领域,一些私商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造成供粮紧张。资本家也千方百计摆脱国营经济的领导,在承担加工订货后,仍将合同内产品投向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给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设置障碍。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传统手工业生产已受到重视。1952年底,全区在铁木加工、缝纫、棉针织、米面加工、文具等17个主要手工业行业中试办互助组和合作社。1953年,全区贯彻了“保持精华、淘汰落后”、“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手工业合作化运动进入普遍发展阶段。1955年底,全区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93处,生产小组335个,社、组员达到9158人。1956年,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1238个,社、组员达到45589人,同时岀现手工业联合工厂。1953年底,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继续扩大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同时,着手加强公私合营工作。1956年,全区9个私营工业企业,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
  1954年10月,全区开始对私营商业改造。对私商改造首先实行替国营商业经销、代销的办法,限制和削弱私商的活动范围。1956年,对全区所有的私营商业采取全行业公私合营为主、辅以直接过渡、合作、经销、代销等形式。到1957年6月,全区3349户商业有3092户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占总户数的92.3%。
  第三节市场管理
  集市1939年共产党开辟冀鲁豫抗日根据地。1941—1943年,先后建立5处公营商店:中和祥,设在菏泽县安陵集;庆和祥,设在菏泽县大黄集;义兴祥,设在齐滨县(今曹县辖区内)韩集;益盛祥,设在定陶县力本屯;隆泰货栈,设在曹县东南青堌集。
  菏泽解放至1955年,区内集市数始终为431处,其中大集73处、中集134处、小集224处。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全区集市数锐减到333处,年成交额为2100万元。
  196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人民公社12条后,集市数又回升到422个,年成交额增长到9942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集市数波动在349—402处之间,年成交额浮动在6535—11500万元之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兴旺发展。1979年底,全区共有集市388处,其中上市人员5000人以上的79处,比1978年增加17.5%;万人以上的31处,比1978年增加47.5%;5万人以上的3处,比1978年增加5%。
  贸易管理区内集市贸易历史悠久。明清时设集头管理贸易,民国时有集头经纪人管理贸易”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市场贸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敌开展经济斗争,封锁敌人经济;控制敌货进入解放区市场,禁止粮棉油等战略物资从解放区外流;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取缔伪币和土杂币;打击粮商、金商和不法商人的投机贩私活动;稳定解放区市场物价,扶持发展解放区生产;利用商人的合法身份,开展对敌占区贸易,贩进解放区匮乏又必需的医药、器械等军需民用物资。
  这一时期,菏泽工商部门在各大、中集市都建有交易所,设管理员、交易员、司帐员、兑换员,对入市的货物、交易、价格、秩序、收费进行管理。为便于交易和管理,对上市物资划行入市,设有棉行、粮行、布行、牲畜行、土特产品行、菜行等。另外以集市为单位成立商人联合会,利用布告、大会、口头宣传等形式向商贩、群众宣传公平买卖、秤平斗满的交易原则和其它贸易规定。
  菏泽解放后到1955年,市场管理工作仍以农村集市贸易为主,协助办好物资交流会,打击囤积居奇,稳定市场物价。国家统购期间,关闭粮棉油市场;统购完成后,允许农民拿岀一部分到市场交易,以调剂余缺。
  1956年,市场管理工作普遍出现管得过死、过严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当年下半年即得到纠正,对菏泽专区集市贸易没有造成多大损害。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对集市贸易又加限制。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后,情况有所好转。196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人民公社12条,进一步明确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补充,全区市场管理工作又回到领导、组织集市贸易方面来,集市贸易有所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时期,集市贸易被看作“资本主义尾巴”予以严格限制,集期改为5日1集或10日1集,非集时间调动军人、工人、农民、学生在各路口设卡阻拦,严禁私下交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市贸易兴旺发展,市场管理工作进入新时期。1978年,市场管理工作按照“放开、搞活”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采取恢复集市集期、开放粮油市场并实行牌价和议价两种价格,允许街道、生产队开办饮食服务业等10条措施,市场活跃,上市物资品种中,主要是农副产品增加幅度较大。1979年全区集市成交额109125万元。
  集市贸易规模日趋扩大,上市品种不断增加。市场上不但有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也有小商品的批发、零售。同时国营商业也把批发业务伸展到集市上来,工业品的交易比重越来越大,行市有所增加。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允许个体商贩从事正当的贩运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了一批从事农副产品长途贩运的专业户,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执照,对一次性较大量的贩运发给准销证,允许批发。在城镇或较大集市,设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支持生产队和农民个人进城开设农副产品销售门市,支持专业户开展联购分销或联购联销业务,注重组织个体摊贩与企业直接挂钩,对旧货市场予以开放。
  打击投机倒把1942年,菏泽工商部门设有缉私队、缉私班,配备武器,打击不法商人的囤积居奇、走私贩私活动,检查出入境货物,征收过境税,禁止敌占区的布匹、香烟、毒品(鸦片)等进入境内。
  建国后至1955年,仍不准私人囤积,更不准贩运。
  1956-1976年,打击投机倒把的范围扩大,处罚严厉。单县刘堂大队12人2年之内贩买大牲畜668头,查获后,2人被判刑,2人劳动改造,1人被没收钱款和房屋,2人被管制,5人被罚款;另有公社书记等4名负责人因行政管理失职被严肃处理。
  1980年,査处投机倒把360件,一级违章行为的2992件,罚得金额22604元,处罚75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20人,其他55人。
  物资交流会物资交流会源于古庙会(亦称香火会),日久成俗,届时农民带着农产品入会交易。如菏泽城区就有火神庙、泰山庙、城隍庙、济渎庙,菏泽农村有黄庙、香炉寺、龙王冯、火烧寺、长堌堆、龙王庙等古庙会。会期一般1天,多者达10余天,到会人数一般万余,多者数万。
  建国初期古庙会仍存在,如郓城县1951年会日达544天,但基本上以物资交流为主。1958年始,全区对这些会多数给予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所恢复。
  第四节企业登记
  1949年1月,区内开始工商企业登记工作。要求凡在区内设有固定厂址、门市、字号的工商业都须登记,否则不许营业。当时基本摸清了区内工商企业的情况,但存在着私营企业申报不实的现象。
  1950年,区内进行第二次工商企业登记。登记以工商业户数、资金数、经济性质、从业人数为主。是年,全区登记工商业25991户,其中工业6220户,商业19771户。工业企业全系私营;商业企业中,国营商业41户,合作商业30户,私营商业19700户。私营工商业占全区工业户数的99.73%。工商业从业人员44384人,其中工业12790人,商业31594人。从经济性质分,国营商业540人,合作社商业1668人,私营商业29386人,私营商业人员占全区商业人员的93%。全区工商业企业资金333.7万元,其中工业企业资金75.9万元,商业企业资金257.8万元。从经济性质分,国营商业企业资金120万元,合作社商业资金50.2万元,国营合作社资金占全区商业资金的66.02%。
  1965年,为调整国民经济进行了第三次工商企业登记。
  1980年,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设立企业登记管理科,各县、市局也相继设立企业登记管理股。是年,在全区工商企业普査的基础上,为全区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并对全区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换照,制发了《菏泽地区工商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1981年始,登记换照工作转入正常业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对849家公司作出撒并改留的决定,对64家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作出处理。
  第五节经济合同
  清末至民国时期,经济合同以“契”或“约"的形式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找个中保人或有名望的人到场,签字画押,立约为证。还有的仅是口头协议。对经济合同管理,区内没有专设机构,若发生经济纠纷,清末送状县衙,由县官坐堂了断,民国则由地方法院判决。
  20世纪50年代,全区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订立和履行合同。在物资交流会期间,工商部门组成物资交流办公室,设合同组,负责交流会期间各类合同的签订。
  1980年5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商业厅、供销总社、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菏泽、梁山、曹县、单县、定陶各抓了一个工商合同试点;在成武、鄄城、郓城、巨野、东明各抓了一个农商合同试点,为全面实行合同制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1982年,地区工商局首次设立经济合同管理科,各县局也相继设立合同管理股。为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合同管理部门经常向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宣传经济法规,并开展企业人员培训。
  自1984年开始,地区工商局就注重合同管理网络的建设,到1985年,全区合同管理机构349个,合同管理员1132名。
  1985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实行合同签证及签证四访、签证协助和签证目标化管理等制度,保证经济合同签约量的增加和履约率的提高。
  第六节商标广告
  商标管理民国时期,区内已出现木印和石印的图案商标,但未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
  日本侵略军侵占荷泽后,日伪政府不准在商品上出现反日的文字、图案、装璜,对商标注册亦未进行管理。
  菏泽解放前夕,华北区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施行细则》,随后冀鲁豫行署工商处下发了具体执行的八条意见,区内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第一次被摆上议事日程。
  建国后,地区工商科对区内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商标予以重新审査登记,申报注册,使商标注册管理初步纳入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1954年,专署工商部门按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区的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企业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统一管理,制止商标的粗制滥造和使用上的混乱现象。1963年,地区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并注重了商标档案的建设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商标管理机构撤销,商标档案大部分散失,陆续出现了如 “红卫”、“向阳”等政治色彩较浓的商标。
  1981年,菏泽地区重新开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82年12月,地区工商部门对全区120家开展商标印刷业务的厂家进行清理整顿,并制订《商标印刷暂行规定》。1983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普查。
  广告管理清末至民国时期,区内有实物招牌、口头吆喝、文字、邮寄、路牌、包装等形式的广告,但没有专门机构予以管理。
  1949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广告的应用范围有所扩大,但没有大的发展,也未得到重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告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经济广告就有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销售现场广告、交通广告、馈赠广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一些广告经营单位。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管理科,开展广告管理业务,陆续允许广播站承担广告业务。1984年,允许国营、集体、个体进行广告经营,并颁发了广告营业执照,同时对全区经济广告进行普查整顿,制止经济广告中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现象。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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