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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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7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
分类号: F714.1
页数: 4
页码: 149-152
摘要: 服务性行业的收费价格服务业主要包括旅店、理发、浴池、照像、服装加工和修补等行业。其收费价格,建国前由同业公议或经营者自定,建国后,逐步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
关键词: 菏泽地区 非商品 收费价格

内容

服务性行业的收费价格服务业主要包括旅店、理发、浴池、照像、服装加工和修补等行业。其收费价格,建国前由同业公议或经营者自定,建国后,逐步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
  .理发收费:50年代男理发为0.15元,女理发为0.20元。60年代分别提高为0.25-0.30元。1983年11月再次调整理发收费价格,同时根据各理发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的不同划分为甲、乙两级收费标准。甲级店男理发为0.35元(包括刮脸),女理发为0.40元(理短发);乙级店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此外,还增加了烫发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浴池洗澡收费:60年代规定普通间男女浴池每位收费0.15元,70年代提高为0.20元・1982年,菏泽、单县等县增加了男女盆池、女淋浴等服务项目,确定普通间男女盆池每位收费0.40元,女淋浴每位收费0.25元。
  照像收费:1962年根据各县的技术设备条件,将全区照像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其中菏泽、单县、曹县执行一类标准;巨野、定陶、鄄城、郓城、梁山、成武执行二类标准。1寸原照一类标准为0.42元,二类标准为0.40元。1965年7月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一寸原照价格一律调整为0.38元。
  旅馆、招待所收费:建国初区内旅店住宿条件较差,收费较低。随着住宿条件的不断提高,1973年7月,对条件较好的旅店住宿收费标准作了适当提高,全区平均较原水平提高19.6%,1978年省核定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1980年又作了修订。
  菏泽地区1980年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服装加工费:1966年7月,菏泽专区手工业管理局转发省定收费标准。菏泽、单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其他县均执行四类地区标准。男制服上衣和女单连袖上衣(均为棉布料)三类地区收费1元,四类地区收费0.90元,其他式样及不同布料的服装加工收费,均按加工繁简程度和布料类别进行制订。1977年1月,地区计委、二轻局、商业局又重新作了修订。
  菏泽地区1977年布制服装加工收费标准
  单位:元/件
  修补行业收费:1963年5月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及手工业局在下达的《修理服务行业价格管理意见》中指出: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价格由各县根据原料来源、技术繁简、质量高低和历史传统比价等情况,分行业规定利润幅度和价格,其原则是除去材料及零件、工资、管理费、税收等一切开支外,纯利润掌握在20%左右,最多不超过30%。1980年3月统一全区衡器修理价格,1985年制定了《关于衡器修理,安装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衡器修理收费的管理。
  事业服务收费学杂费:1974年8月8日,山东省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在《关于规定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每位学生一学期学杂费为:城市内高中3元, 初中2.5元,小学1.5—2元;县城内高中2.5元,初中2元,小学1-1.5元;农村高中2元,初中1.5元,小学0.5-1元。社队集体办的学校是否收取杂费,由办学单位自行确定。
  医疗卫生收费:建国后,党和政府对人民疾苦极为关心,医疗收费一般不加利润。1961年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后,由于1963年、1966年、1980年和1984年多次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84年,各项医疗收费标准已达13个类别1000多种。门诊挂号费1966年制订地级医院初诊0.15元,复诊0.10元;县(市)、社(乡镇)级医院初诊0.10元,复诊0.05元。此后直至1985年没有变动。住院费1966年规定正规病床甲、乙、丙类分别为0.50元、0.40元和0.30元;1984年调整提高为自费甲、乙、丙、丁类分别为1元、0.90元、0.80元和0.70元,公费劳保甲、乙、丙、丁类分别为1-80元、1.60元、1.50元和0・70元。
  牲畜治疗收费:1966年2月16日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专署农业局联合制订了《畜禽疫病医疗和家畜配种收费标准》,其中出诊费,大家畜为0.20元、小家畜为0.10元。此后,又于是年9月、1981年12月、1985年7月对畜牧兽医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使家畜、家禽的配种、防疫、检疫、检验、治疗等各项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对大小家畜出诊出检费均调整为0.2-0.5元。
  房租、水、电收费:房租是专指租用公房所支付的房费。建国后,每平方米月租金一般在0.05—0.10元之间。自来水收费,1966年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规定荷泽工业用水每吨收费0.20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费0.12元,其他各县的自来水收费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执行。地方电厂供电价格,1959年9月规定,工业及非工业用电每度均为0.40元,照明用电每度为0.50元。以后几经调整,到1985年,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5元,电度电价0.10元;生产合成氨用电每度0.066元;农业排灌用电每度0.06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0.15元,照明用电每度0.20元,网电价格一直执行1976年水电部制定的《电热价格》。
  交通运输收费:建国初期区内交通运输以人力车和马车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条件不断改善。1966年汽车货物运价整车长途每吨公里0.18元。1984年9月调整为:普通挂车一等货物吨公里0.165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18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195元;小型货车一等货物吨公里0.28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30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32元;特种车吨公里0.18元;零担长途每吨公里0.24元。
  电影、戏剧票价:建国后全区各县陆续建立电影放映队、电影院,进行定点或流动放映。电影票价因放映机大小、影片类别和放映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菏泽红旗影院1966年放映故事片甲座0.15元,乙座0.10元;1983年放映艺术片甲座为0.15元,乙座为0.10元,学生、儿童专场以及长记录片、科教片一律0.05元;1984年后贯彻“以质论价” 原则,对部分影片实行浮动票价。
  1965年2月,菏泽专区物价委员会和专署文教局对戏剧票价做出规定:一类剧场0.20—0.25元,二类剧场0.15—0.20元,三类剧场0.15元,四类剧场(农村广场)0.10元。1966年11月调整为;菏泽城内的剧院,甲座0.18元,乙座0.13元;其他县城的戏剧票价,由各县参照荷泽两个剧院的价格自定;农村戏剧票价,根据是全团还是分班演出的情况,每位按照0.05-0.08元自行掌握。
  1978年11月再次调整为:地区级剧团在地、县剧院演出时0.30元,在公社演出时0.25元;县级剧团在地、县剧院演出0.25元,在公社演出0.20元。1982—1985年,由剧团和剧场协商定价。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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