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图书馆
菏泽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菏泽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节 生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9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127-128
摘要:
提倡晚婚晚育由于封建思想影响,区内城乡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育现象。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青年结婚年龄,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
关键词:
菏泽地区
生育政策
内容
提倡晚婚晚育由于封建思想影响,区内城乡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育现象。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青年结婚年龄,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1975年起又提出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生育要求,广泛号召群众“实行晚婚、晚育”。1978年区内贯彻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32字(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方针,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避孕药具、节育手术费、医药费免收,国家干部、职工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手术后休假工分照记,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等。197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菏泽地区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召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青年男女25周岁结婚。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0天;所增的婚假、产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农村青年晚婚、晚育的,婚假、产假工分照记。
独生子女优待政策1979年全区实行“晚、稀、少、优”生育政策,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于表彰或奖励,并由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可凭证优先医疗、住院、入托。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公益金、福利费或利润提成中支付;分配住房、子女就业优先照顾。父母是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每月为儿童补贴50个保健工分或保健费4元,连发10年。乡镇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宅基地。对领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乡村负责照顾,每人每月从公益金中补发3-5元的生活费;干部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超计划生育处罚政策1980年3月,菏泽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其孕期检査费、接生费和因怀孕引起的疾病医疗费以及孩子的入托费等一律自理。职工不发产假工资,子女不能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夫妇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影响调资晋级一次。
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征收超生费。二胎者每月从夫妻双方工资中征收10%的超生费,农民则扣除50个工日,从怀孕之月起到婴儿出生3年止。对三胎以上者按5%累进计算,从怀孕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对超生者所在单位也作了处罚规定,不能评为先进,不给综合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等。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菏泽地区乃中华民族发祥圣地,尧舜禹汤活动方域,西周置曹国,北周设曹州;世沿代续,英雄辈出,物华天宝,民风淳厚。国史方志,记之颇详。其修志工作也和祖国的方志事业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