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7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登记管理
分类号: F713.82
页数: 6
页码: 328-333
摘要: 区内对广告宣传进行登记管理始于20世纪20年代,登记管理限于户外广告,没有规范的登记程序。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登记的范围逐渐扩大,手续也渐趋规范。1947年,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会警察局管理商业广告规则》,菏泽才出现了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申请书和广告许可证。新中国成立后,也进行了对广告宣传的登记管理。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对广告的登记管理基本中断。
关键词: 广告登记 登记管理

内容

第二章登记管理
  区内对广告宣传进行登记管理始于20世纪20年代,登记管理限于户外广告,没有规范的登记程序。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登记的范围逐渐扩大,手续也渐趋规范。1947年,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会警察局管理商业广告规则》,菏泽才出现了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申请书和广告许可证。新中国成立后,也进行了对广告宣传的登记管理。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对广告的登记管理基本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业经济发展逐步走向繁荣,广告业日渐恢复发展,广告登记管理工作也重新开展起来。1982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区内规定了对广告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各项事宜,广告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区内的广告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第一节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
  (一)登记对象
  新中国建立前后,菏泽地区没有独立的广告行业,广告登记只限于自我发布广告的商人,也没有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区内把广告的经营者列为登记的主要对象,广告经营者主要包括广告公司、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专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1984年,山东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区内允许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试办广告业务,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也成为广告登记的对象。1987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区内又把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增加为广告登记的对象。此外,广告登记的对象还包括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2002年,按照《国务院批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了《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白酒39°以上广告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要求,取消了《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项目。
  (二)登记事项
  新中国建立前后一段时间,广告登记的事项主要是:广告发布的媒介、广告的式样、广告发布场所(住所)、广告期限及发布广告业主的商号、姓名、地址等。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广告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登记的事项比较具体和明确。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资金数额、有效期限、经营范围。主要事项有变化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1994年《广告法》颁布后至2005年,经营广告的登记事项主要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资本数额)、类型、经营范围、广告经营机构、有效期限。经营临时性广告的登记事项主要是:活动项目名称、活动主办单位、广告经营单位、活动举办地点、广告经营范围、有效期等。
  (三)登记条件
  自1982年起,区内申请登记的专业广告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的手段、资金、场所和制作设备。2、有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3、有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设计和制作人员。4、了解市场商情,能够接受刊户和用户的咨询。
  申请登记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2、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3、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力量。
  申请登记代理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惯例。2、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国内外市场行情和审查外商广告的专业人员。3、了解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
  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颁布后,上述条件有较大变动。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要求其具备下列条件: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3、单位独立设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在菏泽境内经营广告业务,参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二节审批程序
  1982-1986年,区内对不同的广告经营单位要求办理不同的登记、审批手续:1、申请代理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均需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省工商局审查同意,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局审核批准,由省工商局颁布营业执照。2、凡申请登记的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均需经当地工商局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由当地工商局颁发证照。3、专营或代理单位发给营业执照,兼营单位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开业。
  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颁发后,审批登记程序改为:1、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査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3、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4、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工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自2005年起,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广告不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第三节户外广告管理
  1936年,民国政府颁布《修正取缔树立广告办法》后,境内对户外广告开始进行管理,规定:“凡是高岗处所、公路、铁路、交通交叉地点、重要建筑物附近及其他有碍风景或观瞻处所,不得树立广告。领取树立广告许可证的,须到树立地警察机关或保甲办公室呈验许可证,并须得到树立广告处所地主的同意,才能树立。每一广告还须载明许可数及核准机关。”
  建国初期,境内对旧时广告进行清理,清除封建迷信、反动、淫秽等户外广告。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广告牌、灯箱广告,全部为政治所代替。
  1986年9月,地区工商局、建委、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的通告》。三部门联手对全区的广告牌等进行统一清理,拆除了一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有碍市容、影响交通的广告牌,并对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对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1987年,路牌广告群在定陶、梁山、单县形成,广告街在个别县初步形成。
  1988年,路牌广告共有413块,面积计6014平方米。(牡丹区:筹建一条广告街、两处广告牌。是年,完成各种广告牌102块,总面积2600平方米。)
  1989年,路牌广告共有593块,面积计7294平方米,并建立80平方米的灯箱广告一处。
  1990年,新增广告牌400多块(2700多平方米),全区共计广告牌900多块,10000多平方米。
  1994年,荷泽城区新增广告牌300块,墙壁广告3800平方米,建设三角花园两处广告牌。设计东方红大街广告一条街,部分地段已初具规模。在荷泽市工商局(现牡丹分局)及城区各工商所设户外专管员各一名,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同年,下发了《菏泽市户外广告发展规划》,提出了规范广告街,广告群的设置等七项发展目标,采取了五项工作措施。
  1995年,荷泽城区新增广告牌1000余块,广告媒体由原来单一的路牌广告发展到10余种(个)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体,广告经营额150多万元。
  1996年,全区新增广告牌500余块,电子显示屏2个。
  1998年,全区新增广告灯箱16块。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荷泽市户外广告暂行规定》,菏泽市工商局(现牡丹分局)制发了《关于对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牌匾广告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1999年,地区工商局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77份。清理虚假和乱贴户外广告3万余份,罚款1万元。
  2000年,地区工商局广泛开展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清理整顿工作,査处各类违法违章张贴广告60余起,没收非法印刷品广告10万余张,清理乱贴乱画500余条次,办理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登记188份。对200余家店堂广告进行登记,清理不规范店堂广告43条。
  2001年,市工商局把户外广告管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积极与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该年,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达到125户,户外广告媒体4726个。办理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登记264份。创建了东方红商业街广告规范化一条街。新增广告灯箱12块。
  2002年,户外广告经营单位142户,户外广告媒体数4487个。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265份。完善创建东方红大街、中华路等广告一条街。
  2003年,户外广告经营单位124户,户外广告媒体数3927个。广告媒体形式由原来新闻媒体、路牌、广告为主,逐渐向电子屏幕、霓虹灯、彩虹门、氢气球、滚动屏幕等多种形式发展。全市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户外广告的监管。
  2004年,查处没收非法印刷品广告1万余份。检查药店、医院、门诊、医疗服务机构、大型商场和保健品商店41家,审查广告备案170余次,清理违章户外广告24处。5月,制发了《关于对店堂、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拆除非法设立广告牌、灯箱300余块,彩虹门、条幅广告500幅。
  2005年,办理户外广告登记103份。
  第四节年度注册制度
  广告年度注册制度,亦称广告经营资格检査,一般与企业登记年检结合办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原登记事项、年末实际经营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广告经营及宣传中的有关问题及改进措施、广告审查情况等,检查广告经营单位的实质资质条件,强化对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理。年度注册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第二阶段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验收。
  2000-2001年,对100家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年检并换发了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2002年,对市直64家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广告经营年度资格检查。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59家,其中变更登记的2家,缓期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3家;未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5家,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在《荷泽日报》上予以公告。
  2004年,市工商局对多年来核准登记的100余家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确认了71家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其中7家过期年检单位进行了处罚。8月7日,首次依法定程序,对32家一年或者多年未接受年度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公告作废,取消广告经营资格,消除了工作中的隐患。是年,牡丹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同步对其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取消了16家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阅读

相关机构

山东省工商局
相关机构
菏泽市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