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监管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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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68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合同监管与仲裁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2
页码: 279-290
摘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菏泽工商系统加大了合同监管工作力度,全面履行合同鉴证职能,加强对拍卖、抵押合同的监管,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等,逐渐成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机关。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合同监管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菏泽工商系统加大了合同监管工作力度,全面履行合同鉴证职能,加强对拍卖、抵押合同的监管,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调解与仲裁合同纠纷等,逐渐成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一节合同鉴证
  1979年,重新推行合同制后,菏泽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同时得到恢复。当时的合同鉴证,只管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对这两类合同采取当事人自愿鉴证的原则。
  1980年,全区各县积极开展经济合同鉴证试点,菏泽、梁山、曹县、单县、定陶各抓了一个工商合同的试点,其他县各抓一个农商合同的试点。
  1984年以前,对合同进行鉴证,国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荷泽地区各县(市)工商部门均是按照当地物价规定收取,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1984年以后,地区工商局对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关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1985年,山东省政府针对当时出现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买空卖空、投机诈骗活动,强化了合同鉴证工作。地区工商局于1986年1月联合地区工商银行、地区农业银行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凡标的物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一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标的物总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可自愿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鉴证合同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发生和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银行要加强监督,凡属十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一律不予汇款。”各县(市)工商局也同时加强了合同鉴证工作,对经济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当年的合同鉴证份数和金额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1987年,地区工商局对鉴证工作的程序、费用收取、登记、回访、撤销、岗位责任等制度进行了明确,对鉴证文书式样和鉴证书卷宗式样做了规范。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范围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签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横向联合等”。同年,在全区开展了对建筑和租赁合同的鉴证工作,针对当时供销改革的要求,仅鉴证供销社租赁合同就达600余份。在鉴证中,帮助修订和完善合同条款的有785份,标的金额3.452万元,鉴证中发现并制止的无效和违法合同34份,标的金额322万元,全区有80%的工商所也开展了这项工作,逐步扩大了经济合同鉴证辐射面。
  1988年4月1日,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全部纳入鉴证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年,全区共检查建筑承包合同近500份,补办鉴证手续52份。
  1989年,地区工商局开始对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实行鉴证管理,规定对化肥、农药、农膜专营门市与生产企业之间、专营部门之间以及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
  1993年,根据省工商局通知规定:“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全区工商机关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纳入强制鉴证轨道。
  1995年,巨野县工商局作为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先进单位受到省工商局表彰。
  1996年,地区工商局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鉴证。在执行过程中,加强内部协调,将房屋租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文本的使用,同办理企业登记、年检手续结合起来,由合同科首先办理房屋、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鉴证手续后,有关科室再办理登记、年检手续,有效地规范了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拓宽鉴证渠道,一是办理银行抵押登记时,利用工商局抵押登记工作的强制力,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的鉴证。二是利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把应鉴证的合同鉴证率达到100%。
  1997年,把合同鉴证与贯彻宣传《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结合起来,对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加大检查力度,未鉴证的合同补办鉴证手续,根据情况给予企业批评教育或处罚。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5426份,金额15.9亿元,通过鉴证为地区人险公司等企业,避免经济损失370万元,避免经济纠纷案件35件,完善经济合同677份,建议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1230条。
  1998年,境内必须鉴证的合同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省内企业与省外当事人签订的需要预付货款、定金的合同;农作物种子生产、购销合同;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棉花交易市场上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其他合同按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鉴证。4月中旬,地区工商局分别在菏泽电视台、《菏泽日报》《菏泽广播电视报》上对山东省规定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的八种经济合同连续三天进行了公告。
  1999年9月,全地区开展了建筑合同大检查,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建筑工程合同鉴证率达90%以上,荷泽、郓城、东明对房屋租赁合同分派到基层工商所,对租赁合同鉴证进行有效地控制。
  2000年,针对新《合同法》规定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的精神,采取多服务、多宣传的方法,用身边典型的事例大力宣讲鉴证益处,实现了合同自愿鉴证到自觉鉴证的转变,各县区工商局在围绕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中介合同等重点合同鉴证的同时,对合同鉴证新领域进行了探索。地区工商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在全区开展了“与卷烟经销户签订经销协议,监管到户”的专项治理活动,鄄城县在巩固原有鉴证领域的基础上,对供用电合同和医药合同进行了尝试,对商标印制合同从理论到实践也做了一番探索。
  2001年,市工商局以合同文本发放为突破口,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统一管理,在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鉴证的基础上,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进行严格把关,督促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巨野县在粮棉油购销企业选聘鉴证联络员、设立合同法律咨询站,为粮
  1982-2002年度荷泽市工商局合同鉴证工作一览表
  表7-3单位:份、万元棉油购销合同文本的推广使用创造有利条件,文本的使用率和鉴证率均达到了100%。
  2002年,强化了重点合同鉴证,除严格控制建设施工合同鉴证外,还加强了对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粮棉合同、买卖购销合同的鉴证,当年通过鉴证把关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
  2003年,合同鉴证制度取消。
  第二节拍卖抵押合同监管
  一、拍卖合同监管
  境内各级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拍卖监督管理活动。
  1997-2000年间,区内只有一家拍卖企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经济效益不明显。区内工商部门本着扶持其发展的原则,对其拍卖手续予以严格审査备案,对其拍卖行为给予规范、指导。对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予以警告和处理。
  2000年,对三起破产企业,两起陈化粮异地进行了监拍。在两起破产企业、两起陈化粮的拍卖监管活动中,由于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严重干扰了拍卖程序,不但提供的材料不全,而且有意侵犯抵押权人的权益,强行进行拍卖。地区工商局对拍卖活动进行了阻止,在协调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了拍卖,保全了国有资产和债权实现。
  2001年,《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拍卖活动的监管,多次组织拍卖企业进行学习,帮其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对破产企业的拍卖活动加强了监管,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使荷泽市拍卖活动走向了规范化。
  2002年,菏泽市新成立了一家拍卖企业,市工商局对所有拍卖企业都建立了档案,从备案到现场监拍都建立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并设立了举报电话,现场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2003年,菏泽市新成立了两家拍卖企业,这两家均为私营企业。年初,市工商局召开了本市拍卖行业座谈会,培训学习了《合同法》《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年度的拍卖活动,多是对破产企业厂房、机器图7-5工商人员对菏泽拍卖行举办的拍卖进行现场监督
  的整体拍卖,成交金额较大。9月,组织人员对全市4家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台帐及其拍卖师资格全部进行了检査,对两家拍卖企业擅自违法拍卖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査处,同时拓宽了对药品招标行为的监管工作。
  2004年,菏泽市共有5家拍卖企业,各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监管下,守法经营,有序竞争,当年拍卖成交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
  2005年,荷泽市共有拍卖企业7家,全市基本达到了行政机关、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罚没物品通过拍卖形式进行处置。由于荷泽市国有破产企业逐渐减少,委托标的多数是行政机关、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罚没物品,标的金额和拍卖成交金额较小。
  1998-2005年菏泽市工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一览表
  表7-4单位:户、次、份、万元
  二、抵押合同监管
  1995年,区内工商部门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1996年,地区工商局参加了全省抵押登记人员培训班,近30名登记人员参加了培训学习,熟练掌握了《担保法》《登记办法》等法规知识。1997年,荷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工商局联合发布文件,对贯彻《担保法》中有关抵押登记问题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规定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后,企业以动产或厂房等建筑物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1998年,地区工商局把抵押登记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开展了抵押登记工作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并与地区农业发展银行密切联系,对全区各粮所、库、站的国家储备粮、油进行了抵押登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4月10日,地区工商局与中国银行荷泽分行配合,利用银行召开全区信贷会之机,派员到会讲解抵押登记的主要程序和事项。5月,地区工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联合举办全区抵押合同登记管理培训班,对抵押登记理论操作过程、管辖范围和违反抵押登记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对抵押登记的认识,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6月29日,地区行政公署签发《转发〈省政府关于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签订的抵押合同进行登记管理。12月9日,地区工商局《关于对有关单位咨询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答复》,对金融等有关单位的疑虑进行了解答,将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纳入了正轨,在法律上取得了与《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致,确定了工商部门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进行登记的合法地位。
  2000年,银行放贷较少,全区各级工商部门积极主动为一些效益较好、信誉较高但缺乏资金的企业,与银行联系,争取资金,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抵押登记份数。结合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活动,对全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进行了检査。同时,各县强化了抵押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抵押档案管理全区实行了统一化、标准规范化和程序合法化。
  2002年10月1日,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对企业房产建筑物抵押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调整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只对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管理。
  2003年7月24日,省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了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财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市工商局结合抵押登记工作的情况,以及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部门的调整实际,及时调整了抵押登记工作重点。至2005年, 抵押登记的重点主要是严格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防止重复抵押。1995-2005年度菏泽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情况表
  表7-5单位:份、万元
  第三节合同仲裁
  —、仲裁机构
  国家从1979年恢复合同制,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农商合同可进行仲裁,但由于菏泽地区工商局未设立仲裁机构,一直未能有效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1984年8月,荷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年底,改为“菏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商局仲裁委)。
  1985年,全区成立了由76人组成的11个仲裁机构,其中设专职仲裁员11人,打开了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1987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经济合同仲裁档案进行了规范管理。同年,全区专职仲裁员,由原来的55名增加到139名,兼职仲裁员增加到40名。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开庭审理,现场观摩,就地进行案例分析,十个县区工商局的合同股长及仲裁员参加了旁听。
  同年,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在机构建设、人员加强、案件受理、案件争议额、案件处理、案例分析六方面居全省第一位。在全省评比中有9个单位获省二等奖,占全区的82%。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段庆余受到了省工商局的表彰。8月,在安徽黄山召开的全国经济合同仲裁交流会上,菏泽地区代表山东省岀席并介绍了经验。
  1987年下半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根据省工商局意见,开始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机构制度。至1988年,先后在全区建立派出仲裁庭53个,任命庭长53人,仲裁员258人。派出庭建立后,地区工商局规定仲裁庭按经济区域设立,以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受理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及县(市)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1988年,进一步健全了合同仲裁办事机构,全区共有11个仲裁委,派出53个仲裁庭,配备258名仲裁人员,书记员51人。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5起,其中调解174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1起,合同争议金额198.3万元。
  1989年,菏泽地区各级仲裁委,立足治理整顿,把处理经济合同案件列为首要任务来抓,地、县(市)仲裁委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基层办案上,各县(市)对各派出仲裁庭、工商所分别下达了办案指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区53个派出仲裁庭,159个工商所,办案庭所205处,共处理案件3082起,占全区处理总数的79.9%。
  同年,地区工商局仲裁委提出广开案源,除处理正常的购销合同外,对贷款、租赁、承包、建筑等合同案件,列入了重要案源,地区工商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拖欠陈贷、供销系统的“双贷店”的陈欠、建筑行业的拖欠工程款等列入当年立案源,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农业银行联合下发文件,由仲裁机关依法收回陈贷,当年共帮助银行、信用社处理陈欠案1166起,追回积欠款138万元,对搞活农业银行信用社,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归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成武县食品公司与招远罐头厂的合同纠纷中,一次为成武县食品公司追回贷款198万元。地、县(市)仲裁委坚持小案不放过,大案重点抓的原则,在抓好指导好基层办案的同时,重点抓了大案的处理,全区处理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113起,其中100万元以上的5起。
  1990年,全国开展了清理“三角债”,地区工商局仲裁委和地区农行两次联合下发文件,印发《依法收贷仲裁书》45万份,全区地、县、乡镇、村层层发动,共处理贷款合同纠纷5479起,追回逾期贷款312万元。同年7月,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地区、县、(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该年,地区仲裁委大胆尝试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处理,为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签订,积累了有益经验。当年,对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共处理174起,其中较大的案件11起。在全国企业承包合同管理研讨会上,国家工商局合同仲裁处处长田述精讲:“菏泽地区仲裁委在办案中想得深,抓得准。李鹏总理签发的49号、50号令都是根据他们办的案件制定的,他们在全国合同立法上是做出了贡献的”。同年,全区在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做得较好的单县召开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1991年4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由协议仲裁和“一裁一复议”终局制取代“一裁两审制”。仲裁制度改革之后,地区仲裁委员会注意扩展仲裁广度,开展新型合同纠纷。全年,共为县属以上企业、大中型企业解决合同纠纷425起,解决争议金额1456万元,追回拖欠866.5万元。在购销合同外,还受理了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转让、企业承包租赁、加工承揽、借款股金等10多类合同纠纷。同年4月下旬,省工商局在荷泽召开了全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现场研讨会,听取了菏泽地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管理与仲裁的经验介绍。当年,设立了“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运输仲裁庭”,作为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调解仲裁承托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年底,地区工商局、东明县、定陶县、鄄城县、曹县、单县、郓城县、成武县、菏泽市、巨野县等县局被山东省工商局评为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达标先进单位一等奖。地区仲裁委处结的《企业承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入选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十佳案例”,地区仲裁委处结的《购销冻牛肉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和《建筑工程承包、安装拖延工期纠纷案》,被评为1991年度山东省仲裁“二十个最大案件”。
  1993年1月,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被确定为全国唯一地区级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改地域、级别、指定、移送管辖为协议仲裁制度;改“一裁两审”为“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地区仲裁委员会为适应改革需要,在仲裁办案中,实行“五审、四查、三议、二协、一监督”工作法。改革后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地点、仲裁形式和仲裁规则的自由,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994年,协议仲裁制度逐步贯彻实施,大大缩小了仲裁机构的立案范围,合同争议一般不经过仲裁,而直接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基层工商所也不再受理仲裁案件。
  1995年9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委员会,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积极配合政府进行仲裁制度改革,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此后,地区工商局不再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荷泽地区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的设置条件,基本上已依法撤销,不再办理仲裁案件。该年,经济合同仲裁在立案、结案数量方面大幅度下降。
  二、仲裁人员培训
  1986年,地区工商局加强了对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领导,举办了工商所经济合同管理、仲裁专(兼)职人员训练班,采用案例分析会、仲裁庭现场观摩、观看模拟仲裁庭录相等形式进行学习,仲裁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1987年,举办了长达16天的法律知识的培训班,进行了法律、仲裁业务知识的学习,全区有49名仲裁员、书记员参加了学习。地区工商局下发《关于公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的通知》,任命了地区局的专兼职仲裁员。
  1988年3-4月,地区仲裁委员会举办了三期仲裁人员和诉讼代理人学习班,培训各大中企业、部分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业务科长及工商系统的仲裁人员145名。
  1989年,全区新增仲裁人员156人,举办仲裁人员学习班11次,培训456人,在学习的方法上,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以案讲法,直观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取得较好培训效果。
  1990年,全区仲裁庭发展到188处,专兼职仲裁员和书记员312名。共举办仲裁人员培训班24次,培训人员330人次,同时还采取以老代新、以老帮新、模拟仲裁、案例分析、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
  1991年3-4月,地区仲裁委连续举办了4期县属以上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每期10天,培训人员617人,系统地学习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等。
  1992年,地区仲裁委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807人,同时采取现场办公、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地区商业、农业、民政、外贸等系统30多个企业进行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
  1993年,地区仲裁委对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采取集训的办法,先后在曹县、鄄城等县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50余人次,各县(市)仲裁委对县属企业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23期,培训人员1876人;乡镇仲裁庭对其管辖的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培训班49期,共培训人员3212人。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减少了合同纠纷。
  三、案件处理
  1985年,全区共受理案件101起,合同总值3484万元,争议金额2105万元,处结103起,其中调解86起,裁决6起,确认无效合同9起,违法案件2起。
  1987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352起,处理344起,解决双方当事人合同争议金额2239.3万元,在处理的344起经济合同纠纷中,调解处理271起,裁决处理7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57起,移交司法机关9起,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09.9万元。
  1988年4月中旬至8月中旬,地区仲裁委员会和合同科全面开展了清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工作。全区共有独立核算的企业10881户,参加清理的8495户,其中有合同纠纷的567户,共清理出合同纠纷1010起,总争议金额2123.66万元,追回欠款572.0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1.4万元,同时确认无效合同13起,合同金额92万元,查处违法合同3起,合同金额6.7万元。全年,全区共受理经济合纠纷案件485起,结案453起,合同总额4182.5万元,争议金额3104.3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13.7万元。
  1989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853起,合同金额7028.85万元,争议金额5524.09万元,相当于前四年总合和的3.5倍,其中调解3125起,占81%,裁决的9起,占0.27%,无效的706起,占11.3%,已执行3845起,占总数的9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00多万元。
  1990年,全区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60257起,其中,调解59646起,占总数的98.9%,确认无效合同584起,占0.98%,裁决的15起。合同总金额9918万元,解决争议金额5328.7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00多万元。
  1991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839起,合同总金额5217万元,结案1809起,解决争议金额3145.12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54万元,为全省十六个地市级仲裁机关处结案件的三分之一。
  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职能有所削弱,经济合同仲裁数量也随之减少,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77起,结案659起,合同总金额2560万元,解决争议金额2143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10.3万元。1993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36起,处结244起,合同总金额2602万元,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076万元,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10多万元。
  1994年,全区各级仲裁机关共立案109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067万元, 争议金额1371万元,结案118起。
  1995年,全区仲裁立案8起,合同纠纷标的额223万元,争议金额78万元,结案3起。

知识出处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志》客观地记述了菏泽境内工商业发展脉络和工商行政管理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这部志书共分15篇,50余万字,时间跨度为上古时代至2005年,简要记述了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菏泽境内的市场发育、贸易往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历史沿革,重点再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05年,菏泽工商业发展、振兴的历史原貌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突出记述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菏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及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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