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对于执照的管理规定很少,荷泽境内基本上是注册登记发照 (证)后即可经营,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保护。
民国时期,对执照的管理有所加强。菏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必须悬于众目易见之所,不得转卖、转让或借用,停业时应将牌照缴还原处注销。1940年,菏泽境内对逾期不领营业证的,第一次处以资本总值1%~3%的罚金,并限令其补领,逾期而不的,停止其营业。1941年,荷泽境内对执照的管理为商号、行、店具有固定性的一年登记一次;对摊贩商民半年登记一次;对行商小贩每三个月登记一次。营业证有效期满,应即申请换发,有效期之延长最多不得过一个月,过期无效。1943年,境内对营业许可证在使用时根据商业性质的不同注明“坐商”、“行商”等字样加以区别。营业许可证如有遗失,立即报县局备案请求补发并登报声明作废。1948年,对执照的管理是有固定门市的商户,均为坐商,发给营业执照;经营较大但无门面的流动商人为行商,发给营业证;凡无固定门面,自己肩挑、推车、手提等从事小本经营的为摊贩,发给牌照。营业证的颁发,暂定每年2月更换一次,临时申请的随时批准发证。
建国后,境内对执照的管理进一步加强。1951年,境内执照的管理是企业设立登记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的,原登记机关得以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明确实后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与原证照所载不符的,应缴销旧证照,换领新证照。企业歇业、解散登记或撤销登记应缴销原领证照。企业因行政处分或法院判决禁止营业或破产者,处分的机关或法院应即通知主管登记的机关注销其登记,并吊销其原领证照。1957年,境内对执照的管理是行商购销货物,须随身携带营业证与运销货物证明单,以凭査验。行商营业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顶替。如有遗失,应即呈报原发证机关按手续补领,在有报纸岀版城市,并须登报声明作废。行商营业证每年换发一次。如中途变更登记事项之一或全部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更。凡领到营业证三个月无营业的,又没向原发证机关声明理由的,撤销其营业证。1963年,境内规定对营业执照不得伙用、转让、出租、出售、涂改或损毁。固定门市经营的,应悬挂营业证照在经营地点;摆摊或流动经营的,应随身携带营业执照,以备检查。遗失营业执照的,须声明作废,申请补发。加强了对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1980年,区内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了统一的营业执照。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只发营业执照正本,不发副本;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当时没发营业执照,只发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农村社员经营工商业证明》,作为农村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的经营资格证明。1984年1月1日起,境内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1987年9月,区内对营业执照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执照挂失后,可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不得持假营业执照及副本经营,违者没收假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同年9月160,国家工商局对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都作了调整。区内从1988年1月开始更换新的营业执照,1989年底前全部完成。
1988年6月,区内对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为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2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日常的监督管理是对经济行为的管理。重点为打击、査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行业的管理,把旅店业、文化娱乐业、酒吧咖啡厅、发廊、文化书摊、路边店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作为重点。配合各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查处利用黄色录音、录像制品、黄色书刊等非法牟利的不法行为,查处违反废旧物资收购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98年1月,区内对冠地区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的范围是本辖区内冠本地区名称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清理的内容为按照设立登记的注册事项逐一清理整顿。同年4月,菏泽地区工商部门对县(市)属单位和自然人申办的冠地区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资金、场地与原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相适应的,清理整顿后,给予规范登记;对雇工人员达不到8人以上的,不予以年检,交有关县(市)按个体工商户登记;对逾期年检的私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999年,地区工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以及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进行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是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2001年,全市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清查。10月底,全市共査处无照户16613户,其中补办15526户,取缔1087户,罚款金额95.74万元,具有固定门市业户的持照率和亮照经营率分别达到了97%、95%。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发展。
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开展对网吧专项治理,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全市共取缔非法经营网吧100余户,从根本上杜绝非法网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规定。全市共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的已达1392户,免收费金额129.2万元。其中,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费17.61万元,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99.47万元。动员全市个体户吸纳下岗职工3745人,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19376人。同年6月,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对全市的职业介绍所等信息咨询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处从事职业介绍的“黑中介”8家;配合教委、安监局对各种技能、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12家。
2005年,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各县(区)局全部将个体户登记权下放给了基层工商所,各工商所全部建立了业户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