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清政府对私人工商业的管理政策放宽,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荷泽个体商业比较发达,城内资本500元以上的商户700多家,主要经营京货、广货、食品、药材、烟草、布匹、煤炭、纺织业、五金、颜料、牙行、经纪等。当时菏泽地区的人民就利用本地种植的棉花,用木制纺花车、织布机纺纱织布,遍及城乡各地。清末,全区栽桑183万株,1050亩,丝作坊96家,年产丝13077公斤,织绸作坊124家,年织绸4950匹。
民国时期,私人工商业允许经营的行业较多,经营范围也较广。1914年3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人通则》规定,私人工商业经批准后,可以从事买卖业、赁贷业、制造业或加工业、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银行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以及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手工范围内之制造人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照相业、典当业以及旅馆、菜馆、茶坊、酒肆、戏馆、澡堂、游艺场、俱乐部和其他一些营利事业。
1922年,区内县城坐商主要经营盐业和合作经济,调剂粮食,统制对外贸易,严格禁烟、禁毒、禁赌、禁酿,禁止运粮资敌,并限制种植资敌作物。根据战时的需要,还对棉花、粮食、土布、豆饼、食盐、油类等一些主要物资实行专买专卖,以保证军民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1947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土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对出口的土产品进行管理,允许在荷泽出口的土产品主要有生油、生米、披猪及活猪、黄烟叶、粮食。同时,经批准,有权进口汽油、电器通讯材料、枪械弹药、各种军工器材、汽车零配件、印刷器材、道林纸、工程纸、主要染料、国产棉花等指定必需品。
1948年,菏泽境内解放区对私人酿酒进行取缔,凡区内各种粮食酒、各种果酒,均由政府专酿销售。同年,荷泽境内解放区工商部门要求:凡经营粮食、薰烟叶、蚕丝、豆油、生果等管理品出口的商人,必须向海关或陆地进出口事务所请领同等价值之“管理品出口许可证”并办理纳税手续,方准出口;凡经营茶叶、颜料、火柴、煤油、红白糖、旧胶皮轮带、胶皮鞋、卷烟盘纸、糖精和香精、肥皂、工业用香精、纸张、搪瓷器、牙粉和牙膏等特许征税进口品商人,应持“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向海关或陆地边缘区之进出口事务所办理报验纳税手续,方准进口。
1949年,随着菏泽地区的全部解放,党和人民政府对民族工商业采取扶植政策,经营范围放得更广了,当时允许私人工商业户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约百个;但在确定业户经营范围时,不允许漫无限制、百业兼营的混乱现象。
建国初期,由于国家尚未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的政策,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当广,行业相当多。1950年,荷泽地区商户多达20813个。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私营业户的数量大大减少,其经营范围也日渐狭窄,仅留极少数小商小贩经营。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有所松动,特别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宽,荷泽地区按照《办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在工业方面允许经营的有:制造业、铸造业、旅栈业、自行车等80个行业。对于行商摊贩的经营业务范围,原则上在不超过三业的范围内由营业者自由选择,不加限制。
1963年,国家经济刚刚好转,又对小商小贩采取了逐步淘汰一批的政策,菏泽地区小商小贩的数量进一步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受到冲击,各县城区内被取缔和冲垮的个体私营工商业户有5000多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采取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荷泽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也逐步放宽。
1980年,根据省局的指示精神,荷泽地区加大对农村个体户的扶持力度,确定对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可以从事个人体力所及的劳动性贩运活动,均允许经营。同年,地区工商局对商品流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适当恢复了个体商业、夫妻店和货郎担。当年,境内按照国家工商局有关指示,允许农副产品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允许有传统技术的农民经营饮食业。
1981年后,境内各级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步放宽:从允许经营小型的手工业到允许使用机动工具加工、生产,从允许人力、畜力贩运到允许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从禁止个人经商贩运到允许个人经商办企业,涉足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
1987年,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境内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行业。
1988年,对私营企业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荷泽境内登记的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其行业的具体分类与个体工商户接近,其中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与个体工商户同一行业包括的范围相同;服务业是指旅游、旅馆、浴池、洗染以及其他服务;科技咨询业指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等;其他行业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体育、养殖等行业。
1990年,地区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行业作了必要的限制,使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范围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些行业和商品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1991年后,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拓宽,行业和商品种类也较多,凡不明令禁止的,原则上都允许经营。
1993年,地区工商局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规定:凡是国家未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经营。
199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对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进行限制,境内禁止从事跑马场、博彩公司、赌场,选美,提供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的一切设施和项目的经营。1995年,境内允许工商户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饮食摊点经营。是年,荷泽及各县城内小吃店、馆、摊点得到迅速发展。
1997年,境内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业户经营;对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批准可允许个体、私营业户临时经营, 并围绕农业产业化,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种植、养殖、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发展。
2003年,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准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荷泽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对于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报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主要经营项目后核定“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对企业的前置审批,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准,其他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只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审批或许可证经营”;对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审批暂时办不下来的,可先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对该项目注明“筹建”字样。
2005年,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创新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1、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拓宽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对于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须申报拟从事的主业项目,其他项目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化肥、农膜的零售经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放宽前置审批限制。对必须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申请人暂时不能取得审批许可证件的,可核发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项目的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有关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核定其经营范围。3、放宽连锁企业前置审批项目登记。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盖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