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规及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5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法规及布告
分类号: D035.5
页数: 3
页码: 270-272
摘要: 建国后,中央、省对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以及边界水利等,都先后制定了法律法规,地区基本上是执行中央和省颁发的,自己很少制定,惟1972年,为加强工程管理,菏泽地区革一命委员会曾颁发布告。
关键词: 行政法规 政府布告

内容

第一节法规及布告
  建国后,中央、省对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以及边界水利等,都先后制定了法律法规,地区基本上是执行中央和省颁发的,自己很少制定,惟1972年,为加强工程管理,菏泽地区革一命委员会曾颁发布告,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地区革命委员会
  布告
  在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指引下,我区水利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兴建了大量的防洪、除涝、灌溉工程,对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产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工程,是全区广大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的劳动结晶,是农业学大寨运动的丰硕成果。为了进一步落实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和“遇旱有水,遇涝排水”的伟大指示,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必须加强水利工程的养护和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禁止在水库、河道、沉沙池堤防上任意破堤扒口,堤防上及堤脚外十米以内禁止开沟、挖坑、拉土、修渠、打井、建窑、埋葬等。水库、河道堤防和渠堤上,禁止种植粮、棉、油、药材等农作劭,不准割草放牧,以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堤防完整。
  二、桥、涵、闸实行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启闭、拆除。不准
  詡用桥、涵、闸当渡糟,不准把涵洞当蓄水闸使用。禁止在桥、涵、闸五十米以内爆破炸鱼、游泳,禁止超桥、闸设计咙進的汽车、拖拉 机在桥闸上通行。
  三、不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河道上打坝截流。在水库大堤及骨干河道上建设桥、涵、闸排灌站等建筑物,必须事先与水利主管部门联系,不经同意,不得施工,以防影响排水、灌溉和造成水利纠纷。
  四、修建排灌站,应置于堤外,在滩地上挖引水沟,弃土必须运往堤外。不准在滩地上筑堤、修渠。不准任意在滩地上拾高路基和建设高于滩地的靠船码头。不准在滩地上种植高杆农作物和育植树苗,确保滩区顺利行洪。
  五、要保护好灌区各级渠道、沉沙池和建筑物,不准乱扒乱堵,任意启闭闸门。引黄灌溉必须作好沉沙工作,严禁浑水通入各级排涝河道。
  六、对于闸板、桥板、防汛器材,防汛电话线路,水准标点,里程桩,河道管理界牌以及其他防汛设滋等不准擅自挪用,严防偷盗、破坏。
  七、凡属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国家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分段委托给沿河大队护理,受委托大队,应建立健全群众管理组织。堤肪绿化,由国家水利部门统一规划,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隹在国家管理的河道堤防和滩地上建林场。
  八、对于水利工程上,有计划种植的树木的间伐和更新,应由水刑部门有计划地进行,严禁乱砍乱伐。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以路线为纲,充分发动群众,坚决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作斗争,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狠狠打击。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水利志

《菏泽地区水利志》

出版者:河海大学出版社

《菏泽地区水利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记述了菏泽地区水利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志稿内容比较全面,反映了菏泽地区水利事业曲折发展的历程和客观规律,反映了“除害兴利,造福人民”的水利工作宗旨。志稿本着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水利事业的发展,并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重点记述了河道治理、治涝改碱,引黄灌溉和淤改等项内容。突出了时代特点、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志稿横分门类,纵述始末,文字简洁,基本符合志体。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菏泽地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