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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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预算外收入
分类号: F810.4
页数: 4
页码: 194-197
摘要: 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25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规定》,规定县人民政府可随国家公粮征收15%以下的地方附加,用以解决乡村各项经费,城市可征收城市附加政教费,以解决市政建设和小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开支问题。
关键词: 收支管理 预算外收入

内容

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25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规定》,规定县人民政府可随国家公粮征收15%以下的地方附加,用以解决乡村各项经费,城市可征收城市附加政教费,以解决市政建设和小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开支问题。1951年3月31日,政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规定城市税收附加只保留工商税附加和房地产税附加,工商税附加率限制在10-15%范围内,房地产税附加最高不超过20%,其余附加一律停止。农业税附加由原来定的15%改为20%。以上两项是建国初期地方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
  1952年以前“国粮”只保证行政机关、党派团体的人员供给和机关经费,由上级财政机关(平原省财政厅)拨款,实行领报制度;“地方粮”部分(带有地方自筹性质)则可解决市政建设费、地方文教卫生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以及乡一级的经费开支等。“地方粮”部分的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各种规定费用收入、公产收入以及经平原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本区的几种税收(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交易税、契税等),还有专署财政当时直接管理的一些机关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1952年下半年,国家明令取消各机关小公家务和机关生产,把机关办的某些生产事业改为地方国营企业,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对农村乡自筹,实行"包、准、禁”的原则。"包”就是把原来的乡自筹开支改为国家供给纳入国家预算;“准"就是继续允许征收7%以内的农业税附加,府于农村的公益事业;“禁"就是除此之外,禁止以任何名义在农村中摊派款项。
  1954年荷泽专署根据中央和山东省政府的规定,在总预算之外建立了地方自筹预算,也就是财政预算外资金,由专署财政科设专人管理。1955年5月31日,山东省人委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自筹经费收支暂行办法》,规定地方自筹经费由县人委统一筹收并合理使用。其筹收率农业税筹收部分按农业税税额的10%计算筹收,工商税筹收部分按工商税实征之营业税和所得税额的6%至8%计算筹收。该项经费规定专户存储。1956年农业税附加率提高到20%,并规定省提取2.5%, 其余17.5%由县、市掌握。
  1958年4月140,财政部转发《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向国家交纳工商税的单位,在其交款时,均须按应交税款的1%向地方交纳工商税附加。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工业体制管理的规定》,下放财权,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城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也明确规定放在预算外管理。1959年,山东省财贸会议决定地方自筹经费不再上交省,由各专署自行安排。荷泽专员公署根据省财贸会议精神发出(59)菏财字第5号通知,决定自1959年起,各县地方自筹经费上交专署25%, 其余各县掌握。
  1962年,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做好综合平衡,财政部发出《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当年平衡的情况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改变了过去预算外资金只由地方财政掌握,上级不搞综合平衡,不能随时掌握地方预算外资金变化情况的状况,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这一项制度沿用至今。4月5日,菏泽专员公署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委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管理原则,谁的归谁所有;二是收支范围和项目,如农业税附加按正税征收额的10%掌握,工商税附加1%;三是特种资金管理,如公房房租收入,招待所收入等,全部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坐支。
  196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为解决农村社教经费,农业税附加率由原来的10%提高为15%。1966年,城市房地产税划为地方预算外收入。1970年,对县办“五不”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划归预算外资金管理。1978年12月5日,山东省贯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按照规定,本区从1979年1月1日起征收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附加费,附加率为水电价格的8%。该项附加由供水、供电单位代收,按月交县财政。1981年,预算外资金已有90个项目。
  1983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及其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1月270,山东省人民政府以政发(1984)13号文颁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本区于1984年8月6日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科,配备了副科长一人及专职人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规化和制度化得到了加强。
  1985年,菏泽地区财政局以荷财外字4号文发了《关于贯彻县、市长会议精神,对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的通知》,以 (85)荷财外字第6号文发了关于《地直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荷泽行署以菏发96号文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本区对工商管理费、宾馆招待所收入、党校干部培训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专户储存的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当年,地直专户储存87万元,本区实行这种办法,在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是最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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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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