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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农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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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农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302.652
页数:
17
页码:
175-191
摘要: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是工业生产的原料基地和产品销售的广阔市场。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 .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建国以来,本区的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与财政的支持密切相关,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财政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级特征。
关键词:
农业财务
财务管理
内容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是工业生产的原料基地和产品销售的广阔市场。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 .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恢业的发展,国家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也大量增加,财政部门所经管的各项农业资金范围越来越广,本区主要包括:财政支农周转金、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其他农林水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费、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本区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的支出逐年增加,自1972年开始,本区用于支援农业的支出已经超过了农业的税收,例如1980年,本区支农支出3469.9万元,而农业税收入只有1071.9万元,支农支出为农业税收人的3.2倍。建国以来,本区的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与财政的支持密切相关,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财政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级特征。第一节农业事业费
建国初期,荷泽地区农业事业费管理的内容简单,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加之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事业费用有限。1950年,农业事业支出仅占财政总支出的0.1%。
1953年至1957年间,农业事业经费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专项下达,地方归口管理,按系统分配指标和编造预算。专、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级分配的支出总额预算内,可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为了减少财政支出,支出指标只准减少,不准增加,要控制人员编制。
1959年,省将拖拉机站下放给地方管理,拖拉机站以其收入抵顶支出,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1961年,为加强对国营园艺场财务的统一管理,本区对荷泽、单县、曹县、鄄城县的5个国营园艺场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按企业管理,其收入列县市财政收入。房屋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基建投资,一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企业管理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按18%执行。亏损可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弥补。其所需生产流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而本年必须増拨的流动资金,专区林业局、财政局可研究解决。
1962年,省通知要求将各县市的拖拉机站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其亏损补贴由省分配到县,各站如有盈利或亏损补助结余,省不再收回,留归县作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对于亏损超过定额补贴的部门,亦由县自行解决。1963年,本区根据这一精神,将全区拖拉机站纳入了县级预算管理,并对其进行了清产核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1962年,本区将原由专署有关部门代省管理的治蝗费等,改列本区预算支出,农业专科学校的经费支出改由省农业厅直接管理,本区不列支出,同时要求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均按以收抵支差额列入预算。
1964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精神,对农业事业费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人员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和人民助学金。2.设备购置费,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业设备的购置费。3.各项业务费,包括技术推广费、畜牧兽医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训练费和其他业务费。4.实行生产性经营的事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后需要补充的定额生产周转金,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另外,农、牧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属于基本建设等项支出,不得在农业事业费内列支。对农、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按其不同性质和经营方式,在收支管理上,分别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拨款和差额补助等管理方法。农、牧业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各基层单位应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年终编报年度决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区对农业部门所属的单位,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了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等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各项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办法;对有一定收入的家畜保育站等单位,则实行定额补助的管理方法;对国营拖拉机站实行企业管理,独立计算成本和盈亏,农场的财务收支,也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966年,本区下发了鲁西黄牛生产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为大力发展和纯化鲁西黄牛,提高其质量,对鄄城、郓城、菏泽三个发展鲁西黄牛重点县的队办配种站的种公牛,按等级每年每头由当地财政给予150-200元的补贴。
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本区对1966年各县拖拉机站折旧基金、弥补亏损等问题作了规定:1.提取的折旧基金可用于弥补农业作业的实际亏损,用于归还国营拖拉机站欠社、队抵顶四项欠款后的剩余价款,解决由专区统一规划安排拖拉机站支援农业所必需的设备配套。2.拖拉机站实现的盈利,抵补营业外经营亏损后的部分,20%留站作奖励基金,80%缴县作预算内固定收入;拖拉机站亏损和营业外经营的亏损,由县财政解决。是年,核定全区归还欠社队价款额为35.83万元(包括抵顶的四项欠款1.98万元),拖拉机站按应付社队价款额增加国家基金。1967年,对拖拉机站所需的四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从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抵留,不再采取由预算拨款的办法,全区各拖拉机站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同级财政和拖拉机站使用。
1976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5〕55号文件精神,本区对公社畜牧兽医站实行了社办公助的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列县级财政农林事业费预算。此项经费,可用于补助收不抵支而公社经济薄弱无力资助的畜牧兽医站人员的部分工资,也可用于适当增添一些必要的医疗器械、仪器等。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精神、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规定农业三场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生产单位,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大的农业三场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自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农业三场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所需的周转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根据正常需要,核定必不可少的周转数额,定额补贴标准的核定,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要求,也要结合当年事业费安排的实际可能,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主要用于完成科研任务。农业三场所发生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小型农田水利、零星固定资产添置开支,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在农牧业事业费中安排。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作为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场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
1979年,根据省委鲁发(1979)24号文件将省沼气办公室移交农口领导的决定,将沼气推广经费由“科学事业费”款改列 “农业事业费”款“技术推广费”项,相应调整年度预算指标。
1980年,本区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实行“预算包干” 的通知精神,对农业事业经费实行了“预算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有:1.对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归单位支配。2.对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收入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3.部门、单位的预算,依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并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如果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调整、开支标准改变等影响单位预算较大时,相应调整单位预算。包干时,对农业大规模病虫害的临时防治费、土壤普查费、社队农科网普及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事业费、畜禽防疫费、农业三场及种子公司的周转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等,不列入包干范围之内,在确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按批准的事业计划和完成进度拨款。1980年,全区核定的农业事业费包干基数为332.2万元。
1982年,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结余的处理办法作了规定:1.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预算数如数拨足。2.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资金,按照“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原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财政。3.预算包干结余指标如数结转下年度由单位安排使用,新年度预算包干指标,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拨款。4.预算支出应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岀数”编列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此规定的执行,一直到1985年未作变动。
第二节林业事业费
建国初期,本区按照当时事业经费按系统分口管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专项下达,地方归口管理,按系统分配指标。1953年,经费支出的管理由 "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业经费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强调了分工管理,逐级负责,权责结合。当时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项。
为支援人民公社建立用材林、木本油料等林业生产基地,1960年,山东省决定从林业事业经费内拨出一部分,对人民公社进行重点扶持,即社队造林补助费。该资金由专署林业局提出扶持单位名称,抄省林业厅备案,以现金发到社、队林场 (有条件的,也可以实物进行扶持)。林场要定期向县林业局进行汇报,将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工具、小型机械、水利设备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开支。当年,省分配本区社队造林补助费12万元。这些资金对帮助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3年,本区要求县(市)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和造林、育苗计划,,编造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期拨款。
1964年,林业部、财政部颁发了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林业资金的安排要重点使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林业部门所属单位,都应当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办法。林业事业经费应用于营林机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费用;国有林育林基金首先用于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其次用于造林、育苗等生产费用,以及补充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各级林业部门可集中掌握一些资金统一使用,如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种子收购以及干部培训等费用。对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对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定额由国家预算拨款;对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的单位,其财务管理可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或上交)、超产奖励的办法。林业部门所属的各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本区对林业部门的各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有林业工作站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林场、苗圃。在林业事业费预算的管理中,根据实际需要,经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可在项与项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年底,国家要求将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费由原列基本建设投资改列林业事业费开支。在安排1965年林业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时,一并予以安排。
1975年,省从林机动财力和事业费中安排了专项育苗扶持费。这项经费主要用于繁育毛白杨、泡桐、刺槐等速生优质苗木。扶持费一律发实物,不发现金。是年,省分配本区育苗扶持费37万元。1977年,省财政局、林业局发出了关于执行“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上述产品的社队均需征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或集体林采伐迹地、林间空地、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费用的支出。征缴的育林基金应用于发展林业,必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接受补助的社队,应经检查验收后,发给补助费,该资金可跨年度使用。1978年,本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社队造林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补助费只用于造林重点地区的社队建设用材林、木本油料林基地,主要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严重的重点县,用于补助社队造林所需的采种、育苗、造林、幼苗扶育及购置必要的小型机具等,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1980年,本区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实行“预算包干” 的通知精神,对林业事业单位实行了"预算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有:1.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2.凡是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3.部门、单位的预算,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以及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如果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调整、开支标准改变等影响单位预算较大时,相应调整单位预算。同时,本区林业事业费除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事业费、社队造林补助费等不列入包干范围外,其余均实行了预算包干。
1982年,省对预算包干结余的处理办法作了规定:1.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预算数如数拨足。2.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资金,按照“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原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财政。3.包干结余预算指标如数结转下年度由单位安排使用,新年度预算包干指标,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拨款。4.预算支出应以“银行支出数” 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三节水利事业费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建国以来国家安排大量的水利事业经费,对保证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具备旱能浇、涝能排的水利条件。提高粮食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63年,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发布了水利事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防汛费、岁修养护费、工程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利事业费等项。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专县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省分配给专县级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专县在保证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前提下,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对事业费预算应依据下达的事业计划控制指标,事业经费控制指标,编委批准的编制人数及规定的开支标准。1964年,省将沿黄涵闸工程经费上划,移交以1963年年度决算为准。
1965年,荷泽地区人民银行、财政局和水利建设指挥部联合拟定并检发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全面规划,重点使用。为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交农业银行。设立用款单位专户,监督支付,用款单位开"财政支援农业资金领款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拨款,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审核决算时,检查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补助范围,单据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工程有无验收证明。
1966年,本区从农田水利经费中划出29万元,作为无息贷款使用,其重点用于专县两级稳产高产样板田的困难单位,以解决打井灌溉的资金不足。本着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搞一片成一片的要求,只准用于困难队打水车井。该贷款归还期限1-3年,到期收回,再行贷放,作为各县长期水利流动资金。
1979年,水利部、财政部重新颁发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 (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其分配重点用于商品粮基地、经济作物、畜牧业基地,对于那些受益早、周转快、提供商品率高的商品粮和经济作物基地,可试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归回后留归基地作周转金继续使用。补助费的拨付要贯彻“钱物结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原则,实行转账结算,不付现金,各级财政、水利、银行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完了要组织进行验收,各级水利部门按规定编制支出决算。
1980年,本区根据上级关于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精神,对水利事业单位推行了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其具体内容是:
1.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2.对差额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3.预算依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等核定,如果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调整、开支标准改变等影响预算较大时,相应调整单位预算。预算包干的范围,除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和水土保持中的工程补助费、防汛岁修经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水产种苗场和种苗站的周转资金及特大防汛费不列入包干范围外,其余均实行预算包干。不宜包干的经费,单独预算,按预算管理体制向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报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包干结余,一律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审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时核定。包干结余应主要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两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对经营管理好、创造财富多、自给有余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扶持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管理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周转金的办法,资金收回后,财政作预算外资金管理,继续用于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1981年,水利部、财政部发布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按企业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财务包干的方式有:1.定额上交、超收留用。2.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欠。3.定收定支,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自给。以上三种形式,具体到一个单位实行哪一种形式以及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的标准,自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对不列入财务包干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
1982年,省对水利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处理办法作了规定:1.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预算数如数拨足。2.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资金,按照“预算包干、结余留用” 的原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财政。3.包干结余预算指标如数结转下年度由单位安排使用,新年度预算包干结余,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拨款。4.预算支出应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节财政支农资金
一、无偿投资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为了扶持穷社穷队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增加群众收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国家安排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即支援人民公社投资。该资金的使用范围:1.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增加集体积累;2.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地解决增产增收,改变贫困面貌的关键问题,购买开展多种经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等所必需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该资金一般采取分配指标转帐的办法发放,不发现金。该资金系一次性无偿投资,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59年,本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出了975万元。1960年支出1237.6万元,支援了128个农村人民公社1372个生产队,129个社队企业,购买农业机械99953部,耕畜8402头,运输工具6359辆。通过这些资金的扶持,全区贫困社队的集体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一些较为贫困的社队基本上摘掉了贫穷落后的帽子。1961年,省分配本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950万元,将资金如数分配各县市时,地区要求必须保证全部分给重灾队和穷队,不得扣留或挪用,并要求各县市财政部门参照以往发放的经验,主动会同农业、银行、商业、工业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迅速组织发放,使该项投资切实做到分配合理,用之得当,拨快用好,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县市要指派专人负责,每旬向地区报告一次。
1963年,菏泽专员公署批转专署财贸办公室《关于财贸部门支援农业生产和意见的报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对贫队投资资金管理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勤俭办社”的方针,保证重点,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金,保证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浪费一分钱。7月,根据省人委和菏泽专署关于普查支援农业资金的通知,本区组织专门力量,对一些重点社队进行了普查。通过检查看,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相当一部分社队改变了贫困面貌,生产发展较快。但也发现一些违犯投资政策、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县市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把支援公社投资管好用好。
1966年,国家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不再实行无偿投资,改为借款的办法发放。后来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又将其改为无偿投资。1973年,为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款的使用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安排使用,不能平均分配,社队在使用此项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实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
1979年,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发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其使用范围:1.扶持经济困难的公社、大队发展社队企业;2.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地解决促进增产增收、改变面貌的关键问题。穷社穷队要求国家支援时,必须自下而上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目前国家仍作为无偿性质的财政投资,对实行有偿支援、要加强管理,收回的资金继续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凡资金使用效果好的继续给予必要支援;效果不好的,查明原因,帮助改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酌情减少或停止扶持,并追究责任。
1981年底,菏泽地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将财政支援农村社队投资,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的方法。这一改革,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加财政支农力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二、无息贷款和财政支农周转金
1962年,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省拨出一批资金委托省银行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借给贫困生产队购买牲畜。其使用重点是:1.老灾区耕畜特别缺少而又有饲养条件,购买牲畜有困难的生产队;2.粮食高产区缺乏耕畜,购买牲畜有困难的生产队;3.一般地区缺乏牲畜的穷队,此项贷款不付利息,但必须有借有还。荷泽地区1962年分配了贷款指标384万元,1963年,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发放长期农业贷款暂行办法》,规定长期农业贷款指标的分配,以农业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逐级分配,联合下达,发放对象只限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资金确有困难的生产队。贷款期限一般定为三至五年。其使用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由农业、财政、银行部门组成专门小组,检查资金使用效果。荷泽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要求各地必须重点使用,不能撒胡椒面,以便集中力量帮助贫队在一年、两年、三年内分期分批地得到翻身,争取尽早做到无畜队买上一犊牛,一畜队配套成犊。
1966年,根据上级指示要求,荷泽地区将原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社队造林补助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一部分无偿资金转作借款使用,借款不计利息,应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归还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借款发放后,按发放数列作支出决算。借款收回后,作为借款基金,继续周转使用。
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由无偿投资改为无息借款以后,效果较好,克服了社队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既解决了社、队大批投资缺乏资金的困难,又能使各级按期收回借款,从而使更多的社队得到支援。后来,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被终止了。
1979年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具体贯彻精神,为提高支援社队资金的使用效果,充分肯定了一些地区试行把支持社队发展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有选择地采取周转使用,收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的办法。1981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题定:1.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来源是:①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②各级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资金,列报支出决算,回收后作预算外财政支农基金管理,专户存储,继续周转使用。2.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对公社、大队和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也可给予扶持和适当支持。3.周转金支持发展的生产项目,一般应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特点,并坚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群众自愿,定期归还等项原则。同时,还明确财政支援社队的周转金是财政资金,应由财政部门主管,单独设帐,加强管理。根据上述精神,荷泽地区于1981年底建立了支农周转金基金100万元,当年发放周转金190万元(其中借省90万元)。1981年至1985年全区共安排财政支农周转金1911.1万元,累计发放地、县财政支农周转金2275.5万元。这部分资金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83年以前,由于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上缺乏经验,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致使部分资金难以收回。针对这一情况,荷泽地区财政局对省、地到期支农周转金不能如期归还的县市,实行了年底扣减当年财政补助的办法,1983、1984两年地区扣减各县市财政补助款69.9万元,促使县市为抓好回收工作改变工作方法,加强资金管理,调动了各县市积极回收到期支农周转金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那种重发放、轻回收、资金周而不转的被动局面。
1983年,为了提高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加强周转金的核算和管理厂省转发了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对支农周转金的清理、建帐、核算、检查、决算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按期结算。为加强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保证按时收回资金,1984年,山东省财政厅、司法厅下达了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要求凡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应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公证,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合同的履行、保证周转金的合理使用。为此,荷泽地区全区推行了合同"公证制”,使扶持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督促还款,也加强了用款单位的责任感和信用感,促进了全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1985年底,全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累计回收率为65.3%, 与前几年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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