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是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本章仅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方面的历史沿革及管理情况,作以记述。
第一节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任务完成和事业计划实现而用在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本区个人部务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也经过了多次变更。
建国初期,本区遵照中央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大部分实行供给制办法。即按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制度。其供给标准亦有多次变更。1950年3月,中央供标准规定:"个人供给,按照中央规定所供给标准折成大米(北方以小米)计算后,仍采取包干供给。包干之项目为食粮、菜金、日用品、鞋袜、草帽、过节、伙食、运费、棉被、轻病补助等,每人每月勤杂人员105斤,区长以下干部110斤,县长级干部119斤”。1950年7月,中央又规定:"个人供给,勤杂每人每月113斤,一般干部每人每月115斤,中灶165斤,小灶215斤”。
1952年后,全区实行了包干制(属供给制的一种形式)。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政府规定:(1)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4工资分;(2)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工资分,区长以下干部12工资分,县长级干部18工资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工资分;(3)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两套,每套白布34方尺;单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衣三分之二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二斤四两;棉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草帽一顶;蚊帐五分之一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5方尺等。(4)小伙食补贴,单位10人以下,每人每月补5工资分;单位11人至15人的每人每月补3工资分。(5)技术津贴,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工资分,乙等27工资分,丙等11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戊等6工资分。特殊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42工资分。(6)老年优待金:年满50周岁,工作5至8年者,每人每月8工资分;8至12年者,每人每月11工资分;12年以上者14工资分。(7)保健费:甲等每人每月17工资分,乙等14工资分,丙等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8)妇婴费: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工资分,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177工资分,双生238工资分,小流产71工资分,平产发接生费50工资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9)保育费:1-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0工资分;25-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工资分;49-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工资分;满7周岁儿童按供给制勤杂人员待遇。(10)保姆费:7周岁以下儿童,住小城市及乡村每人每月60工资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0工资分。(11)病号补贴:住机关轻病号每人每月补贴1工资分,重病号每人每月补贴2工资分。(12)家属招待费:机关、团体、党派每人每月以2工资分计算,学校、训练班每人每月以0.5工资分计算。(13)医药费:每人每月15000元(旧人民币)。(14)过节费:国庆、新年、春节,每次每人3工资分(供给制人员保姆、工资制人员照发)。(15)干部家属补助费:专署每人每月4.5工资分,县区每人每月1.8工资分,均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集中使用。
到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规定自7月份起,国家机关一部分原来实行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个人负担。现行包干制的一切费用同时废除。凡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应一律缴租纳费。改行工资制的同时,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29级,最高一级每人每月649.6元,最低一级每人每月21元,最高为最低级的31.1倍。为解决各地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了物价津贴。命令还规定,’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自口月份起,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因取消保留工资及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1965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对行政十七级以下(含十七级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0.7元)。1968年5月1日起,再次调整粮食价格,对十七级以下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元。1979年,因部分副食品供应价格调整,每人每月增发物价补贴5元。1980年10月份开始,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发给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及其它未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包括卫生费0.5元)。
1981年开始,本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增收节支奖,奖金每人每年控制在60元以内(限全年发1个月的标准工资)。1984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改为以全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1984年,山东省财政厅、劳动局规定,从1984年月份起,干部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元改为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5元改为5元。
1984年月,按照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规定:全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大专毕业或取得中级以上学术和技术职称,工作满18年的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发图书补助费5元,其它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图书补助费4元。
1985年5月1日肉价开放后,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本区驻荷泽市单位及菏泽市职工每月补贴5元,县及乡镇职工每月补贴4元,高等院校职工及学生每人每月补贴6元,中专学校按所在地标准每人每月5元、4元执行,回族职工每人每月另増加1元。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发(1985)9号文件,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旨在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按劳分配原则在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这次改革,在贯彻按劳分配、把工作入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的原则基础上,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把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这次改革増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1985年1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1985年7月起执行。
附表一: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五类工资区)单位:元(续表)
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五类工资区)单位:元(续表)
建国初期,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若干年内、本区对人员经费的管理分两种情况,一部分直接发给个人,由个人包干使用,主要有生活费、津贴费、服裝费、老年优待金等;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或主管机关统一掌握使用的项目,如病号补贴、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均由个人所在机关统一掌握使用。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后,全区对个人经费管理措施逐步增强。自1960^1月份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定额,由管理工资基金的部门核定下达,通过《工资基金管理簿》,由银行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监督支付,发放工资,要控制在核定的工资基金计划以内。工资总额如有变动,单位财会人员应持有关证件和《工资基金管理簿》交银行核实调整签章。因新增职工和转正、定级、升级等增加工资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工资基金后,向开户行办理追加工资基金手续。职工调出、退休、死亡,要及时向开户行办理调减工资基金手续,不得留用空额。工资按月发放,支付工资均开具工资基金支取凭证,向银行提款,不得从收入或备用金中抵支。未经批准自行招用的人员及违反规定的工资性开支,财会部门拒绝付款。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结合实际情况使用,职工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予以补助。
第二节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而用于日常管理方面的消耗性开支,即设备购置和修缮及为完成专业任务所需的费用支出等。
,本区解放初期公用经费开支,仍保持着老解放区艰苦奋斗的传统,对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供给标准,平原省人民政府又作补充,规定:①办公费:专署、县级机关均按每人每月9工资分,区级机关按每人每月6工资分,各级勤杂人员每人每月3工资分,发予机关,掌握使用。②电灯(灯油费):按各级机关编制人员数每人每月5500元(旧人民币,以下同),作预算标准。③ 学习费:无工会的机关每人每月按1.5工资分,有工会的机关每人每月发业务学习费1工资分,工会费3工资分。④电料费:电话单机按每部每月100工资分,用交流电者每部每月用电5度,均据实报销。⑤汽车费:大卡车及中吉普车按每辆每月用汽油30加仑,小卧车及小吉普车每辆每月用汽油20加仑。
⑥差旅费分项规定如下:途中伙食补助费、凡出差徒步60里以上,骑自行车120里以上,坐汽车、火车、舟船达一日里程者,专员级及相当级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2000元,县以下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0000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的每人每日按8000元报销。值勤费、到大行政区直辖市以上城市每人每日补助5000元,到一般地区每人每日补助3000元。下乡工作伙食补助,专级机关以下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000元。⑦烤火费:时间为二至三个半月,办公室每日用煤3至5市斤,供给制人员宿舍用煤每日为2至4斤。1955年,山东省财政厅对社会文教事业单位烤火费用煤又作了具体规定:①各级各学校、训练班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教室按班数计算,每班每日15斤,但中等专业中学,师范在18班以下的学校,每校每日另增拨45斤,19班至36班者每校每日另增拨60斤,超过36班者,每校每日另增发75斤。②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休养院、卫生所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5斤。③文化馆 (站)、图书馆、博物馆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文化馆(站)公共阅览场所设一炉,每炉每日15斤。图书馆、博物馆每炉每日10斤,炉数由主管部门定。④其它事业单位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1958年,山东省财政厅对行政机关公务费开支标准又作修订:①办公费开支定额,按照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月:专署级3.6元,县级3.2元,县辖区、乡、镇和各级人民警察、警士2元。②各机关的电报费、长途电话费,可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按实报销。③机动车燃料费:在编车辆,每辆每月大卡车44-100公斤(统以汽油价格折合计算,下同),中吉普车66-80公斤,小卧车或小型吉普车35-66公斤,摩托车10-15公斤,机器脚踏车4一8公斤。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按月包干报销。④牲口装备及饲料费,每匹每月标准:骑用、驮用骡马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胶轮大车骡马27元,洋马28元,牛17元,毛驴13元。⑤私人自行车补助为每辆每月1元。⑥会议费:为了节约渡荒,对会议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规定如下:各级代表会议,专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5元;县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4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各种工作会议,专级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县级公杂费0.02元。⑦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出差途中乘车(船)满四小时以上到八小时时,补助0.5元,超过八小时的补助1元。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53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往勤,每人每天补助0.5元;到外省出差按中央规定分别依八角、六角、五角执行,等等。同时,对会议伙食补助标准亦作明确规定:①县以上各级召开各级党代会、人代会、积代会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级六角,县级五角;②召开各种工作会议和其它代表会议,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五角,县级四角,③地、县召开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大型会,每人每天补二角;公社召开会议,不开支伙食补助费。1975年9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对会议费开支标准又进行了修改补充:会议伙食补助费,对行政二十二级(含二十二级)以下和工资在50元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3角,其余伙食差额,列会议费报销。
1978年5月,山东省革委财政局又对会议费开支作了试行规定,其会议伙食及补助标准确定为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地级伙食标准1.3元,补助标准0.9元;县级伙食标准1.2元,补助标准0.8元。二类会议(劳模、残废军人、工代、贫代、妇代、团代、先进代表等各种代表和工作会),地级伙食标准1.1元,补助标准0.7元;县级伙食标准1.0元,补助标准0.6元。三类会议(地、县召开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参加的会议),地级伙食标准0.9元,补助标准0.5元;县级伙食标准0.8元,补助标准0.5元。1979年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省革委财政局对训练费相应作了规定:县级举办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人员参加的各种训练班、干校,其伙食费从每人每天四角提高到六角。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种训练、进修、实习等、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天补助二角。198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差旅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①工作人员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行署正副专员,行政14级及相当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支报;可住旅馆单间或二人间。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支报,可住旅馆普通房间房位。
②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地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每人每天补助1.5元。
1981年,根据中央、省指示精神,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建立“职工教育经费”,经费来源依工资总额的1.5%计算提取,用于单位职工参加业大、电大等学习按规定报销的费用。
1982年5月,省又对不脱产人员参加县和县以上会议误工补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天补助三角提高五角。1983年,本区按照省统一规定,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办公费开支规定如下,学员在省内党、团、干校学习的每人每月3元,到地、市级学习的每人每月2.5元,到县级学习的脱产人员每人每月2元,凭收据由原单位报销。委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高等院校每人每年收费标准为:工科、医科700元,理科、农科、艺术、体育600元,文科、政法、财经400元;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年收费标准为:工科500元,理科400元,文科300元。1984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又规定: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经费,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学校,每学生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本科1300元,专科1100元;农林、理科、体育科类本科1200元,专科1000元;文科、财经、政法科类本科1000元,专科900元。1984年1月,山东省财政厅又对1980年的差旅费等开支规定作了部分调整。
①保留了原来工作人员岀差“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等级”的规定,②修改了途中伙食费标准,规定: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的、不分职级、地区,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8元;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8元,到三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3元,到四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8元;③调整了工作人员出差住勤费。按到达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1元,二类地区1.2元,三类地区1.4元,四类地区1.7元,同时,又制定了新的会议、伙食费及伙食补助标准:这一标准,一直执行到1985年底。
公用经费的管理,是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把事办好,高质量地完成所赋于单位的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对于公用经费的管理,本区历来都十分重视,制定和修改了一条列有关公用经费的管理制度和执行办法,对于在本区各级、各单位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早在1952年,全区就统一执行了平原省各级机关团体经费试行管理办法。按照这一办法,专区及县均按照编制数额与供给标准,单独编列支出预算,直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同意下达后,可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支出发生后,可凭据报销,除实报实销之项目按月结清外,其余如在规定范围内有节余时,准于同一"目”内转入下月使用,以同一年度为限,避免款、项、目随意流用。报销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及住勤费,要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并有同机关首长的同意签字,报销会议补助费要有花名册,并有领导批准手续。办公费、灯油费、烤火费、自行车修理费、车船费等只要不超出标准规定,即可凭据报销,为了在实际执行中解决公用费开支因任务不同、业务繁简不一而造成的余缺不均的问题,山东省财政厅于1955年3月要求各级政府在执行中应加强掌握控制防止浪费,对所属单位的办公费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本着履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精神订定具体标准,显得过高者可酌予降低;因标准降低而节余的办公费,由各级政府掌握用作新成机关的开办费及原有机关的家具添置等费用。1959年,山东省开始分级制定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并制定了管理办法,本区根据这一精神制定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中小学学杂费、牲畜防疫治疗、水利灌溉等的收费由专署具体规定;②托儿所收费,工作人员交的公房租费、水电费、县内出差的住勤费,各单位的办公费、器具维修费等,可由专署、县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分级制定标准。1965年,国防部、财政部下达了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民兵活动费除规定分摊者分摊的费用外,均列入单位预算开支。1970年,省革委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提出了意见:原由省统一规定的中学教学行政费、师资培训费、学杂费标准等改由地区研究确定掌管使用,具体由教育部门控制使用,财政部门定期审查经费开支情况。
1974年,山东省制定了《加强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依其规定,上山下乡经费只能用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的住房和生活等补助,年初编预算,花钱按计划,年终报决算。回乡知识青年的建房费,由县统一掌握,适当补助。管理中,坚持民主理财,加强财产管理,由专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经费使用情况。1月,省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的财务管理均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八月,省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定了意见,确定了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的编制比例:高中1:15,初中1116.5,荷泽地区小学1:27.5。还规定,学杂费的减免应贯彻阶级路线,区别不同的经济条件,县镇不超过15%,农村不超过25%。
为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六•二六》指示,1974年8月,省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健全财务机构,各级医疗单位逐步实行定员定额制度。国家办的县分院和公社卫生院在财务上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积极培训赤脚医生,经费由国家补助。同年,还下达了《加强行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整顿了开支标准,推动了定员定额管理。
1977年,按照省统一规定,计划生育经费开始实行按人口计算切块分配、戴帽下达、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1978年民政部、财政部重新印发了"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本区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具体予以贯彻。1979年,为了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和“双百方针”,山东省规定:国家对集体剧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
1980年,根据国务院整顿招待所的通知精神,本区对各级招待所的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清查整顿,大都实行了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月,地区行署批转了财税局《关于地直单位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要求大力节减公用经费:①办公费,各单位在每人每月2元内开支,②水电费,公私分开,分别交费;③邮电费,在每人每月3.5元内开支;④差旅费,在每人每月4元内开支;⑤大力压缩会议费开支,500元以下的会议由主管局批准,500-1000元的会议要经部委批准,1000元以上的会议须经分管常委,专员批准等。
为了加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的管理,4984年3月,山东省制定了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费来源、开支范围、使用原则等,并规定实行周转使用的办法。1982年,《山东省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正式执行,根据这一办法规定,本区:各类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都实行了预算包干责任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差额单位,实行了“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的办法。其中收大于支的单位,实行了“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短收不减、超收和节余留用”的办法。同时还重申和规定了有关纪律和管理、发放手续。
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本区各县市行政拘留所的管理经费正式列入县、市财政预算。为控制行政支出过猛增长,大大压缩非生产性支出,1984年,本区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费,地直平均压缩20%,县级单位压缩10%,还对文件、简报、报表等进行了清查整顿。1985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压缩行政经费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地区要求各县、市、地直各单位,不准再用修缮费搞基建性支出,凡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修建等开支,均应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各单位办公一律不得租用宾馆、招待所。要大力精简会议,建立会议报批制度。第三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及其他
社会集团购买力,就是社会集团公用消费品购买力。它是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公用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属于社会商品购买力的组成部分。1959年,本区开始实行“分配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估算任务”的管理办法。1960年,中共菏泽地委、专署分别下达专门文件,大力压缩各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的行政经费和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管理费、商业部门的商品流转费、基建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压缩总指标为203.5万元。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本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①从预算拨款中扣回一部分经费;②所有单位一律停止非生产性购置,企业单位自行核减支出;③严格开支标准;④紧缩了部分劳保福利支出;⑤加强成本管理;⑥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⑦清仓查库,挖掘潜力。1962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建立了“定点供应、定点购买"制度。1963年,国务院规定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但审批手续进行了适当简化。同时,还规定了从1962年起三年内不准购买的商品:沙发、地毯、钢丝床、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收音机、电唱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打字机、电影放映机、电冰箱、电风扇、桌椅床柜和绸缎呢绒等。196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继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能不批的不批,能少批的少批,要求商业部门严格控制销售,凡不合规定的一律不要销售。1970年,中共中央在反对铺张浪费通知中强调,一切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添置非生产性设备,必要的要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地方要经省批准。严禁用公款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等各种高级消费品。197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制止年终突击花钱,地区号召各县、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1972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根据通知要求,本区对各单位的家俱余缺进行了调剂。在加强计划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各种非吿产性商品的销售和购买。1977年5月1日起,实行了计划管理、凭证供应,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的办法。197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管理办法,具体措施是: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并规定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为30种。1979年,国务院要求,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任何资金购买商品发给职工,"作为纪念品或奖品。1980年,全国“控办”修订了《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其基本点是:取消“购货本, 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措施,将原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方法,改为以花钱单位控制为主的方法,同时加强“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工作。按照山东省规定,专项控制商品又增加到33种。1981年,省控办规定:报批小汽车要持分配的汽车供应证、调拨单和集团购买力审批单,按照中央、省统一规定,小汽车审批不再以“汽车生产供应证”作为依据。1983年,省控办明确规定:有关专用车辆的购置,仍需办理批准手续。
1984年,山东省对原执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要点是:① 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②缩小专控商品范围,由原来的33种减少到14种,审批权限下放。本区根据这一精神,明确权限划分为:地区除转报省两项专控商品和担负审批地直单位12种专控商品外,不再审批县市申报的购物手续,由各县市对12种专控商品掌握审批。为了解决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市场上抢购高档消费品的问题,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迅猛增长的势头,国务院、省政府又下达了严格控制的紧急通知,又将原定的14种专项控制商品增加到17种,重新规定了审批权限:由地区行署审批的有13种,包括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
公费医疗在解放初期,本区就曾实行过。根据1952年政务院指示,本区从下半年起,开始实行了公费医疗,并对专署、县、区三级及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各种工作队和革命残废军人发给医药费。随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本区建立了公费医疗区域负责制,经费由卫生局(科)统一掌握使用,实行定点医疗、凭证就诊制度。1964年,针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患有严重病症而又必须到外地治疗,由于路费给个人造成困难的情况,按上级规定,本区也对经批准的给予报销。同时规定,外出转诊必须有规定的医院证明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由于管理不善,控制不严,公费医疗支出逐步上升,造成了浪费。针对这种情况,本区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1965年有关通知,组织各县赴安丘县学习,10月份在曹县召开了现场会,使全区的工作有了一定进展。1965年,省财政厅、卫生厅总结全省公费医疗情况时,对本区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文化大革命”中,各种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混乱,超支严重,浪费较大。尽管省、地也下达了一些办法、规定,始终未得以实施。根据1979年省革委财政局、卫生局的指示,本区公费医疔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并在单县引进安丘经验,定点培养。1980年10月,全区召开了第一次公费医疗管理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单县经验,收到了较好效果,人均开支由1979年的48.6元减为46.6元,第一次抑制了公费年年增高的势头。1980,1981两年全区节支70多万元,1982年后,由于放松了管理,全区除单县、曹县以外,其余八个县市和地直都连年
超支,1982、1983两年累计超支达417.7万元。针对这种状况,地区于1984年10月召开了第二次公医疗管理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单县“一包、二定、三把关”和曹县“建立管理卡片”等经验,随后地区又在巨野,成武抓了两个试点,并将取得的经验向全区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85年人均支出比1984年人均减少1.5元,受到省财政厅的通报表扬。
1984年,行政事业财务科建立,各项经费的管理逐步走向正轨,公医疗经费、行政经费、计划生育超生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执行情况逐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