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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利润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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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利润分配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8
页码:
142-149
摘要: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是企业职工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必须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国家通过利润分配制度,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集中,又要调节生产与消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关键词:
利润分配
企业利润
内容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是企业职工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必须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国家通过利润分配(包括征税)制度,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集中,又要调节生产与消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因此,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菏泽地区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亦进行过多次改革,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本区经济发展。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缴、亏损下拨的制度,以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1952年1月,为贯彻经济核算制,发挥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中财委发布《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凡已确定了资金,确定了合理的生产定额与消耗定额,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国营基层企业,在完成国家批准的计划(生产、销售、财务计划等)后,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分别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的创业奖励基金,但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5%。
从1954年起,国营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1955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一九五四年超计划分成和使用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国营企业的超计划利润,采取分成办法,以其中40%留归企业各主管部门使用,60%解缴国家预算。(二)其分成部分的使用范围是:弥补基建计划内已列项目的资金不足;弥补企业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流动资金的不足;弥补技术组织措施和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的不足;用于经国家专案批准的基建项目。
从1958年起,改为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5月220,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规定:(一)企业留成比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计算确定。留成比例确定五年不变,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本部门企业的留成比例,并酌量提取一部分,由部门集中掌握、调剂使用。(二)企业留成比例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部门所使用的下列资金作为计算基数:(1)预算拨付的四项费用(商业部门还包括简易仓棚修建费);(2)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社会主义竞赛奖金;(3)按规定提取的超计划留成部分。确定比例后,一律以1957年的数字为基数。企业留成所得应当以大部分用于生产,同时适当照顾职工福利。1960年,菏泽专署(60)菏专财字第16号文对本区利润留成比例作如下规定:(1)重轻工业仍按原来规定不动(15%、13%)(2)交通企业
10%。(3)国营商业企业4.1%。(4)商业加工工业5%。
(5)邮电企业13%0(6)药材企业10%。(7)出版企业10%。各主管部门过去集中的留成基金过多,影响企业单位的需要,为此,定为今后工业以不超过20%,商业不超过30%为宜。”对专直企业,(60)菏专财字第12号文规定,其利润留成30%上交专财局。1961年,菏泽专署根据鲁财行字第95号文精神,下达了 (61)菏专字第3号文,将省分配本区61年利润留成比例6.8%调整为6.28%,并强调各企业主管部门集中部分,不得超过所属企业留成资金的20%。(见附表)
1962年,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自1962年起,除了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各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拨款。省财企字第66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1962年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的临时办法》,重新实行奖励基金制度。这个规定,要求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交利润六项经济指标,可按精简职工人数后的计划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基金。否则,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提奖金的六分之一。盈利企业可从超过计划利润中提取10%,亏损企业可从超计划降低成本中提取20%的企业奖金。实行提取企业奖金的企业单位,对1960年起执行的季度综合奖仍能继续适用。
1964年,开始实行小型技借贷款,规定从企业实现的超计划利润或新增利润中归还。除1981年由于省地财政困难暂停发放外,沿用至今。
1967年,除饮食服务,供销社外,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直至1977年。
1970年2月21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几项财务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改变企业各项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1961年专、县(市)企业利润留成调整表
单位:元
说明:商业企业二、七六包括饮食服务行业。利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一个资金渠道,统称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的比例,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6号文精神,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从实现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中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者按3%提取,其余每多完成一项加提0.5%,未完成前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提。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执行。其他计划性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3%提取。计划外亏损企业一律不提。
1979年,财政部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由原来按八项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利润计划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另按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本区对企业率先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当时,本区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消耗高,产品质量差,亏损严重,在地委行署的支持下,于1980年对工业企业首先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把企业的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和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较好效果。1980年实现利润总额1168万元,与上年亏损1032万元相比,扭亏增盈2200万元。上交财政利润,1979年退库760万元,1980年退库8万元,1981年度为交库107万元,第一次扭转了本区亏损的局面。此制度至第一步利改税后废止。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建国以来,国家对企业的分配关系,一直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企业盈利向国家交,亏损由国家补,建设资金由财政拨。这种办法,不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企业,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家在处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曾进行了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偿试性的改革,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和矛盾。实行利改税,有这样几条好处:一是利改税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固定下来。企业经营管理好的可以多得,经营管理差就少得,能够奖勤罚懒,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克服'吃大锅饭'的状况;二是依照税法征税,可以避免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办法存在的争基数、吵比例的扯皮现象;三是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四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根据宏观经济的需要,对不同行业、企业和产品采取调整税率,减税免税等措施,调节生产和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五是可以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够使企业心中有数,企业留利可在增产增收中稳定增长。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国营企业的经营成果以税收的形式上交国库,国家依率计征,企业依法纳税,其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或者全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或者不交)。对上交国家的部分,国家规定了递增比例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四种方法,本区则大部按交纳调节税的办法执行。交纳调节税办法为: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精神,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通过这一步改革,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更大程度上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上交的利润,由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的状况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作了许多政策上的放宽,主要是:(一)改变了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并适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小型企业的原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新标准分别放宽为300万元和30万元,从而扩大了小型企业的范围。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原来的最低一级300元改为1000元,中间级距相应拉开,最高级由8万元改为20万元,最高税率仍为55%,调整后平均税率比老八级降低4%, 税负率平均降低10%左右。省规定,税后利润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50%以下者全部留给企业,超过50%以上部分,60%作为承包费上交国家,40%留给企业,增加了留给企业的好处。
(二)实行了新的调节税减征办法。对企业的计税利润超过基期(1983年)利润部分,由原来减征60%改为70%。计税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从而给企业留了较大的后劲。(三)放宽了国营企业归还措施性借款政策。企业申请贷款时,只要有总投资的10-30%自有资金,缺者可全部贷款,并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取消了用一定比例自有资金还款的规定。(四)对某些行业政策处理有所放宽,如对文教、农机、供销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对县以上供销社也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60%作为承包费上交地方财政,40%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放宽搞活的政策,本区国营工业企业,1985年企业留利比1983年增加309.3万元,增长幅度为38%,这就为企业增加了财力,增强了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了职工福利,为今后企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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