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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成本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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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成本管理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8
页码:
135-142
摘要:
社会主义企业的产品成本,是由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耗费中,归劳动者的那一部分必要价值组成,即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两个部分的货币表现。正确核算成本,是国家有计划地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前提。
关键词:
产品成本
成本管理
内容
社会主义企业的产品成本,是由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耗费中,归劳动者的那一部分必要价值组成,即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两个部分的货币表现。正确核算成本,是国家有计划地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前提。财政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定和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规定统一的成本核算规程,加强成本的考核和分析,帮助企业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由于成本管理涉及的内容广泛,本节主要记述财政部门关于工业企业的成本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演变情况。
建国初期,菏泽国营工业企业从无到有,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其成本核算由企业自行划分成本开支范围,费用花多少算多少,企业以收抵支,不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1953年1月17日,财政部制订《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将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耗用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各种产品的商品成本除包括上述工厂成本的成本项目外,并包括销售费用项目。
1959年8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函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将生产费用要素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工资附加费,折旧费,其他费用支出。规定成本项目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此八项为工厂成本,再加上销售费为工业商品产品的全部成本。在成本核算中将成本的计算期、材料的核算、费用的分配、在产品的计算等做了粗线条的规定。
1961年8月,省财办行字第404号文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费用的划分规定:
(一)严格禁止一切不属于生产费用开支的费用挤入成本。
(二)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费用,均应由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三)凡属四项费用、双革费用、综合利用的费用,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四)企业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综合性奖金,可在工资中列支,其他奖金由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福利部门的经费、应在附加工资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五)各企业单位生产付食品的固定人员,其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应力求自给,一时不能自给的暂列营业外损失处理,不得摊入成本。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下放农村职工的工资和往返旅费,三个月以上的列营业外损失,三个月以内可计入生产成本。(六)企业主营部门所办干校、技校、中专所需经费和基建费,应在有关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七)企业主要生产车间由于计划减产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职工工资及处理费用可列入营业,外损失处理,其余间断性或个别车间的停工损失可计入生产成本。对成本核算规定:(一)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包括全部商品总成本额,可比产品成本额和单位产品成本额的核算。(二)贯彻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两级核算,以全厂核算为主,车间核算为辅。(三)成本核算应按每月实际支付费用进行核算,其起讫日期应与历年制月份一致,不得提前结帐。(四)成本核算必须力求准确,不得推算和估算。建立健全车间原始记录,领退料制度,在产品盘点和估价计算制度。(五)凡属单一产品耗用的费用,原则上由该产品负担,多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按比例分摊,力求接近实际。(六)待摊费用摊入成本的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1962年12月,省人大(62)鲁计行字第955号文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对成本范围规定如下:(一)一切不属于生产成本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产品成本。(二)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费用不得与生产费用混淆。
(三)凡属四项费用拨款的开支,必须报经批准由国家拨款解决,不得挤入产品成本。(四)企业奖励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更提取比例摊入产品成本。(五)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矿)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产在十天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列作营业外损失。其余短期间断性或非主要车间的停工损失,可计入生产成本。(六)企业经营农副业生产的专业人员工资,应在农付业生产成本中开支。关于成本核算,文中规定:(一)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包括全部商品成本总额,可比产品成本额和单位产品成本额的核算。对主要原材料、人工成本还应核算实际消耗数量。(二)成本核算应贯彻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三)成本核算期应与费用发生期一致,按历年月份不得提前和推后。(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月末在产品盘估制度。
(五)产品费用应按比例分摊,力求接近实际。(六)待摊费用的摊销,不经批准不得跨年度。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行,前颁布的试行草案即行废止。
1963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规定:(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属于不増加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二)企业的设备、工具等,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500元(或2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其购置费用摊入产品成本。(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其交工验收前所发生的试车费、车间管理费、人员培训费等在基本建设投资内开支,交工验收后所发生的,则由企业生产成本内开支。(四)单个企业所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所支付的研究实验费和奖金,可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五)企业主管部门经过编委核定编制后所需要的行政经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占用事业费。(六〉为生产上的需要举办的各种训练班的费用,由生产成本内开支。其余各种脱产的训练班经费、职工业余学校的经费、技工学校、职工子弟中小学、职业学校等经费开支,一律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965年2月,为解决“合情、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对工交企业生产费用开支范围,作如下改革:(一)下列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①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更换频繁的物品,如玻璃器具、工具性质的仪表、电表、1吨以下的矿车、7000瓦以下的电动机、工卡模具等。②同一规格型号,由于采购地点、时间不同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③各种技术图书、期刊、资料(不包括进口的成套技术资料),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二)企业修建零星、小型、简易的建筑物,只要是生产急需的,基本上利用废料,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不影响完成当年成本和利润上交计划的,经过企业领导批准以后,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三)生产上急需,当年确能见效,每平方米造价最高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批准,可在当年仓库保管费的支出额中列支。(四)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基本上利用企业的废旧料和节余工时进行的,单项措施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见财政部(65)财工制王字第101号文】
1973年5月,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规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等,今后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共包括10项:(一)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二)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三)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基金。(四)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五)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六)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停工费用(七)废品损失。(八)产品的包装和销售费用。(九)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十)其它生产费用,如管理费、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费用。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
1975年1月15日,山东省革委财金局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对产品成本的核算对象、产品成本项目、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及成本计划的考核和分析均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设置了六个成本项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各项生产费用的分配,都应当按照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分配方法执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能任意变更。
1978年,财政部财企字531号文规定,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办法的,所发生的“三包” 损失,可在“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中列支。
1979年6月,省经委、财政部印发《山东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班组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将班组经济核算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种:分班核算,机组核算或同工序核算,单机核算,限额核算或按任务单项核算。对于班组核算的内容和指标,要求:“把国家下达的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企业的计划,层层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精神,根据班组具体情况,在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工时利用、节约数额等指标中,选择本班组经济核算的重点指标。除了重点指标外,班组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劳动竞赛的需要、奖励制度的要求和修旧利废的节约等,适当増加一些核算指标。”
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对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按其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标准工资10%-12%从成本或费用开支的奖金,统一改为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再列入成本或费用。同年,鲁财企字第351号文规定,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单位,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从1981年起,可以摊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或其它有关费用,计入成本。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物料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等;(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六)“三包”损失,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削价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排污费,(A)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保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过去有关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即行废止。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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