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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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8
页码: 128-135
摘要: 流动资金是企业购置、储存原材料等劳动对象和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所占用的流动资产的货币反映。其特点是能够在同一个周期中,价值作一次性全部转移,并在产品销售后得到补偿。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是企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既要保证生产需要,又要节约使用资金,并使资金使用和物资运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
关键词: 流动资金 资金管理

内容

流动资金是企业购置、储存原材料等劳动对象和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所占用的流动资产的货币反映。其特点是能够在同一个周期中,价值作一次性全部转移,并在产品销售后得到补偿。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是企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既要保证生产需要,又要节约使用资金,并使资金使用和物资运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过多种办法。
  1951年3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作《关于第一次全国工业会议结论的报告〉〉。报告中强调:“给予每个企业以必要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凡未确定资金的企业,应认真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其有多余或不足者,由国家或主管该企业的、地方政府统一调配。”同年6月1日,中财委作出《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决定》指出:全国国营企业均应将实有一切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重新清理、登记、估价并核定其企业资金。企业应自有的流动资金,一律根据1951年国家给予的生产任务来核定;全国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限于12月底以前完成。在这次核资中,经核定后多余的流动资金一律上交。
  1953年实行《国营企业放款办法》,银行以定额贷款与超定额方式供应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之不足。1955年,人民银行取消定额信贷,实行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58年,改革资金的供应办法。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实行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非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
  1959年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论是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流动资金,都由人民银行以放款的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各企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由基层企业和银行办理。这个制度实行后,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放松了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企业资金不够,就向银行贷款,对流动资金的核定和运用,也缺乏精打细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人民总行于(61)财经第53号、(61)银信字第49号文,改进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放款办法。
  新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必须认真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工业交通运输部门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以后,总额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这样,更有利于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好流动资金。但对建筑安装、农场、劳改、商业、外贸、粮食、水产企业以及其它部门所属商业性质的企业仍实行全额信贷的办法,即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由于不少干部对核资的重要意义和精神领会不够,对定额与超定额的界限划分不清,甚至故意扩大定额流动资金,于是财政部、人民总行制订了《关于核定工业企业1961年流动资金定额的界限问题和意见》,文中规定:一、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是企业进行生产所需要的经常周转使用的最低数额的资金,就是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一定天数的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占用资金的总和。凡与当年生产计划的完成无关,或超过一定天数所必需的物资储备占用的资金,都不应列入流动资金定额。二、超过定额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储存,叫做超定额储存。这些物资所占用的资金,应列入超定额贷款。银行应协助、督促企业尽快处理以收回贷款。三、根据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一切属于财政性和专用基金的开支,都不应该挪用流动资金,其已占用的款项,可列入特种贷款,督促企业限期清理。
  同年,省财厅、山东分行下达《关于企业各项专用基金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等一律专户存储,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取消存款和贷款帐户合一的做法,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分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再混淆。
  1961年,荷泽地区开始了清仓核资运动,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于1962年底基本结束。据1962年底统计,全区应清查单位880个,已经复查验收发证的862个,占清查单位数的97.9%。共清出生产资料总值1800余万元,其中主要物资有:钢材3988吨、生铁3054吨、木材3398立方米、水泥175吨、平板玻璃225标准箱、硫酸10吨、烧碱7吨、机电设备1600余部。应核资单位56个,已全部结束,共核定资金576.5万元,较省分配指标700万元节约123.5万元。并对主要原材物料进行了收购处理。属于物资报废、盘亏、调价等“三项”损失,企业原报为6489,414元,经专清仓核资指挥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县指挥部共同负责,反复审查核对,剔除不实部分,落实数为4,931,159元,其中物资报废损失为3,393,509元,占落实数的68.82%;物资净盘亏1,127,550元,占22.86%;调价损失440,100元,占8.32%。为了进一步挽回损失,根据省压缩指标,专署同意专清仓核资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的意见,决定从上述损失数额中,扣除30万元,由各县市、各部门责成所属企业单位,结合“五反”运动,继续挽回这部分损失。省批准核销“三项”损失总数为4,621,492元,其中核定地区所属各企业3,629,506元。
  由于自1961年后对企业流动资金采取了一年一核的办法,对地方国营企业1962年的流动资金定额,财政厅于(62)财企字第219号文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工业、交通等企业按第四季度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的基础,并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的不同,划分类型,提出不同要求,以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
  1964年5月,为了加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减少资金占压,省财厅(64)财企字第215号文规定:(一)划分企业的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物资。凡是在1964年3月底的库存物资中,属于1962年3月底以前的积压物资(包括清仓时清理出来的积压物资和旧存物资),减去在1964年内本企业能够耗用的部分(包括企业直接耗用与加工改制以后利用的部分,不包括对外销售处理的),余下的积压物资.都划出来作为“特种积压物资”单独管理。1962年3月底以后所造成的积压物资,一律不得划作“特种积压物资”。(-)企业对划分出来的“特种积压物资”,必须与正常周转物资分库存放、分立帐户、分别核算,切实防止混淆不清。(三)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对划分的“特种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款资数额,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四)划出来的“特种积压物资”所需要的资金按全省统一比例划分,即“特种积压物资”总额的65%划作占用财政资金,35%划作占用银行信贷资金。(五)企业处理老积压物资(包括:“特种积压物资”和1964年内本企业能够耗用的老积压物资),国家规定以下照顾办法:①物资部门调给企业“长线”物资,可以不收管理费,②企业使用积压物资,经厂部批准,允许按质论价以削价后的价格进入成本,③处理积压物资和加工改制而发生的损失,允许列入营业外损益。④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处理"特种积压物资”(不包括本年内本企业可以耗用部分)指标以后,可以在年底提取相当于处理积压物资收回价款千分之五的奖金,从当年利润或亏损额中提取。但此项奖金须用于生产,不能发给个人和有关科室。
  1965年初,省财政厅对该年工交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和管理作了全年的部署,要求1965年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除季节性生产企业仍按最低季度核定外,一律改按全年平均定额作为年度定额。超定额资金向银行申请超定额贷款解决。流动资金的定额改按分项核定,不必按品种项目逐一核定。流动资金的考核办法由只考核定额流动资金改为考核全部流动资金的周转期。但对于特种积压物资、特准储备,可减除计算〔见鲁财企字第(65)60号文〕。
  1966年,开展了“查设备、查材料、查资金”的三查运动。经过一年的时间,全区应进行三查的559个企事业单位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损失达687.7907万元,查出多余积压物资价值达280.7502万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浪费的漏洞,促进了工农业生产。
  自1962年1月1日起,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银行信贷的通知》)。企业的自有定额流动资金,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清仓核资,经过试点,逐步加以核定。定额内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为了简化手续,加强管理,从1971年起,这两部分资金改由银行统一供应。
  1972年,再次开展清产核资运动,到年底,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2256万元。工业企业资金周转由核资前(1971年)的160天,核资后(1973年)降为148天,加速12天,节约资金640万元。
  1979年开始的清产核资运动至1980年结束,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1917万元,流动资产盘盈亏报废净损失1430万元。对多余积压物资、设备和财产损失作了处理,松动了资金。核定了定额流动资金,建立健全了制度,改善了经营管理,加速了资金周转,节约了资金。1980年的工业企业资金周转比核资前的1978年加速17天,节约资金2400万元。
  1980年8月8日,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委、财政厅、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中规定:(一)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经核定后,从企业原有超定额贷款中划转为定额贷款,全省工交企业统一于“9月30日办理定额贷款划转手续,银行从10月1日起向企业按月息二厘一计收利息。(二)从10月1日起,我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应根据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统一规定为千分之二点一。
  1981年3月27日,省财厅(81)鲁财企字第67号文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①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处于盈亏边缘,实现的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后,不足以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②在规定的试产期间,由于没有达到设计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暂免征收。③经批准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亏损企业和微利的包干企业,暂免征收。④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已按现定划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流动资产,在批准核销以前,可不计算交纳占用费。⑤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经委批准关、停的企业,暂免征收。(二)向其它企业投资的流动资金,由投资的企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三)自有流动资金多余而不按规定上交的部分,按千分之六点三的月费率加收有偿占用费。(四)滞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五)省军工局所属企业、邮电、物资、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以及煤炭企业,暂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3年决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少数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如煤炭、军工企业),也停止交纳资金占用费。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各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占用额供应资金,企业要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自有流动资金应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要加收利息,并不得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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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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