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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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0
页码: 106-115
摘要: 农业税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农业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建国初期,对保证军需民食、支援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都起了不同寻常的作用。并限于十日内完成任务。
关键词: 税收管理 征收管理

内容

农业税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农业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建国初期,对保证军需民食、支援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都起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1950年,本区农业税收入1320万元,占整个财政收入1552.2万元的85%。因此,农业税征收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都是由党政部门成立专门领导班子,作为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来完成的。如1950年专署成立的征屯委员会,就是以专署专员逮崑玉为主任,由财政、粮食、公安、卫生、供销、共青团、妇联、地委办公室、军分区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的。
  1949年8月,平原省人民政府成立,9月即发出预借秋粮的训令,指出:"去年秋季征收的公粮,因支援淮海、平津战役,第四野战军过境及春季救灾、稳定物价等已开支净尽,致使粮食缺乏,为确保供给,各地应迅速重点预借秋粮。”并限于十日内完成任务。本区布置菏泽50万斤(谷子折米,下同),曹县40万斤,定陶19万斤,郓城31万斤,鄄城20万斤,东明17万斤,梁山15万斤,南旺23万斤,都如期完成了任务。
  1949年秋征,仍采用麦征时的负担办法,以秋季实产量计算,每亩产量折谷100斤,负担小米18斤。产量增高,负担增加;产量降低,负担减少。专署分配到县华北粮(正税)9202万斤,地村粮1531万斤,共10733万斤。为了解决供给上的困难和支援农业生产,其中折征花生仁178万斤,带皮花生种100万斤,芝麻39万斤,大麻籽33万斤,斯字皮棉43万斤,本地籽棉259万斤,棉籽386万斤,秫秸1292万斤(黄河用),谷草67万斤。为便于工作人员下乡携带给养,1950年春,平原省府发行了米麦粮票,面额为半斤、一斤,一斤四两、五斤各四种。工作人员在乡间吃饭,可付给农民粮票,农民可向粮站兑取现粮或抵交公粮。
  1950年夏征,省提出了“正确执行政策,圆满完成任务”的总要求,制定了十项负担政策:
  1.农业收入按常年应产量计算,各地估产要切合实际。同等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而增产者,其增产部分不增加负担,因怠于耕作而减产者不减少负担。
  2.夏征负担不得超过夏征正产物的13%,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后政务院通知提高到30%)。
  3.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如有需要实行累进负担的,应报省府批准。
  4.对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家属、烈士家属之无劳力、生活困难及鳏寡孤独困难户,可将免税额由一个提高到一个半、二个或二个半。
  5.灾情减免按华北区规定执行,对受灾农户应减免的税额签发减免证,用以抵交公粮。
  6.群众自报的黑(瞒)地,不追不罚,只纳今后负担。
  7.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工商业者、小市民出租的土地,不能与过去地主出租土地一样看待。租额、负担由租、佃双方自由约定,土地出租者的免税额,按其以农业维持生活的人扣除。
  8.去冬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地主、富农的土地已分给农民,地权发生了变化,地权与种麦不一致者,采取谁种谁收谁负担。9.除征麦以外,可折征十分之一的代金。
  10.凡已评定的地区,专、县对其分配负担时,仍以原亩原产为分配标准,不因评定真实增加地亩而增加负担。今年未评产过去曾有老标准亩、新标准亩者,仍按新老标准亩分配,老标准亩地区除半个免税额。按自然亩负担的地区,应分等进行初评,然后分配负担。
  1950年秋征,没有多大政策性的变化,各县区的任务,基本上都是以任务包干的办法层层布置下去的,村向户分配虽然要求评出常年产量计算出负担地,但有相当一部分村庄仍是以自然亩平均摊派的。
  1951年,随着查田定产工作的开展,农业税征收有了较大的改进,贯彻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的政策,实行了以县为单位统一税率,改变了任务包干和层层加派任务的作法。
  1952年,为了平衡棉粮地区的负担,平原省府根据中央和华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制定了棉田负担加征办法,具体规定为:凡每标准亩棉田当年应收籽棉六十五市斤以上不到七十市斤的地区,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六斤。每标准亩棉田应收籽棉七十市斤以上不到八十市斤的地区,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七斤。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八斤;每标准亩棉田应收籽棉六十五市斤以下的地区不予加征。这一规定只执行了一年,1953年即予废止。
  关于公粮入库问题,在建国初期的几年里,任务比较繁重,当时运输工具比较落后,都是用四轮牛车或独轮小车运送。因此,每年复、秋两季征收入库,都要动员大批人畜参加运输。据菏泽、鄄城等33个村的典型调査统计,共有男劳力2774个,符合运输条件的牲畜1381头,1950年秋征共收运粮595,307斤,共用大车555辆,每辆平均运粮1050斤;小车47辆,每辆平均运粮262斤。用民工2211人,占劳力总数的80%;用牲畜1955头(次),占牲畜总数的141.6%。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运输,防止人畜伤亡,每次征收入库之前,都要组成领导班子,作出具体计划,规定运输路线,勘察和修补桥梁道路,以村为单位组成运输队,由乡会,村干部率领,按规定日期、路线,到指定收粮地点交纳入库。各区乡在运粮路线沿途设立茶水、医疗站,以供运粮人畜休息、饮水和伤病治疗。对因送粮致死、致残的民工,参照国家规定的民工、民兵抚恤条例,酌情一次发给扶恤金;送粮致死的牲畜,按其损失价值给予赔偿。
  送交公粮,1950年为义务运送,在国家规定单程不超过50华里的运程内不发给运费。1951年以后,改为“征雇”运输。即在征收农业税时,附征2.5%的“征雇粮”,专门用于开支运送公粮的运费等。
  “征雇费”开支标准规定:
  1.公粮运费依送粮里程和运粮数量按每100斤每1华里以1两5钱(16两制)折款发给。
  2.装卸费按运粮数量的0.5%计发。
  3.灌仓费按运粮数量的0.35%计发。
  4.带车乡村干部生活补助费:到站如遇吃饭时间,每人每顿发给0.20元。
  平原省《公粮入库征雇运输试行办法》规定,凡年龄在18岁一50岁之间的健壮男子和一对牙以上具有耕作运输能力的健壮牲畜均有受征雇运粮之义务。关于征收经济作物的手续问题,1950年是开给群众收据。因条据往返费时误事,从1951年改用米粮证征购办法,米粮证由省印发(1953年后改成棉米证,由专署印发,专供征购棉花之用),面额分五市斤、十市斤、五十市斤、一百市斤四种。分发各县,加盖公章,交由供销社使用。各交棉户交棉后,由供销社以质论价折米,按数发给棉米证,由交棉户持以向当地粮库换取农业税收据,以抵交公粮。
  1954年至1957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土地由原来的个体所有制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制。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农业税征收办法也作了相应的改变。对于已经取消土地报酬,收入完全采取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从社内农业总收入中提取。对于仍有土地报酬的初级社,采用归户计征由社代交的办法。各户应纳的税额,从土地报酬中扣除,负担有困难的户,从社会减免中给予照顾;对于土地报酬很低,归户计征劳力少的户负担过重,经社员讨论亦可由社从总收入中提交。但属于联役士兵、革命烈士等列为优待人口的免税额,扣除后应归本户享受。社员未入股的土地,即不再扣除免税额,按常年产量计征,由土地所有者自己负担。
  1958年,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化经济体制,农业税改为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对象征收。
  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将农业税负担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其基本政策和征收办法维持多年,没有大的变化。
  1961年,中共中央441号文指出: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但对每人平均粮食产量低于当地的基本口粮标准而有其他农付业收入的,可以折征现款。省厅231号文规定,农业税夏征是预征性质,各项减免秋征一次办理。
  1962年,财政部109号文规定:严格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对征购入库的粮食,必须首先收清公粮,其余再作统购粮。
  1963年,财政部386号文规定: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以改征代金。
  1964年,国务院508号文规定:生产队进行收入分配时,要按照规定,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款。对农付产品收购和农业税的征收,在入库结算时,要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
  1964年,国务院498号文规定,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扣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从总收入中扣除这些必要部分,然后再对社员分配。
  1971年,省厅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仍贯彻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原则。要贯彻征收实物的政策和先征后购的原则,农民交纳实物后,必须先结清农业税后再进行付款,农业税征收实物的结算办法不属于硬性扣款。
  1972年,省委190号文指出:农业税征收继续执行按照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在收征农产品时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
  1976年,因简化手续停止执行常产税率。根据规定,恢复农业税常年产量、税率、标准粮等。其计算公式:现有的依率计征的标准粮-0.127元=依率计征标准粮,依率计征的标准粮 -1966年的税率=纳税单位现有的常年产量总产量。1979年,农村开始逐步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农业收入已不归生产队掌握分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的征收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所以1981年对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作了相应的改变。生产队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仍坚持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农业税的纳税单位。对实行包产到户,不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其负担的农业税应本着谁种、谁收、谁负担的精神,由承包土地的社员履行纳税义务。为适应新情况,改变交纳结算办法,做到方便群众交纳,有利于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的原则,本区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公社适当增加助征人员和征收点。
  2.编制分户负担清册。分户征收清册、分户交纳收据、分户结算清册、分户退税清册、减免申报表等,做到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3.征收交纳结算办法:队交队结算、户交户结算、户交队结算、队与户找清的办法。
  4.依靠基层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分片包干,限时定点,搞突击征收。
  5.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有实物征收实物,无实物征收代金。
  1985年农业税征收、交纳、结算形式主要有三种:
  1.户交户结: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收据开到户。
  2.户交队结: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队、收据开到户。
  3.队交队结。凡是户交户结的上、下、左、右结算清楚,税费不混,群众满意。
  1985年,国务院35号文和省府71号文规定中指出: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府批准,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对继续征收粮食的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本区是个粮食产区,仍采用了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
  1985年农业税要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坚持先征后购、先交税后还贷的原则,实行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
  1981年,为了鼓励乡(镇)完成农业税任务的积极性,对执行政策好、征收进度快、完成任务的乡(镇)、县,可以从农业税附加中提成30%—50%奖励乡(镇)。提成多少,应根据任务大小、完成多少确定。征收任务大的县,提成比例可以少一点;征收任务小的县,提成比例可以多一点。以县为单位,提成比例不准超过附加税的50%。对执行政策差、进度慢、没完成任务的乡(镇),不予提成奖励。征收的税款,乡(镇)全部解县,不准坐支,年终由县一次拨给的办法。1982年,在农业生产责任制已逐步走向完善的情况下,经地区研究确定,停止执行农业税提成奖励的办法。
  征收年度:为了使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与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一致,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夏季征收期为1月1日至8月底,秋季征收期为9月1日至12月底。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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