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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税制改革和调整负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税制改革和调整负担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103-106
摘要:
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6月,中央颁布了。通过这次改革,本区废止了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将常年产量以市石谷为单位,税额以小米为标准,统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计算,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和负担基础,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新的税率。
关键词:
税制改革
调整负担
内容
一、1958年的税制改革
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6月,中央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 实行不同地区不同税率的比例税制,纳税人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收入和税额的计算,也由原来的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合作社为单位。”
通过这次改革,本区废止了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将常年产量以市石谷为单位,税额以小米为标准,统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计算,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和负担基础,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新的税率。并且明确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五年内增产不增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次税制改革,省核定本区常年弄量指标为174,866万斤
(标准粮,下同),较原定常年产量169,030万斤提高3.5%;税额(正税下同)指标为26230万斤,较原定税额26,084万斤増加0.6%。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82,220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提高7.8%;税额调为27,445万斤,较原定税额増加5.2%。其中单县、梁山税额较专署下达指标各多调200余万斤,成武、定陶税额较专署下达指标各多调100余万斤,虽然这在当时是允许的,但检查起来,这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的作法也是不够妥当的。各县税制改革调产定率情况表
单位:标准粮万斤
注:曹县调整后,常年产量和税额减少的原因是由于扣减了太行堤水库占地。
二、1962年的调整负担
当时,由于连年自然灾害的侵袭和工作上的失误、农业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产量持续下降,农民生活困苦,负担能力削弱。为了使农业税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为了大力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即相当于历史上的'什一之税。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按照这一征收水平,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62年,省决定按照中央指示调整农业税负担,分配本区调整后的全年正税指标为13,000万斤,较原定税额20,691万斤调减7,691万斤,下调37.2%。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24,841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137,816万斤调减12,975万斤,下调9.4%;税额调为13220万斤,较原定税额调减7,471万斤,下调36.1%;正税税率由原来的15%调为10.6%,高于全国负担率。
各县调整负担情况表
单位:标准粮万斤这次调整贯彻了"减轻负担、鼓励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总的来说都减轻了负担,但由于过去部分单位的负担基础不够平衡,农业生产下降的有多有少,受灾程度有轻有重,因之各县社、各纳税单位之间调减的幅度有大有小,对过去负担基础较高、连年受灾较重、当前困难较大的单位,调减的幅度大一些,过去负担基础较低,近几年受灾较轻、生产比较稳定、社员生活困难不大的单位,调减的幅度小一些;过去负担过低的个别队,负担还可适当增加一点。对于负担率的确定,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根据正常年景每人占有实产多的税率定得高一点,占有实产少的税率定得低一点,各单位的负担率最高不超过农业总收入的15%.并向群众明确宣布了“税额确定之后,丰年不加税,小灾不减税,正常年景下包干完成,遇有特大灾害减免照顾”的精神,得到了农民的拥护。
三、1973年的部分调整
1962年调整负担以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较大,农业税负担又逐渐出现了新的不平衡,甚至某些县社生产队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为了进一步落实"合理负担”政策,于1973年又作了部分调整。经请示省批准,郓城调减236万斤(正税,下同),鄄城调减196万斤,荷泽调减119万斤,其他各县在不减少计税总额的原则下,社、队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由县自行调整解决。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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