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负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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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负担政策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7
页码: 90-96
摘要: 正确处理农业税负担问题,是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条件之一。新中国农业税负担政策历来都体现了“稳定负担”与“轻税”的精神。1950年至1957年,主要是贯彻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制》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关键词: 农业税 负担政策

内容

正确处理农业税负担问题,是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条件之一。新中国农业税负担政策历来都体现了“稳定负担”与“轻税”的精神。
  1950年至1957年,主要是贯彻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制》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负担政策作了重要改革。山东省根据征收工冷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又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政策是:
  一、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评定出常年产量,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和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常年产量一律折成当地的主要粮食计算。1950年至1957年是按华北区的规定,以谷子为标准,每市石谷(10市斗计135斤)计为一个标准亩,谷子以外的粮食一律折谷计算。折谷率为:麦七豆八玉米九,高粱、谷子斗对斗(如按斤计算,每市石谷折小麦108.5斤,豆类116斤,玉米126斤,高粱和谷子相同不打折)。1958年税制改革后,山东省规定将各种作物折成标准粮作为常年产量和征收农业税的计算基础。
  二、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因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其常年产量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三、对无固定收益的土地,山东省1954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按实产15%计算,再按每年农业人口扣除税额10斤后征收之。1958年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修改为按其实际产量的8%计征。1967年省财政厅又规定,按实产8%征收负担高于附近定产地的,可参照纳税单位或邻近单位定产地的,可参照纳税单位或邻近单位定产地的每亩负担率征收。本季每亩平均产量在30斤以下者免征。
  四、果园、蔬菜、芦苇、池藕、园艺等农林特产收入,一般按同等质量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单县的蒲苇收入不固定,每年都是按实产打折后计算征收。菏泽的牡丹因收益特多,1955年省规定将原定常年产量提高二倍到三倍。
  五、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10%计征。
  六、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1958年中央税法规定,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的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1965年省财政厅规定, 对少数土地多、劳力强、收入特多的个体户,经县批准加征亦、可超过五成,但最高以不超过十成为限。
  七、下列土地免纳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农场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和繁殖良种的土地,
  2.国家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如孤儿院、残老院等)和麻疯病人耕种的土地;
  3.房院地基、场用地、公路、水渠、河身、河堤占地及其他不能耕种的土地;
  4.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5.荒地(因怠于耕作而荒芜的土地不在此限),
  6.从1960年起,按照国家规定分给社员的自留地。
  八、纳税人依法开垦的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代金)。
  九、计税标准
  1950年至1957年以小米为单位。纳税人交纳的各种粮食,一律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小米计算。1951年本区规定每斤小米折玉米1.4375斤,黄豆1.1875斤,绿豆1.125斤,高粱1.5斤,黑豆1.3125斤,小麦0.9375斤,谷子每100斤折米70斤(折合率根据粮食价每年或有变更)。交纳的棉花、油料等其他农产品,1950年省规定每斤皮棉折米最高11.9斤,最低8.6斤,花生仁每斤折米一等折1.857斤,二等折1.75斤,三等折1.5625斤。1951年以后,改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规定的代金价格折米计算。代金价格由县拟定,报专署批准。如1955年规定荷泽、定陶、成武、巨野为0.096元,曹县为0.0977元,单县为0.0965元,复城为0.0975元,郓城、鄄城为0.976元,梁山为0.098元。
  1958年以后,统按标准粮为单位计算。1958年《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规定,每斤标准粮价定为0.10元。1961年,经省人委批准提为0.116元。1966年,省财政厅、粮食厅通知当年征收以原价计算,以新价结算找差,实征平均单价为0.1267元。1967年,省财政厅(67)财革行字第51号文规定提为0.127元。1979年,省财政厅(79)鲁财农字第79号文规定提为0.15元。1985年提为0.20元,纳税单位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标准粮价折成标准粮抵交农业税。交纳代金的单位亦按标准粮价计算交纳。
  十、税制。1950年至1957年按华北区规定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凡以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及革命烈士、军人和享受供给、包干制待遇的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额免纳负担,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以及老弱孤寡残病无劳动力而生活困难者,经县批准可将免税额酌予提高。
  耕畜及所生的幼畜,华北区税则规定,扣除消耗,牛驴每头扣0.4标准亩,骡马每头扣0.7标准亩。这一规定只1950年执行一年,1951年即行废止。
  从1958年起,按中央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了免税额,全国统一改为比例税制。
  十一、税率,即按照常年产量计算征收的比率。1950年至1957年,为常年产量扣除免税额后每负担亩应负担的税额。
  1950年夏征任务,省以全年常年产量分配70%,以麦季收获量分配30%(即所谓三七方案),专署向县分配以全年常年产量和麦季收获量各分配50%(即所谓五五方案)。秋季,专署以每负担亩平均12.1斤将任务包干分配到县,全年每负担亩平均税率为20.2斤。
  1951年,除曹县因查田定产提高了常年产量,澄出了隐瞒的土地,梁山因连年受灾税率各定为20斤外,其余各县税率均为21斤。
  1952年因地粮合并,征收税率全省统一为22斤。
  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征收农业税“必须按照毛主席指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并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并且明确“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是年,本区划归山东,为了和其他地区取得平衡,本区的负担率由1952年的22斤降为20斤,至1957年未变。
  1958年税制改革,调整了常年产量和负担税额,取消了人口免税额,故税率有所降低(但实际负担额还略有增加),各县也稍有差距,最高的郓城为15.3%,最低的单县、荷泽为14.5%,全区平均15.1%。
  1959年至1961年仍保持1958年的负担水平。
  由于本区连年遭受自然灾害,加之原有负担水平高于全省,1962年,按照省定指标将原有负担作了调整,全区税率由原来的15%降为10.59%,其中最高的郓城为11.23%,最低的梁山为8.28%,这个负担率一直维持至今未变。
  十二、地方附加。它是一种随同农业税征收的附加税,主要用于地方事业的开支。
  1950年,政务院统一规定地方附加占正税(下同)的15%, 后又电示一律提高到30%,以解决地方部队供给问题并弥补地方开支之不足。其中补征的15%,以7%留归地方,8%上解中央。
  1951年郓城、鄄城、东明、梁山、南旺为25%,菏泽24%, 曹县、定陶20%。
  1952年至1954年,按照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取消了地方附加。
  1955年,地方附加又恢复征收,夏征7%,秋征8%。
  1956年,地方附加提高到20%。1957年仍为20%,以后接省通知又以5%拨入正税,实为15%。
  1958年至1960年,地方附加比例为15%。
  1961年中央批转财政部的报告中指出,地方附加的比例由过去的15%-30%—律降为不超过10%。根据这一指示,本区规定菏泽、曹县、单县、梁山、郓城降为10%,巨野、鄄城降为8%,定陶降为7%,成武降为5%。
  1962年的地方附加,鄄城为10%,单县、定陶为8%,菏泽、曹县、成武、巨野、梁山、郓城为7%。1963年,鄄城为10%,曹县、单县为8%,其余各县为7%。
  1964年国务院通知,“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原来附加比例不到10%的地区,一律加5%。”本区荷泽、鄄城提到13.5%,曹县、单县提到13%,定陶、成武、巨野提到12.5%,郓城、梁山提到12%, 东明提到10%。从此以后,各县地方附加比例一直稳定下来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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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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