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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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3
页码: 84-116
摘要: 核实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内容包括核实定产地、无固定收益地和特产地等。土地核实工作,每年春季进行,现根据本区解放以来,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分述如下:。共计79个区,9512个村,851962户,3372480人,计税耕地9136062亩。全区通过查田定产,共查出黑地75万亩,占原耕地数的8.7%。
关键词: 农业税 税收种类

内容

核实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内容包括核实定产地、无固定收益地和特产地等。土地核实工作,每年春季进行,现根据本区解放以来,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查田定产
  1949年8月,荷泽专署建立,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年代建立起来的荷泽,曹县、齐宾、安陵、定陶、东明、南华、鄄城、郓城、郓巨、郓北等11个县,调整合并为菏泽、曹县、定陶、东明、鄄城、郓城、梁山、南旺等8个县,划归本署统辖。共计79个区,9512个村,851962户,3372480人,计税耕地9136062亩。
  荷泽地区的农民,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辛勤劳动,节衣缩食,踊跃交纳公粮(农业税),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和国民党反动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使农民负担公平合理,土地改革以后,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但当时计算征收农业税的唯一依据一耕地,突出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
  1.田亩不实,黑(瞒)地现象普遍存在。不少村上报一本帐,自有一本帐,各户的田亩一般是沿袭旧政府的田赋册串,有的册少实多,有的册多实少,甚至存在有地无粮(田赋)或有粮无地,即有地不纳粮、无地要交税的极端不合理现象。
  2.丈尺大小不一。虽然都是60平方丈为一亩,但各县之间,甚至一村一户都有山东、河南、河北、X县X县等几种不同丈尺的田亩。
  3.土地质量有优有劣,单位产量有高有低。虽然部分区村按照“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折合成了标准亩,定出了常年产量,但做得比较粗糙,多数区村仍是以习惯亩来计税的。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为此,中央财政部先后颁发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和《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平原省人民政府专门举办了勘地评产训练班,下达了《关于勘地评产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勘地评产工作是农业税的最基本的工作之一,是达到农村负担公平合理的基础,也是贯彻和执行农业税则的先决条件,这一工作不但与保障供给和人民负担密切相关,而且关系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1950年3月,荷泽专署召开了会议,专门作了部署,决定将勘地评产工作作为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努力做好。
  1950年春,本区进行了对862个村的土地分等站队。在夏秋两季农业税征收中,部分地区根据各村户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历年收获情况,初步定出了各农户的常年产量,并号召群众主动报出了一部分黑地。
  1951年春,由专署抽调各县财政、民政干部及专区文化补习学校学员组成110人的工作队,由专署财政科程季仄科长率领,在郓城县王兵马集等25个村庄,结合颁发土地证,进行了查田定产示范工作,取得不少经验。通过普遍丈量,查出黑地2186亩,占原耕地数的5.7%。
  1951年冬至1952年春,全区普遍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这次行动,除组织了一部分县区干部外,还先后雇用公社力量2988人,用了四、五个月的时间,大部地区基本上完成了这一任务。此后,通过农业税征收工作的考验,又作了若干调整,直到1953年才将各户的耕地和常年产量固定下来。唯独菏泽县当时定产太高与其它各县平衡不下来,经请示山东分局批准,又每亩下调0.12标准亩。全区通过查田定产,共查出黑地75万亩,占原耕地数的8.7%。
  查田定产的方法步骤:
  1.建立组织。县区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村成立查田定产小组,拟定计划,组织力量,具体负责领导这一工作。
  2.逐户逐块土地进行申报登记,填制草册,然后进行普丈或抽丈(凡普丈地区,应在丈量结束后编造出“地领户”与“户领地”两种册籍),务求把土地彻底查清。土地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市亩为单位。为方便工作,采取以当地原尺杆丈量,然后折合市亩的办法。
  3.自下而上地分等站队。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以村为单位进行划片分等和抽块插标等,再以几个村为单位联合并等,最后全县(或区)土地大站队。为避免分等过粗过细,要求产量相差15斤左右为一等级。4.自上而下地调查定产。结合查田和土地分等站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各类地等的产量情况,由直制定定产方案,提交县各界代表会讨论通过,逐级进行贯彻。
  5.编造农业税基础数字统计表,建立农业税册籍档案,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
  二、办理土地过拨
  查田定产工作结束以后,农业税征收有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建国初期,土地仍属私有制,每年都有发生土地买卖等地权转移的情况,合作化和公社化时期,某些单位之间,土地也互有调整。因而每年春季都要办理一次土地过拨。本区规定,凡土地发生买卖、典当、赠与等事项,致使地权有所转移的,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公社)办理过拨。过出、过入双方同在一个区(公社)的,由乡(村)开具证明(注明自然亩、市亩、常年产量),双方约定时间,共同到所在区(公社)办理,区(公社)根据所开的证明核定无误后,开具“土地产量过拨单”,,通知联交过入人回乡(村)登记土地归户,回执联交过出人回(乡(村)退出土地,存根联留区存查登记编造新册。县与县'、区与区之间的过拨,由过出、过入双方持证明共同到过入人的所在区办理。
  三、土地增减变化的处理
  1958年公社化以后,由于农田水利及各项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土地增减变化较大。山东省规定,凡属国家兴办的工业、交通、水利及市政建设占地,应由征用土地的单位出具证明;属于社队兴办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支渠、斗渠)、植树造林占地以及水冲沙压、土质碱化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等,应由纳税单位申请经公社(区)财政干部勘察丈量后,据实核减,对于已满免税年限的开荒地和夏耕地以及过去漏报的土地,应予登记,恢复纳税。
  县、区(公社)在办理土地过拨、核实土地增减变化事宜完竣后,立即编造各纳税单位新的农业税基础数字表和土地增减变化情况表,并据以编造新的负担清册。
  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除区划调整和扣除社员自留地外,1958年至1985年定产地共减少366.5万亩,占1957年原有耕地总额的25.6%,其中城镇、工业及交通等占地52.6万亩,水利占地221.1万亩,植树造林占地13.9万亩,绝产碱地扣减60.4万亩,水冲沙压6.5万亩,其他12万亩。
  计税土地的增减,以1958年至1962年变化最大。1958年至1961年共扣减各项基建占地210万亩,其中水利占地176万亩
  (包括曹县太行提水库24万亩,梁山东平湖水库37.5万亩)。1961年至1962年共扣减绝产碱地96万亩(以后经过核定和改良土壤又核増了一部分)。
  为了摸清土地增减变化的真实情况,1966年3月,由地、县、社财政干部14人,聘用社会力量44人,组成了丈地工作组,在定陶县黄店公社进行试点,对该社土地全部作了丈量。具体作法是:通过实地勘察,按照自然界限(道路河沟等),将土地划成若干区方,组织3人清丈小组,会同大小队干部贫协代表和老农、逐方、逐块进行丈量,随丈量,随编号,随绘图,随登记,将土地号数、自然形状、隶属单位、土地经济性质、位置、土质类别、种植作物,长宽尺度及面积,随时记入图表,编入“地领户册”,然后根据“地领户册”编造“户领地册”,将各纳税单位的土地逐块计入。最后召开大队干部会议,公布清丈结果,将“户领地册”交由大队干部带回核对落实。
  黄店公社共33个大队321个生产队,丈量前原有耕地98,760亩,丈量后实有耕地127,334亩,较原有耕地増加28,574亩,占28.9%,个别大队竟增加64.7%。造成土地不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958年以后几年挖的一些河道沟渠,有几条已经废弃,经过平整又恢复了耕种,挖的时候扣减了,复耕以后没有加上。
  2.原来扣减的的绝产碱地,经过改造后又变成了有收益的
  土地。
  3.某些单位虚报水利占地和绝产碱地,公社核查不实,造
  成虚报多扣。
  4.公社化后,体制变动,个别单位在调整土地时,打乱了原有基础,有的把飘零在外的土地丢弃了,被别的单位拾起来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拨手续。
  如黄店公社1958年至1961年共扣除水利、交通占地15,607亩,经过丈量,55条河道、沟渠和5条公路,实际共占地4,059亩,比原扣除数减少11,548亩’绝产碱地仅1961年就扣减16,121亩,经过丈量,只有2,656亩,较原扣减数减少13465亩。这种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计税土地失实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本区各项占地逐年增高,耕地逐年减少。从1961年至1972年,全区各项占地303万余亩,严重影响了农业税收入。同时,土地不实的现象严重存在。为了解决土地不实的问题,1973年4月,地区组织1305人对全区4851个大队37426个生产队进行了土地核实工作,结果核增土地440107亩,核减土地132575亩,增减相抵后纯増计税土地307532亩,其中定产地230300亩,无固定收益地55290亩,特产地21942亩。这次核实土地工作核实了本区的农业税计税基础,还从此建立了农业税册籍档案管理制度,对考核和研究农业税政策起了很大作用,为执行农业税政策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节负担政策
  正确处理农业税负担问题,是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条件之一。新中国农业税负担政策历来都体现了“稳定负担”与“轻税”的精神。
  1950年至1957年,主要是贯彻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制》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负担政策作了重要改革。山东省根据征收工冷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又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政策是:
  一、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评定出常年产量,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和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常年产量一律折成当地的主要粮食计算。1950年至1957年是按华北区的规定,以谷子为标准,每市石谷(10市斗计135斤)计为一个标准亩,谷子以外的粮食一律折谷计算。折谷率为:麦七豆八玉米九,高粱、谷子斗对斗(如按斤计算,每市石谷折小麦108.5斤,豆类116斤,玉米126斤,高粱和谷子相同不打折)。1958年税制改革后,山东省规定将各种作物折成标准粮作为常年产量和征收农业税的计算基础。
  二、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因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其常年产量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三、对无固定收益的土地,山东省1954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按实产15%计算,再按每年农业人口扣除税额10斤后征收之。1958年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修改为按其实际产量的8%计征。1967年省财政厅又规定,按实产8%征收负担高于附近定产地的,可参照纳税单位或邻近单位定产地的,可参照纳税单位或邻近单位定产地的每亩负担率征收。本季每亩平均产量在30斤以下者免征。
  四、果园、蔬菜、芦苇、池藕、园艺等农林特产收入,一般按同等质量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单县的蒲苇收入不固定,每年都是按实产打折后计算征收。菏泽的牡丹因收益特多,1955年省规定将原定常年产量提高二倍到三倍。
  五、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10%计征。
  六、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1958年中央税法规定,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的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1965年省财政厅规定, 对少数土地多、劳力强、收入特多的个体户,经县批准加征亦、可超过五成,但最高以不超过十成为限。
  七、下列土地免纳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农场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和繁殖良种的土地,
  2.国家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如孤儿院、残老院等)和麻疯病人耕种的土地;
  3.房院地基、场用地、公路、水渠、河身、河堤占地及其他不能耕种的土地;
  4.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5.荒地(因怠于耕作而荒芜的土地不在此限),
  6.从1960年起,按照国家规定分给社员的自留地。
  八、纳税人依法开垦的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代金)。
  九、计税标准
  1950年至1957年以小米为单位。纳税人交纳的各种粮食,一律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小米计算。1951年本区规定每斤小米折玉米1.4375斤,黄豆1.1875斤,绿豆1.125斤,高粱1.5斤,黑豆1.3125斤,小麦0.9375斤,谷子每100斤折米70斤(折合率根据粮食价每年或有变更)。交纳的棉花、油料等其他农产品,1950年省规定每斤皮棉折米最高11.9斤,最低8.6斤,花生仁每斤折米一等折1.857斤,二等折1.75斤,三等折1.5625斤。1951年以后,改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规定的代金价格折米计算。代金价格由县拟定,报专署批准。如1955年规定荷泽、定陶、成武、巨野为0.096元,曹县为0.0977元,单县为0.0965元,复城为0.0975元,郓城、鄄城为0.976元,梁山为0.098元。
  1958年以后,统按标准粮为单位计算。1958年《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规定,每斤标准粮价定为0.10元。1961年,经省人委批准提为0.116元。1966年,省财政厅、粮食厅通知当年征收以原价计算,以新价结算找差,实征平均单价为0.1267元。1967年,省财政厅(67)财革行字第51号文规定提为0.127元。1979年,省财政厅(79)鲁财农字第79号文规定提为0.15元。1985年提为0.20元,纳税单位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收购部门以质论价,按标准粮价折成标准粮抵交农业税。交纳代金的单位亦按标准粮价计算交纳。
  十、税制。1950年至1957年按华北区规定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凡以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及革命烈士、军人和享受供给、包干制待遇的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额免纳负担,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以及老弱孤寡残病无劳动力而生活困难者,经县批准可将免税额酌予提高。
  耕畜及所生的幼畜,华北区税则规定,扣除消耗,牛驴每头扣0.4标准亩,骡马每头扣0.7标准亩。这一规定只1950年执行一年,1951年即行废止。
  从1958年起,按中央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了免税额,全国统一改为比例税制。
  十一、税率,即按照常年产量计算征收的比率。1950年至1957年,为常年产量扣除免税额后每负担亩应负担的税额。
  1950年夏征任务,省以全年常年产量分配70%,以麦季收获量分配30%(即所谓三七方案),专署向县分配以全年常年产量和麦季收获量各分配50%(即所谓五五方案)。秋季,专署以每负担亩平均12.1斤将任务包干分配到县,全年每负担亩平均税率为20.2斤。
  1951年,除曹县因查田定产提高了常年产量,澄出了隐瞒的土地,梁山因连年受灾税率各定为20斤外,其余各县税率均为21斤。
  1952年因地粮合并,征收税率全省统一为22斤。
  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征收农业税“必须按照毛主席指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并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并且明确“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是年,本区划归山东,为了和其他地区取得平衡,本区的负担率由1952年的22斤降为20斤,至1957年未变。
  1958年税制改革,调整了常年产量和负担税额,取消了人口免税额,故税率有所降低(但实际负担额还略有增加),各县也稍有差距,最高的郓城为15.3%,最低的单县、荷泽为14.5%,全区平均15.1%。
  1959年至1961年仍保持1958年的负担水平。
  由于本区连年遭受自然灾害,加之原有负担水平高于全省,1962年,按照省定指标将原有负担作了调整,全区税率由原来的15%降为10.59%,其中最高的郓城为11.23%,最低的梁山为8.28%,这个负担率一直维持至今未变。
  十二、地方附加。它是一种随同农业税征收的附加税,主要用于地方事业的开支。
  1950年,政务院统一规定地方附加占正税(下同)的15%, 后又电示一律提高到30%,以解决地方部队供给问题并弥补地方开支之不足。其中补征的15%,以7%留归地方,8%上解中央。
  1951年郓城、鄄城、东明、梁山、南旺为25%,菏泽24%, 曹县、定陶20%。
  1952年至1954年,按照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取消了地方附加。
  1955年,地方附加又恢复征收,夏征7%,秋征8%。
  1956年,地方附加提高到20%。1957年仍为20%,以后接省通知又以5%拨入正税,实为15%。
  1958年至1960年,地方附加比例为15%。
  1961年中央批转财政部的报告中指出,地方附加的比例由过去的15%-30%—律降为不超过10%。根据这一指示,本区规定菏泽、曹县、单县、梁山、郓城降为10%,巨野、鄄城降为8%,定陶降为7%,成武降为5%。
  1962年的地方附加,鄄城为10%,单县、定陶为8%,菏泽、曹县、成武、巨野、梁山、郓城为7%。1963年,鄄城为10%,曹县、单县为8%,其余各县为7%。
  1964年国务院通知,“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原来附加比例不到10%的地区,一律加5%。”本区荷泽、鄄城提到13.5%,曹县、单县提到13%,定陶、成武、巨野提到12.5%,郓城、梁山提到12%, 东明提到10%。从此以后,各县地方附加比例一直稳定下来未变。
   第三节优待和减免
  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是农业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三类:即社会减免、灾性减免、政策性的优待照顾减免。建国以来,本区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对老根据地照顾。1951年平原省规定,受战争创伤特别严重的革命老根据地,在秋征负担上要从社会减免中加以照顾。1952年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标,提出: “老根据地遭受的战争创伤深重,生产水平较低,人民生活很苦,为帮助老区人民迅速恢复元气,在负担上应以省为单位,适当加以调整。特别困难的老区,可宣布免纳一定时间的公粮。”平原省1952年在布置秋征工作时,又具体规定:凡全村房屋、农具、牲畜等被敌人摧残损失特别严重,目前生产恢复与战前生产水平相差尚远者(其中特别提出本区的大、小杨湖),可豁免全村1952年的全部秋季公粮;凡损失相当严重,生产恢复尚有相当距离,可减征秋季公粮的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凡全村生产已大体恢复,而部分农户因损失特重,尚未恢复元气者,亦可分别给予减征或免征。根据中央和省指示精神,1952年秋征本区对上述地区共减征或免征公粮365.4万斤。
  1953年本区划归山东,照顾范围缩小了一些,只对遭受战争损失特别严重的老区村庄作了减免照顾。1954年即取消了这一规定,对困难户改从社会减免中照顾。
  二、社会减免。主要是按生活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强弱来衡量,困难大的多减,困难小的少减,无负担能力的全免。1950年至1952年是采取提高免税额的办法,1953年以后改为减免税额的办法。在以户为单位征收时,主要是照顾军烈属、残退军人、鳏寡孤独和人多地少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在农业合作化时期(1958年以前),减免指标分配到合作社,重点亦是照顾这些农户。
  1955年秋征时,曾试行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人多地少或土地瘠薄、遭受意外灾害和连年受灾,以致生活负担确有困难的农户,采取大体估算其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维持当地一般农民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类型户,困难不到一成者不减,四成以上者全免,一至四成者酌情照顾的办法,由村 (社)提出减免意见,交群众讨论,报乡审查、区批准,最后向群众公布定案。由于这个办法比较复杂,以后没再继续推行。
  1956年,省规定对合作社应根据社内困难户的多少、经济条件和"五保”情况,參照过去的减免基础,以社为单位给予减免,由社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给社员或并入公益金中统一使用。
  1956年中央和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超过农业主产品实际收入15%,而在生活上、负担上特别困难的,可降低到15%。在秋征工作中检查,菏泽、定陶、单县、曹县、巨野、郓城发现有这一问题,都按规定作了处理。1956年减税195536斤,1957年减税527052斤。
  人民公社时期,社会减免主要是照顾那些底子薄、生产水平低、生活比较困难和连年受灾的生产队。对生活负担有困难的个体户,亦适当予以照顾"。
  1962年中央规定,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1963年国务院和省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按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进行免税,凡超过这个规定比例的应照征农业税。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1972年省厅规定、社员自留地于1962年在耕地7%的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免税,现在一般不再办理自留地扣除免税。社会减免办法规定: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扣除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不足300斤而又无其他收入的免征;每人平均占有超过300斤,但完成全年农业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征。经济作物折粮办法:花生扣去种子、自留油汁算、棉花按八折计算,蔬菜按七折计算,上述经济作物计算金额后,以平均粮价算成粮食数。
  1979年,为了调整国民经济,加快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78)2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报告》的规定,从1979年起,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这将进一步减轻部分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农业税收负担,对生产、生活困难大的穷队免征农业税。这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为加快农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是:每人平均口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高于杂粮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以参照当地每人平均收入水平,在此水平下的可免征农业税。山东省又做了具体规定:按规定计算,每人平均口粮365斤以下,分配收入每人平均40元以下,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全免农业税。起征点以上,分配收入40-45元的生产队,给予减征照顾。起征点以上,分配收入50元以上的一般不减征。
  本区是个收入低的贫困地区,贫困队较多,从1979年农业税减免来看,纳税单位39040个,减免单位32774个,占总单位的83.9%;减免税款1317.2万元,占计征任务的67.8%,这对本区发展农业生产繁荣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近几年农业生产发展较快,绝大部分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1983年财政部和山东省财政厅分别颁发(83)财农字169和鲁财农字116号文件,通知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省财政厅鲁财农字116号文件同时规定: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五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可以根据当年收入情况,酌情给予社会减免,按交纳结算形式分别核定到队,落实到户,或直接核定到户,减免额度由各地按计征总额的2%左右掌握安排。
  三、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是农业税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照顾受灾农民生活和负担上的困难,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在农业税负担上对受灾农民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总的原则是轻灾少减或不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因积极采取措施使灾情减轻的不少减,因怠于抗灾使灾情加重的不多减,重点照顾那些受灾严重和连年受灾的单位。
  1950年,华北区规定,受灾农户实产和常年产量相比,全年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免应纳税额二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免三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四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六成;歉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减免八成,歉收七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连续受灾二年,平均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一成,歉收五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1951年除按华北区规定执行外,平原省又补充规定连续受灾三年,平均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1952年,政务院规定,受灾农户全年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免二成半;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免三成半,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平原省又规定,连续受灾二年以上,平均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另多减免一成,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关于经济作物产量的计算,1950年华北区规定,以市价九折计算。1951年平原省规定,以市价八折计算,以后基本上都是参照这个办法执行的。
  1953年山东省规定,以地段为单位,实产与本季常年产量相比,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计算歉收量。歉收不到四成者,有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六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八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原山东地区执行是分夏、秋两次减免,本区执行的是分夏、秋两次计灾,于秋征时一次计算减免,
  1954年夏征,省将减免办法修改为以地段为单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计算,本季歉收不到四成者,有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秋征时,省又修改为以地段为单位定灾,有几成定几成,以户为单位综合歉收量,本季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二成以上的减免办法同夏季。
  1955年的减免办法基本同于1954年,省只修改为歉收不到一成的户不减免。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担,当时仍是采取分户征收的,故其减免办法也与一般农户相同。但1955年秋征时,省又规定亦可以社为单位计算歉收量,歉收不到半成者不减免,歉收半成以上者依法减免。减免的税额由社自行处理,一般应掌握在取消土地报酬或土地报酬采取定量分益的社,应归劳力分配比例统一分配,在按地劳比例分益或由社统一计征的社,可按地劳分配比例统一分配。在归户计征的社,如土地分益比例较低或受灾较重的,亦可按各户应负担数的多少来分配。
  1956年,省将以地段为单位定灾改为划片定灾,减免办法同1954年。
  1957年,省规定部分土地受灾的社,减免办法同1956年。对农作物普遍受灾或大部受灾,或某些作物普遍受灾的社,亦可以社(大社可按队)为单位,按其预分估产综合计算或分作物按估产综合计算,估产低于常年产量者即定灾,有灾即减。
  由于农业税所定常年产量低于正常年景产量,受灾单位虽然遭受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但按所定的常年产量计算受灾程度,却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负担仍有相当困难。1958年改按当地正常年景产量定灾,这是一个较大的变更。实产与正常年景产量相比,歉收二成以下者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六成者适当照顾。1959年灾情减免办法与此相同。
  1960年至1962年改为夏季计灾,于秋征时一次办理减免,减免办法同1958年。
  1963年改为,实产与正常年景相比,歉收一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歉收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免五成至六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免六成至七成,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不到一成的不减免。
  1965年对减免办法作了重要修改,取消原来按受灾成数计算减免的办法,决定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合而使用,具体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统算,集体产粮扣除种子饲料后,社员口粮不足当地最低留量标准而又无其它经济收入者免征, 虽有余粮或经济作物收入但负担全部税额有困难者,根据情况适当照顾;缺粮单位出售的经济作物价款,应首先满足购买统销粮和适当照顾生产资金的困难,合理确定征收或减免的数额,坚决不征过头粮。1966年至1971年减免办法与此相同。
  1972年,省又恢复按受灾成数减免的办法,规定实产与正常年景产量相比,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免,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六成的酌情照顾,
  1983年,省又将灾情减免办法修改为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酌情照顾。
  1984年至1985年灾情减免办法同1972年。第四节税制改革和调整负担
  一、1958年的税制改革
  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6月,中央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 实行不同地区不同税率的比例税制,纳税人由原来的一家一户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收入和税额的计算,也由原来的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合作社为单位。”
  通过这次改革,本区废止了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将常年产量以市石谷为单位,税额以小米为标准,统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计算,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和负担基础,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新的税率。并且明确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五年内增产不增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次税制改革,省核定本区常年弄量指标为174,866万斤
  (标准粮,下同),较原定常年产量169,030万斤提高3.5%;税额(正税下同)指标为26230万斤,较原定税额26,084万斤増加0.6%。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82,220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提高7.8%;税额调为27,445万斤,较原定税额増加5.2%。其中单县、梁山税额较专署下达指标各多调200余万斤,成武、定陶税额较专署下达指标各多调100余万斤,虽然这在当时是允许的,但检查起来,这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的作法也是不够妥当的。各县税制改革调产定率情况表
  单位:标准粮万斤
  注:曹县调整后,常年产量和税额减少的原因是由于扣减了太行堤水库占地。
  二、1962年的调整负担
  当时,由于连年自然灾害的侵袭和工作上的失误、农业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产量持续下降,农民生活困苦,负担能力削弱。为了使农业税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为了大力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即相当于历史上的'什一之税。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按照这一征收水平,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62年,省决定按照中央指示调整农业税负担,分配本区调整后的全年正税指标为13,000万斤,较原定税额20,691万斤调减7,691万斤,下调37.2%。各县调整结果,常年产量调为124,841万斤,较原定常年产量137,816万斤调减12,975万斤,下调9.4%;税额调为13220万斤,较原定税额调减7,471万斤,下调36.1%;正税税率由原来的15%调为10.6%,高于全国负担率。
  各县调整负担情况表
  单位:标准粮万斤这次调整贯彻了"减轻负担、鼓励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总的来说都减轻了负担,但由于过去部分单位的负担基础不够平衡,农业生产下降的有多有少,受灾程度有轻有重,因之各县社、各纳税单位之间调减的幅度有大有小,对过去负担基础较高、连年受灾较重、当前困难较大的单位,调减的幅度大一些,过去负担基础较低,近几年受灾较轻、生产比较稳定、社员生活困难不大的单位,调减的幅度小一些;过去负担过低的个别队,负担还可适当增加一点。对于负担率的确定,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根据正常年景每人占有实产多的税率定得高一点,占有实产少的税率定得低一点,各单位的负担率最高不超过农业总收入的15%.并向群众明确宣布了“税额确定之后,丰年不加税,小灾不减税,正常年景下包干完成,遇有特大灾害减免照顾”的精神,得到了农民的拥护。
  三、1973年的部分调整
  1962年调整负担以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较大,农业税负担又逐渐出现了新的不平衡,甚至某些县社生产队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为了进一步落实"合理负担”政策,于1973年又作了部分调整。经请示省批准,郓城调减236万斤(正税,下同),鄄城调减196万斤,荷泽调减119万斤,其他各县在不减少计税总额的原则下,社、队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由县自行调整解决。
  第五节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农业税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建国初期,对保证军需民食、支援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都起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1950年,本区农业税收入1320万元,占整个财政收入1552.2万元的85%。因此,农业税征收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都是由党政部门成立专门领导班子,作为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来完成的。如1950年专署成立的征屯委员会,就是以专署专员逮崑玉为主任,由财政、粮食、公安、卫生、供销、共青团、妇联、地委办公室、军分区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的。
  1949年8月,平原省人民政府成立,9月即发出预借秋粮的训令,指出:"去年秋季征收的公粮,因支援淮海、平津战役,第四野战军过境及春季救灾、稳定物价等已开支净尽,致使粮食缺乏,为确保供给,各地应迅速重点预借秋粮。”并限于十日内完成任务。本区布置菏泽50万斤(谷子折米,下同),曹县40万斤,定陶19万斤,郓城31万斤,鄄城20万斤,东明17万斤,梁山15万斤,南旺23万斤,都如期完成了任务。
  1949年秋征,仍采用麦征时的负担办法,以秋季实产量计算,每亩产量折谷100斤,负担小米18斤。产量增高,负担增加;产量降低,负担减少。专署分配到县华北粮(正税)9202万斤,地村粮1531万斤,共10733万斤。为了解决供给上的困难和支援农业生产,其中折征花生仁178万斤,带皮花生种100万斤,芝麻39万斤,大麻籽33万斤,斯字皮棉43万斤,本地籽棉259万斤,棉籽386万斤,秫秸1292万斤(黄河用),谷草67万斤。为便于工作人员下乡携带给养,1950年春,平原省府发行了米麦粮票,面额为半斤、一斤,一斤四两、五斤各四种。工作人员在乡间吃饭,可付给农民粮票,农民可向粮站兑取现粮或抵交公粮。
  1950年夏征,省提出了“正确执行政策,圆满完成任务”的总要求,制定了十项负担政策:
  1.农业收入按常年应产量计算,各地估产要切合实际。同等土地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而增产者,其增产部分不增加负担,因怠于耕作而减产者不减少负担。
  2.夏征负担不得超过夏征正产物的13%,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后政务院通知提高到30%)。
  3.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如有需要实行累进负担的,应报省府批准。
  4.对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家属、烈士家属之无劳力、生活困难及鳏寡孤独困难户,可将免税额由一个提高到一个半、二个或二个半。
  5.灾情减免按华北区规定执行,对受灾农户应减免的税额签发减免证,用以抵交公粮。
  6.群众自报的黑(瞒)地,不追不罚,只纳今后负担。
  7.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工商业者、小市民出租的土地,不能与过去地主出租土地一样看待。租额、负担由租、佃双方自由约定,土地出租者的免税额,按其以农业维持生活的人扣除。
  8.去冬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地主、富农的土地已分给农民,地权发生了变化,地权与种麦不一致者,采取谁种谁收谁负担。9.除征麦以外,可折征十分之一的代金。
  10.凡已评定的地区,专、县对其分配负担时,仍以原亩原产为分配标准,不因评定真实增加地亩而增加负担。今年未评产过去曾有老标准亩、新标准亩者,仍按新老标准亩分配,老标准亩地区除半个免税额。按自然亩负担的地区,应分等进行初评,然后分配负担。
  1950年秋征,没有多大政策性的变化,各县区的任务,基本上都是以任务包干的办法层层布置下去的,村向户分配虽然要求评出常年产量计算出负担地,但有相当一部分村庄仍是以自然亩平均摊派的。
  1951年,随着查田定产工作的开展,农业税征收有了较大的改进,贯彻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的政策,实行了以县为单位统一税率,改变了任务包干和层层加派任务的作法。
  1952年,为了平衡棉粮地区的负担,平原省府根据中央和华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制定了棉田负担加征办法,具体规定为:凡每标准亩棉田当年应收籽棉六十五市斤以上不到七十市斤的地区,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六斤。每标准亩棉田应收籽棉七十市斤以上不到八十市斤的地区,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七斤。每标准亩棉田加征小米八斤;每标准亩棉田应收籽棉六十五市斤以下的地区不予加征。这一规定只执行了一年,1953年即予废止。
  关于公粮入库问题,在建国初期的几年里,任务比较繁重,当时运输工具比较落后,都是用四轮牛车或独轮小车运送。因此,每年复、秋两季征收入库,都要动员大批人畜参加运输。据菏泽、鄄城等33个村的典型调査统计,共有男劳力2774个,符合运输条件的牲畜1381头,1950年秋征共收运粮595,307斤,共用大车555辆,每辆平均运粮1050斤;小车47辆,每辆平均运粮262斤。用民工2211人,占劳力总数的80%;用牲畜1955头(次),占牲畜总数的141.6%。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运输,防止人畜伤亡,每次征收入库之前,都要组成领导班子,作出具体计划,规定运输路线,勘察和修补桥梁道路,以村为单位组成运输队,由乡会,村干部率领,按规定日期、路线,到指定收粮地点交纳入库。各区乡在运粮路线沿途设立茶水、医疗站,以供运粮人畜休息、饮水和伤病治疗。对因送粮致死、致残的民工,参照国家规定的民工、民兵抚恤条例,酌情一次发给扶恤金;送粮致死的牲畜,按其损失价值给予赔偿。
  送交公粮,1950年为义务运送,在国家规定单程不超过50华里的运程内不发给运费。1951年以后,改为“征雇”运输。即在征收农业税时,附征2.5%的“征雇粮”,专门用于开支运送公粮的运费等。
  “征雇费”开支标准规定:
  1.公粮运费依送粮里程和运粮数量按每100斤每1华里以1两5钱(16两制)折款发给。
  2.装卸费按运粮数量的0.5%计发。
  3.灌仓费按运粮数量的0.35%计发。
  4.带车乡村干部生活补助费:到站如遇吃饭时间,每人每顿发给0.20元。
  平原省《公粮入库征雇运输试行办法》规定,凡年龄在18岁一50岁之间的健壮男子和一对牙以上具有耕作运输能力的健壮牲畜均有受征雇运粮之义务。关于征收经济作物的手续问题,1950年是开给群众收据。因条据往返费时误事,从1951年改用米粮证征购办法,米粮证由省印发(1953年后改成棉米证,由专署印发,专供征购棉花之用),面额分五市斤、十市斤、五十市斤、一百市斤四种。分发各县,加盖公章,交由供销社使用。各交棉户交棉后,由供销社以质论价折米,按数发给棉米证,由交棉户持以向当地粮库换取农业税收据,以抵交公粮。
  1954年至1957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土地由原来的个体所有制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制。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农业税征收办法也作了相应的改变。对于已经取消土地报酬,收入完全采取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从社内农业总收入中提取。对于仍有土地报酬的初级社,采用归户计征由社代交的办法。各户应纳的税额,从土地报酬中扣除,负担有困难的户,从社会减免中给予照顾;对于土地报酬很低,归户计征劳力少的户负担过重,经社员讨论亦可由社从总收入中提交。但属于联役士兵、革命烈士等列为优待人口的免税额,扣除后应归本户享受。社员未入股的土地,即不再扣除免税额,按常年产量计征,由土地所有者自己负担。
  1958年,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化经济体制,农业税改为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对象征收。
  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将农业税负担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其基本政策和征收办法维持多年,没有大的变化。
  1961年,中共中央441号文指出: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但对每人平均粮食产量低于当地的基本口粮标准而有其他农付业收入的,可以折征现款。省厅231号文规定,农业税夏征是预征性质,各项减免秋征一次办理。
  1962年,财政部109号文规定:严格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对征购入库的粮食,必须首先收清公粮,其余再作统购粮。
  1963年,财政部386号文规定: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以改征代金。
  1964年,国务院508号文规定:生产队进行收入分配时,要按照规定,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款。对农付产品收购和农业税的征收,在入库结算时,要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
  1964年,国务院498号文规定,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扣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从总收入中扣除这些必要部分,然后再对社员分配。
  1971年,省厅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仍贯彻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原则。要贯彻征收实物的政策和先征后购的原则,农民交纳实物后,必须先结清农业税后再进行付款,农业税征收实物的结算办法不属于硬性扣款。
  1972年,省委190号文指出:农业税征收继续执行按照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在收征农产品时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
  1976年,因简化手续停止执行常产税率。根据规定,恢复农业税常年产量、税率、标准粮等。其计算公式:现有的依率计征的标准粮-0.127元=依率计征标准粮,依率计征的标准粮 -1966年的税率=纳税单位现有的常年产量总产量。1979年,农村开始逐步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农业收入已不归生产队掌握分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的征收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所以1981年对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作了相应的改变。生产队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仍坚持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农业税的纳税单位。对实行包产到户,不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其负担的农业税应本着谁种、谁收、谁负担的精神,由承包土地的社员履行纳税义务。为适应新情况,改变交纳结算办法,做到方便群众交纳,有利于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的原则,本区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公社适当增加助征人员和征收点。
  2.编制分户负担清册。分户征收清册、分户交纳收据、分户结算清册、分户退税清册、减免申报表等,做到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3.征收交纳结算办法:队交队结算、户交户结算、户交队结算、队与户找清的办法。
  4.依靠基层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分片包干,限时定点,搞突击征收。
  5.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有实物征收实物,无实物征收代金。
  1985年农业税征收、交纳、结算形式主要有三种:
  1.户交户结: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收据开到户。
  2.户交队结: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队、收据开到户。
  3.队交队结。凡是户交户结的上、下、左、右结算清楚,税费不混,群众满意。
  1985年,国务院35号文和省府71号文规定中指出: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府批准,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对继续征收粮食的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本区是个粮食产区,仍采用了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
  1985年农业税要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坚持先征后购、先交税后还贷的原则,实行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
  1981年,为了鼓励乡(镇)完成农业税任务的积极性,对执行政策好、征收进度快、完成任务的乡(镇)、县,可以从农业税附加中提成30%—50%奖励乡(镇)。提成多少,应根据任务大小、完成多少确定。征收任务大的县,提成比例可以少一点;征收任务小的县,提成比例可以多一点。以县为单位,提成比例不准超过附加税的50%。对执行政策差、进度慢、没完成任务的乡(镇),不予提成奖励。征收的税款,乡(镇)全部解县,不准坐支,年终由县一次拨给的办法。1982年,在农业生产责任制已逐步走向完善的情况下,经地区研究确定,停止执行农业税提成奖励的办法。
  征收年度:为了使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与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一致,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夏季征收期为1月1日至8月底,秋季征收期为9月1日至12月底。
  第六节政策检查
  农业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正确贯彻政策,圆满完成任务,对于保证国家预算收支的平衡和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供应,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税政策检查是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政策,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因此,本区曾组织了农业税政策检查工作。
  1977年元月,本区组织了一次农业税政策大检查,全区10个县有9个县(曹县未进行)组织了农业税政策大检查,共组织129人,其中地区2人,县24人(局长7人),公社103人,分成27个工作组,从元月下旬开始,到4月20日止,先后对公社、.大队、生产队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要求是对公社进行普査,对大队、生产队进行抽查。9个县共有123处公社,实际检查104处,占总数的85%;检查大队342个,占8.3%;检查生产队1842个,占5.8%。这次重点检查1975年和1976年两年的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结算、解报、册籍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公粮榜张贴等情况,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问题也要进行追查。
  1978年2月下旬,全区又组织了一次农业税政策大检查,除成武县外,共组织了168人,其中地区2人,县局20人,公社146人,分成31个工作组,3月底结束。132处公社检查了127处,占96.2%;大队4543个,检查2644个,占60%;3S729个生产队,检查了22150个,占62%。检查结果是:符合政策的生产队有19270个,占87%,不符合政策的2880个,占13%。这次是对全区所有社队进行普查,但从结果上来看,多数县进行了普查,重点检查了征收、减免和退库多的单位及边缘单位,检查1977年农业税征收、减免执行情况,政策宣传贯彻、征收入库、结算、解报、册集档案建立健全和公粮榜张贴等情况。
  从这两次农业税政策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能做到党委重视,认真宣传贯彻政策,正确摆正三者关系,财政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当好党委参谋,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征收工作。严格执行了业务手续制度,册籍档案健全,公粮榜张贴公布于众。通过检查,透视了农业税工作,总结了经验,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锻炼了农税干部,提高了业务水平,改进了工作,达到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为今后做好农业税工作指明了方向。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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