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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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7
页码: 69-75
摘要: 国营企业由交利润改为计征所得税,是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使企业利润分配合理,不再“吃国家大锅饭”,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进行改革。1983年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关键词: 国营企业 实行改税

内容

国营企业由交利润改为计征所得税,是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企业需要的生产资金全部由国家拨付,企业实现的利润交给国家,利润多的多交,利润少的少交,无利润的不交、亏损的国家弥补,这种分配制度逐渐暴露了企业权、责、利不能直接结合的弊病,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难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1979年恢复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制度,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但因企业指标和留成的比例等很难定的合理,致使企业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下降。为使企业利润分配合理,不再“吃国家大锅饭”,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进行改革。
  1983年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4月240,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于4月29日检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的大部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征收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利润,实行税利并存。对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企业自负盈亏,第一步利改税实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少数企业在规定时间继续试行递增包干等形式上交利润外,其它大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利润要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小型国营企业只交纳所得税。基本内容如下:一、征收对象
  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所得,即纳税人的利润。
  二、计算依据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营业外支出和在税前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
  三、适用税率
  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交企业。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均为国营小型商业另售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小型企业经划定后一般一定七年不变,但对主要使用国家拨款和国家贷款进行改扩建的,在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还清贷款后,企业的利润固定资产超过了小型企业标准的,应升格为大中型企业。
  下列企业不分大、中、小型,均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食品购销站和物资企业(不包括划为小型企业的物资企业)以及供销企业(不包括划为小型企业的供销企业)。
  下列企业不分大、中、小型,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合理批、零售价,并实行利改税试点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粮店,商办农牧业,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省规定文教、城市公用、农机供销企业以及盈利的省定点小磷肥厂,经营食品蔬菜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均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四、减税免税
  1.对纳税人1983年实现利润,应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利润后的余额,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微利企业,暂免征所得税三年。
  2.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企业的收入,凡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免征所得税,不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3.商办工业(包括粮办工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腌制品、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味(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适用税率后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办的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4.企业遇有自然灾害,报请上级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省规定:县级企业减免税五万元以下,由县局批准。地市级企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由地市局批准。十万元以上报省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呈报省局转税务总局批准。
  5.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税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转次年继续抵补,但连续抵补最长不超过三年。抵补后有余利的,附征所得税。
  6.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凡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税。超过十万元的,只就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利润中征税。
  7.大中院校、研究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免征所得税。
  8.省规定:电影发行、影剧院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实际税负超过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税。
  国营出版企业按35%的税率征税。出版社由于征收营业税而不足合理留利的,可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按40%的税率征税。
  9.凡需要减、免所得税的属于交纳调节税的企业、应先减、免调节税,减、免调节税不足的可再减免所得税。
  五、违章处理
  1.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交无效时,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交入库。
  2.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履行纳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规定:各级企业处以罚款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局批准;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由地、市局批准;超过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由省局批准。
  3.纳税人隐匿所得或申报不实的,除限期追交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规定:各级企业处以应纳所得税款三成以下的罚款,由县(市)局批准;三成以上至五成的,由地市局批准,五成至 —倍的,由省局批准。
  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在本区普遍贯彻执行。通过对国营企业利润、资金逐户审查核实,分别大、中、小型企业计算征收所得税。本区参加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共306户,其中有盈利的259户。依大中型企业按55%征收所得税的117户,有盈利的105户。大中型工业57户,有盈利的53户。商业58户,其中有盈利的50户。其它(交通服务等)2户,都有盈利。按照八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参加利改税的小型国营企业189户,有盈利的254户。小型工业企业61户,有盈利的49户。商业企业26户,有盈利的16户。其他企业102户,有盈利的89户,自1983年至1985年,本区计征所得税如下:
  198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612.6万元。
  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434.4万元。
  1985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259.4万元。三年内共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7,306.4万元。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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