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的变化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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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制的变化与改革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60-64
摘要: 建国前夕,菏泽地区处于多年的拉锯式激烈战争刚刚结束的时期。工商税收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对旧税制,择其所用,弃其不宜,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地方性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沿用了部分旧税目。
关键词: 税制变化 税制改革

内容

建国前夕,菏泽地区处于多年的拉锯式激烈战争刚刚结束的时期。工商税收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对旧税制,择其所用,弃其不宜,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地方性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沿用了部分旧税目。1949年本区使用的税目有:货物税,交易税、营业税、屠宰税等。各税收入虽然方针政策基本一致,但由于新老解放区环境不同,税收制度是不统一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央财政部于1950年成立了税务总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政务院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十四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包括:戏剧、电影、舞场、筵席、冷饮、旅店等)、车船使用牌照税。随后,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以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
  1950年6月,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报告指出:“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根据这一指示,1950年7月对税收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为城市房地产税。宣布了薪资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简化税目,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一千一百三十六个简并为三百五十八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三十个简并为二十五个;降低税率,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等都降低了税率。1951年,为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1952年12月26日,经政务院164次政务会议核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公布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是用原征收货物税的一部分主要产品和工商营业税、工商营业税附加以及印花税,加以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简并了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修订了工商业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把棉纱统销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经过这次税制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基本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修正以后,工商税还有十二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1958年9月110,国务院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命令。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革为工商统一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由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简化征收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
  这次税制改革后,1959年又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在全国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改进了征收方法。1966年又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工商税收还有以下八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
  1973年又进一步改革工商统一税,试行工商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财政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这次税制改革,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大多数税率没有变化。例如,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废除原来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工商税简化合并后,税率由原来的一百四十一个,减并为九十二个,税目由原来的一百〇八个,简并为五十四个。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工商税收还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六个税收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至1985年,征收工商各税的税目有:工商统一税(对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产品税、资源税、营业税、增值税、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税款滞纳金、罚款补税收入。这次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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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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