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夕,菏泽地区处于多年的拉锯式激烈战争刚刚结束的时期。工商税收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对旧税制,择其所用,弃其不宜,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地方性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沿用了部分旧税目。1949年本区使用的税目有:货物税,交易税、营业税、屠宰税等。各税收入虽然方针政策基本一致,但由于新老解放区环境不同,税收制度是不统一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央财政部于1950年成立了税务总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政务院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十四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包括:戏剧、电影、舞场、筵席、冷饮、旅店等)、车船使用牌照税。随后,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以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
1950年6月,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报告指出:“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根据这一指示,1950年7月对税收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为城市房地产税。宣布了薪资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简化税目,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一千一百三十六个简并为三百五十八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三十个简并为二十五个;降低税率,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等都降低了税率。1951年,为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1952年12月26日,经政务院164次政务会议核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公布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是用原征收货物税的一部分主要产品和工商营业税、工商营业税附加以及印花税,加以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简并了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修订了工商业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把棉纱统销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经过这次税制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基本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修正以后,工商税还有十二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1958年9月110,国务院颁发《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命令。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革为工商统一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由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简化征收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
这次税制改革后,1959年又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在全国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改进了征收方法。1966年又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上述改革,工商税收还有以下八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
1973年又进一步改革工商统一税,试行工商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财政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这次税制改革,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大多数税率没有变化。例如,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废除原来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工商税简化合并后,税率由原来的一百四十一个,减并为九十二个,税目由原来的一百〇八个,简并为五十四个。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工商税收还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六个税收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至1985年,征收工商各税的税目有:工商统一税(对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产品税、资源税、营业税、增值税、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税款滞纳金、罚款补税收入。这次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节工商税收管理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了工商业税、货物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并明确指出了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指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区税务局及时作了布署,并根据税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城市和农村的座商、行商、集市贸易各行各业,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对城镇,分街道、分地段由税务专管员定人定户明确专责管理;对农村,分片包干负责税户的一切纳税事项;对集市,划行分业指定专人管理;对行商,采取上市登记,座商监督行商,或扣押金办法进行征收管理。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对农村农付产品到毗邻地区集市销售,由基层税务所填发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自产品免征临商税;对座商到外地销货,要填发座商外销证明,按本行业征税(本行业零售税3%,临商税按零售额10%)。为加强税收管理和照顾困难商贩及个体农民的实际情况,地区税务局于1985年1月下达了《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业户税收管理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劳务性的贩运,鲜活商品、家禽幼畜、种苗等免征临商税。
经常执行的工商税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为了维护税收法纪,保证合法经营,加强工商税收的管理,掌握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所有工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征收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为征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登记的主要事项: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服务性行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收益依法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在开业或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税法规定,持批准开业的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资料,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登记的内容主要有:纳税人姓名、经营性质、经营行业和项目、开业日期、从业人员和资金多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字号等。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理开业登记后,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经营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十五天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停业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停业原因,并报送有关终止业务活动或撤销机构等批准文件,在清理纳税事项完毕后,向原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迁移地址的,除在当地税务机集注销登记外,应向迁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税务登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杜绝偷税漏税,促进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供应民需。
为做好税收管理工作,摸清税源,澄清户数,掌握工商业者的生产、经营变化,1950年开始对工商企业进行了注册登记工作。是年全区登记工商业25991户,其中工业6220户,商业19771户。分经济性质,国营无工业、国营商业41户,合作社无工业,合作商业30户,私营工业6220户,私营商业19591户,私营工商业占全区工商业户数的99.09%。工商业从业人员全区44564人,其中:工业12790人,商业31594人。分经济性质,国营商业540人,合作社商业1668人,私营工业12970人,私营商业29386人,私营工商业人员占全区企业人员的93%。全区工商业企业资金333.7万元,其中:工业企业资金75.9万元,商业企业资金257.8元。分经济性质、国营商业企业资金120万元,合作社商业资金50.2万元,国营合作社资金占全区工商业资金的66.02%。
二、纳税鉴定制度
纳税鉴定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纳税作出书面鉴定,是把税收政策法令贯彻到企业的具体形式,是征纳双方共同办税的直接法律依据。纳税鉴定是使企业熟悉税法,划清征免界限,防止错漏的较好办法,也有利于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使企业准确及时地计算交纳税款,组织收入,密切征纳关系。税务专管员要摸清纳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项目、产品种类结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等有关情况,然后对照税法,与企业办税人员共同作出书面鉴定,填写鉴定表。鉴定的内容有:属于纳税方面的主要有纳税人应纳的税收种类、征税范围或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交款方式等事项;属于制度方面,主要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和双方的联系制度等。纳税鉴定要求作到全面、准确、具体,纳税鉴定报请领导机关审批后,正式下达纳税企业,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税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或纳税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变化,税务机关应随时通知纳税企业,对纳税企业的纳税事项重新进行鉴定。本区对企业纳税鉴定工作,每年初进行,由专管员召开所管辖的工商企业会议,研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逐户填报,由县税务局审查,地区税务局抽查,经审批后发至企业,税企双方共同执行。
三、纳税辅导制度
纳税辅导是税务机关在征收之前,帮助纳税单位和个人解决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项措施。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中,认真帮助企业审核应纳税额的计算,分清经营业务中的征免范围和计算的依据,纠正各种差错,核实应纳税额,督促按期交库,尽可能把错漏现象消灭在交库之前,做到税款交纳准确、及时、足额。纳税辅导的方法,荷泽地区采取重点辅导和集体辅导两种方式。重点辅导,一般是对税源大、生产经营项目多又比较复杂,适用税率多,而会计制度又不够健全,办税人员纳税业务不够熟悉,经常发生错漏等情况的企业进行个别重点辅导。辅导时税务专管员应有计划、有准备的深入到企业,针对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辅导。集体辅导,把企业经营业务大体相同单位的办税人员定期集中,对纳税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由专管员辅导有关纳税事项。纳税辅导的时间,全区多是在每月初征税前进行,由专管员对专管片所有纳税企业单位,根据平时了解的企业纳税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进行辅导,特别对财务管理不善、乱拉资金,占用税款、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违犯财政纪律的单位,要全面细致地分门别类地进行辅导,对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现象坚决制止,对偷税漏税、挪用税款的坚决纠正。四、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将规定应纳税期间发生的应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基本依据。通过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纳税时进一步审核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防止、纠正错漏税款和错算错交税款。
申报方法;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经营业务项目,根据税法规定,按地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申报的内容主要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各种税对不同的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申报要求和填票交款办法。其他税按不同的时间定期交纳,所得税按月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都要由企业按规定申报。对申报纳税的单位大体分为三种情况:对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票向金库交纳税款;对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交款书、限期纳税;对小型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由纳税人直接纳税,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本区对企业纳税申报,已形成一种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核定后确定税负交纳税款。交库办法,有三自纳税(自己结算,自己填票,自己交库)和定期定额两种。
五、纳税检查制度
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严肃纳税纪律,纠正错误,保证税收收入。对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都有促进作用。
地区税务局对全区性纳税检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的方法主要有:发动企业自查,有计划、有领导的组织企业互查,在企业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由地区税务局组织抽调税务人员进行普查等。全区普查,一般把抽调的人员集中起来,首先在地区学习几天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后,分组到各县,结合县、所税务专管员深入到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单据和账表,按顺序查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使用税率,逐项应税品种计算检查。对税源大、问题较多、生产经营复杂的单位,组织力量再重点检查,从产、供、销、征、免范围等项进行审查,通过检查纠正差错,促使企业今后树立正确纳税观念,有利于企业经济核算和正确反映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办税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征收管理水平。从实际检查情况看,由于税制经常改革、税目不断变更,税率增减变化,企业办税人员调动频繁,每次检查都发现很多问题,少交、多交、漏交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节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国营企业由交利润改为计征所得税,是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企业需要的生产资金全部由国家拨付,企业实现的利润交给国家,利润多的多交,利润少的少交,无利润的不交、亏损的国家弥补,这种分配制度逐渐暴露了企业权、责、利不能直接结合的弊病,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难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1979年恢复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制度,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但因企业指标和留成的比例等很难定的合理,致使企业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下降。为使企业利润分配合理,不再“吃国家大锅饭”,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进行改革。
1983年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4月240,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于4月29日检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的大部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征收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利润,实行税利并存。对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企业自负盈亏,第一步利改税实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少数企业在规定时间继续试行递增包干等形式上交利润外,其它大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利润要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小型国营企业只交纳所得税。基本内容如下:一、征收对象
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所得,即纳税人的利润。
二、计算依据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营业外支出和在税前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
三、适用税率
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交企业。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均为国营小型商业另售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小型企业经划定后一般一定七年不变,但对主要使用国家拨款和国家贷款进行改扩建的,在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还清贷款后,企业的利润固定资产超过了小型企业标准的,应升格为大中型企业。
下列企业不分大、中、小型,均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食品购销站和物资企业(不包括划为小型企业的物资企业)以及供销企业(不包括划为小型企业的供销企业)。
下列企业不分大、中、小型,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合理批、零售价,并实行利改税试点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粮店,商办农牧业,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省规定文教、城市公用、农机供销企业以及盈利的省定点小磷肥厂,经营食品蔬菜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均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四、减税免税
1.对纳税人1983年实现利润,应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利润后的余额,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微利企业,暂免征所得税三年。
2.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企业的收入,凡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免征所得税,不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3.商办工业(包括粮办工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腌制品、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味(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适用税率后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办的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4.企业遇有自然灾害,报请上级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省规定:县级企业减免税五万元以下,由县局批准。地市级企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由地市局批准。十万元以上报省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呈报省局转税务总局批准。
5.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税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转次年继续抵补,但连续抵补最长不超过三年。抵补后有余利的,附征所得税。
6.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凡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税。超过十万元的,只就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利润中征税。
7.大中院校、研究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免征所得税。
8.省规定:电影发行、影剧院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实际税负超过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税。
国营出版企业按35%的税率征税。出版社由于征收营业税而不足合理留利的,可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按40%的税率征税。
9.凡需要减、免所得税的属于交纳调节税的企业、应先减、免调节税,减、免调节税不足的可再减免所得税。
五、违章处理
1.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交无效时,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交入库。
2.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履行纳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规定:各级企业处以罚款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局批准;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由地、市局批准;超过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由省局批准。
3.纳税人隐匿所得或申报不实的,除限期追交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规定:各级企业处以应纳所得税款三成以下的罚款,由县(市)局批准;三成以上至五成的,由地市局批准,五成至 —倍的,由省局批准。
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在本区普遍贯彻执行。通过对国营企业利润、资金逐户审查核实,分别大、中、小型企业计算征收所得税。本区参加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共306户,其中有盈利的259户。依大中型企业按55%征收所得税的117户,有盈利的105户。大中型工业57户,有盈利的53户。商业58户,其中有盈利的50户。其它(交通服务等)2户,都有盈利。按照八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参加利改税的小型国营企业189户,有盈利的254户。小型工业企业61户,有盈利的49户。商业企业26户,有盈利的16户。其他企业102户,有盈利的89户,自1983年至1985年,本区计征所得税如下:
198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612.6万元。
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434.4万元。
1985年国营企业所得税2259.4万元。三年内共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7,306.4万元。
第四节工商税收的成果及扩展
荷泽地区1950年工商各税收入229.6万元,1985年达到12989万元,比1950年增加56.7倍。三十六年以来,全区工商各税共收入138905.7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121422.3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14045.1万元,地方各税收入4214.3万元。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1949年本区正处在县界大分大合大改组的变动时期,当时的二专署有:郓城县、郓巨县、郓北县、荷泽县、鄄城县、南华县。五专署有:曹县、东明县、定陶县、安陵县、复程县、齐宾县。二、五专署合并为荷泽地区督察专员公署。是年,工商税收人1612585.5万元(旧币)折小米1002.2万斤,折新人民币16.1万元(旧币一万元折新人民币一元)。
1950—1952年1950年是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的第一年。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本区工商各税收入1549.1万元,其中1950年收入229.6万元,2951年收入541.1万元,1952年收入778.4万元。这时的工商税收入多是来源于个体经济,工商业户数多,税源小,零星分散,不利征管。再是税务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不足,管理不严,漏洞较大,影响了财政收入。具体税源情况是:
一、工商业户数
1950年全区共有工商业25991户,其中工业6220户,商业19771户。分经济性质,国营工业无,商业41户,公私合营工业、商业全无,合作社工业无,商业30户;私营工业6220户,商业19591户。全区工业企业全部是个体户,商业企业个体户占99.09%。
二、工商业从业人员
1950年全区有44564人,其中工业12790人,商业31594人。分经济性质,国营企业工业无,商业549人,公私合营企业工业,商业全无,合作社工业无,商业1668人,私营工业12970人,商业29386人。全区企业从业人员工业全属个体,个体商业占93%。
三、企业资金数
1950年全区企业资金333.7万元,其中工业企业资金75.9万元,商业资金257.8万元。分经济性质,国营工业无,国营商业资金120万元,公私合营工业商业无,合作社工业无,商业资金50.2万元;私营工业资金75.9万元,商业资金78.6万元。全区国营商业资金及合作社商业资金占全区企业资金的66.02%。
1950年12月290,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应国家的需要或技术上的改进发明,短期不能获利的,经政务院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优待。鼓励了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1951年全区有工商业30924户,比1950年的25991户上升25.52%;工商企业从业人员52959人,比1950年的44564人上升18.83%)企业流动资.金1030.6万元,比1950年的333.7万元上升290%。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五反运动首先在城市开始,并很快全面展开。五反运动的开展,对城乡工商业震动很大,也清算了行贿盗窃、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1952年五反后,本区有工商业户20598户,比1951年工商业30924户减少10324户,占50.12%,私营工商下降,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有较好的发展。
全区企业资金中,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三项资金1228.5万元,占企业总资金1488.3万元的82.37%。国营、集体企业资金大发展,私营企业资金大减少。
1950年工商税收入230万元,1951年541万元,1952年778万兀。
1953-1957年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迎接1953年的伟大任务》的社论。社论指出:"一九五三年将是我国进入大规模建设的第一年”。从此,"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在这五年中,本区工商各税收入7480.4万元,其中1953年收入1148.8万元,1954年收入1460.5万元,1955年收入1578.5万元,1956年收入1691.7万元,1957年收入1600.9万元。
1953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根据税种收入,分别年限,分述如下:
商品流通税:年收入475.5万元,其中来自国营企业181.1万元,合作社14.7万元,公私合营112.9万元,私营企业166.8万元。收入最大的是卷烟,年收入291.5万元,占商品流通税收入的81.3%;其次是白酒,年收入税款155.6万元。
货物税:年收入193.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0.3万元,合作社40.6万元,公私合营0.6万元,私营企业132.5万元。私营应交税款占货物税收入的68.29%。
营业税:全区应交营业税的企业2272户,交纳税款142.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82户,收入税款62.7万元;公私合营企业3户,收入税款0.5万元;合作社258户,收税款53.6万元;私营企业1929户,收税款26.2万元,占营业税的JL8%。
所得税;全区交纳所得税的企业3232户,交所得税款81.3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户,交所得税5.3万元;公私合营企业2户,交所得税0.2万元;合作社241户,交所得税41.9万元, 私营企业2989户,交所得税33.9万元,占全区所得税的46.6%。
1954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有步骤地将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的意见》。6月,为贯彻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行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要求把现存的私营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这个指示发出后到年底,私营商业的零售额在全国商业企业零售额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57.2%下降为25.6%。根据上述对私营改造的指示,呈现出发展国营扶植集体限制和改造私营工商业的趋势。由此,工商税收入由私营逐步转向国营和集体企业,从工商税收入统计中也有明确显示。
1954年商品流通税收入507.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333.8万元,合作社21.3万元,公私合营2.7万元,私营企业149.8万元。私营占总收入的29.51%。
货物税收入296.3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42.8万元,合作社31.4万元,私营企业122.2万元。私营占总收入的41.23%。
工商营业税:全区工商业2588户、交营业税227.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06户,交纳营业税93.8万元,公私合营企业1户,交营业税0.2万元,合作社194户,交营业税103.3万元;私营企业2287户,交营业税30.2万元,占营业税收入的12.38%。
所得税:工商业3508户,交所得税142.5万元,其中国营1户,交所得税12万元,公私合营1户,交所得税0.2万元;合作社172户,交所得税112.3万元;私营企业3334户,交所得税30万元,占总收入的21.13%。
1955年8月,财政部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提出了税制建设的方针: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 “公私区别,繁简不同”的原则下,随着经济变化和发展,修改税制,要积极研究,统一规划,慎重修改,对私改造、逐步过渡。在此方针下,商品流通税年收入594.1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18.9万元,合作社27.3万元,公私合营15.9万元,私营企业32万元。私营占总收入的5.39%。
货物税:年收入331.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91.7万元,合作社37.8万元、公私合营0.1万元,私营102.3万元。私营占货物税收入的30.22%。
工商业税(营业税):全区交纳营业税的企业6810户,交营业税205.2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18户,交营业税18万元;公私合营6户,交营业税0.1万元;合作社(组)3931户、交营业税147.4万元;私营企业2747户,交营业税39.7万元,占总收入的17.73%。
所得税:全区交纳所得税的工商业3525户,交所得税199.3万元,其中国营2户,交所得税0.1万元;公私合营6户,交所得税3.2万元;合作社(组)860户,交所得税171.9万元;私营企业2657户,交所得税24.3万元,占营业税收入12.17%。
1956年1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谈到税务工作时指出:“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前进,税源逐渐集中,给税收简化征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其有利的条件”。
商品流通税:年收入528.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444.6万元,合作社57.6万元,公私合营16.4万元,私营企业9.9万元。私营占商品流通税收入的1.86%。
货物税:年收入324.2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75.7万元,合作社99.4万元,公私合营1.7万元、私营企业47.5万元。私营占货物税收入的14.65%。
营业税:交纳营业税的工商业12345户,交纳营业税366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70户,交营业税56万元;公私合营44户、交营业税19.4万元;合作社(组)5986户,交营业税275.4万元;私营企业6145户,交营业税15.2万元,占营业税收入的3.15%。
所得税:交纳所得税的工商业2622户,交纳所得税149.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户,交所得税0.6万元;公私合营企业55户,交所得税11.9万元;合作社(组)2106户,交所得税135.5万元;私营企业456户,交所得税1.9万元,占所得税收入的1.24%。
1957年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税务会议时指出:自从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税收工作对象、工作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已经不同于过去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而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业为重点。税源的变化,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工作。
商品流通税:年收入564万元,其中国营企业427.7万元,合作社55.4万元、公私合营76.8万元,私营企业4.3万元。私营占商品流通税总收入的0.76%。
货物税:年收入31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99.4万元、合作社交纳95.7万元,公私合营1.2万元,私营交纳21.6万元。私营交税占货物税收入的6.79%。
营业税:全区交纳营业税的工商业9601户,营业税收入320.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86户,交营业税64.6万元;公私合营115户,交营业税22.7万元,合作社(组)2228户,交营业税244.3万元,私营企业6472户,交营业税9.3万元,占营业税收入的2.88%。
所得税:全区交纳所得税的工商业448户,共收所得税206.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18户,交税1.7万元,公私合营86户,交所得税14.2万元;合作社(组)227户,交所得税190.6万元;私营企业67户,交所得税0.4万元,占所得税总收入的0.088%。
1958-1962年1958年3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税务会议,讨论了《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报告。报告提出了税收工作“大跃进”的基本要求,以做到“五好”,实现“三无”,促进生产,增加收入。这次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年度内,工商各税共收入11249.4万元,其中1958年收入1972万元,1959年收入2057.6万元,1960年收入2098.6万元,1961年收入2318.4万元,1962年收入2802.8万元。
1963-1965年196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城乡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工作情况和问题的报告》,指出:“报告很好,参照执行”。财政部指出:为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采取稳打法,不误伤好人,在城市和集镇中要结合 "五反”运动进行清查,在农村应结合“四清”工作一道进行。据年底统计,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27万多元。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稳定物价,促进市场正当贸易起到了较好作用。1963年工商各税收入2088.3万元,1964年收入2031.1万元,1965年收入2145万元,三年共收入6264.3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收入5005.3万元。
1966-1970年1966年是“文化大革命”开始的第一年,各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建组织,拉队伍,搞串连,游行示威,工人离车间,干部离机关,对税收影响很大。
196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批判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要把他们从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并依法给予惩处。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社、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业。工商企业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经营额缩小,税收下降,财政收入减少。1966年工商各税收入1718万元,比1965年的收入2145万元下降24.56%,1967年收入2004万元,1968年收入2334万元,1969收入2412.8万元,1970年收入3200.2万元。三五计划时期五年内工商各税共收入门669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收入8542.7万元。1971-1975年四五计划期间,税制又有较大改革。1971年执行工商统一税,1973年改革为工商税。1973年至1975年工商各税收入21526.8万元,其中1971年收入3474.3万元,1972年收A4146.3万元,1973年收入4771万元,1974年收入3503万元,1975年收入5632.2万元。
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完善,经济成份起了较大变化,从所得税收入足以显示。1971年交纳所得税的工商业384户,征收工商所得税266万元,其中手工业合作社(组)122户,交纳所得税133万元;运输合作社,组)14户,交纳所得税27.3万元;合作商店(组)28户,交纳所得税9.7万元;城市人民公社24户,交纳所得税16.2万元;农村;民公社181户,交纳所得税68.6万元,私营无;其他行业15户,交纳所得税11.2万元。五年内私营仅有2户,交所得税0.1万元。
1976-1980年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最后一年,社会趋向稳定,工作逐步正规,税收收入较上年增加。在五五计划期间,工商各税共收入38330万元,其中1976年收6890万元,1977年收入8141万元,1978年收入7553万元,1979年收入7269万元,1980年收入8277万元。
1981-1985年六五计划时期是工商税制大修、大动、大改革的一个时期。1981年至1983年执行工商税,其中一部分税目于1983年改征增值税,增加建筑税和能源基金,国营企业由交利润改征所得税。1984年工商税改革产品税,增加批发商品营业税,1985年增加国营企业奖金税。五年内工商各税收入49393万元,其中1981年收入9212万元,1982年收入10042万元,1983年收入7501万元,1984年收入9649万元,1985年收入128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