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稽核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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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82
颗粒名称: 第九节 稽核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1
页码: 202
摘要: 菏泽地区人民银行稽核行使中央银行稽核职能,对全区金融业务进行稽核监督。1986年起,金融稽核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
关键词: 稽核管理 金融监管

内容

第九节稽核管理
  1962年,8个县人民银行配备稽核员,仅对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与辅导。
  1983年9月,国务院设审计署,对经济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金融稽核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1985年6月,地区人民银行设立稽核科。此后,地、县(市)各家银行、保险公司相继设立稽核科(室)为加强稽核工作的领导,地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先后任命同本行副职级总稽核,大部分县(市)行、司亦任命同行、司副职级总稽核。金融稽核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独立地负责对本行、司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进行稽核监督。地区人民银行稽核行使中央银行稽核职能,对全区金融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1986年起,金融稽核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至1990年底,地、县(市)人民银行共组织43项稽核,发现本区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扩大固定资产贷款投资,1988年达1亿元;二是不按规定比例、时间、范围,少交、漏交、迟交人民银行存款和准备金;三是以多种方式占用财政性存款,乱拉人民银行资金;四是用各种手段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及公款转存储蓄;五是城市信用社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等。稽核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金融单位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促进迅速解决问题,增强了金融系统遵守财经政策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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