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820020220001173 |
颗粒名称: | 第十章 金融管理 |
分类号: | F830.2 |
页数: | 49 |
页码: | 156-204 |
摘要: | 建国以来,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的需要,全区自上而下设置了各级金融机构,均由省以上金融机关批准。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1985年至1986年,山东省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金融许可证,全区共555处。 |
关键词: | 金融管理 金融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