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油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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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89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粮油贸易
分类号: F724.7
页数: 16
页码: 179-194
摘要: 粮食市场是城乡人民进行粮油有无调剂、品种调剂的主要场所。它对于沟通和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都起着重大作用,因之,为历代所重视。清朝市场之多和交易之频繁都超越于明朝。民国期间一九三三年,菏泽、曹县、定陶、成武、巨野、鄄城六个县有粮行139处。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和政府一直注重管理粮食市场,这对发展工农业生产、繁荣经济起着促进作用。
关键词: 粮油贸易 商品贸易

内容

第一节粮油市场
  粮食市场是城乡人民进行粮油有无调剂、品种调剂的主要场所。它对于沟通和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都起着重大作用,因之,为历代所重视。清朝市场之多和交易之频繁都超越于明朝。民国期间一九三三年,菏泽、曹县、定陶、成武、巨野、鄄城六个县有粮行139处。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和政府一直注重管理粮食市场,这对发展工农业生产、繁荣经济起着促进作用。
  一九四一年在国民党统辖区按省订立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普设集市粮食管理员,负责登记市场粮食的上市量和成交量,管理粮价和交易,并定期报告粮食的播种、灾害、收获等情况。当粮食歉收出现粮荒时,则严禁运粮出境。
  在解放区,党和政府维护人民利益,重视对粮食流通的管理,针对每个时期的不同情况,积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九四二年,为防止粮食流入敌区,规定:机关、部队的节余粮、地方事业粮、机关生产粮一律运交调剂所或公营粮店出售;异乡农民要求将劳动所得之粮运回本籍者,须有原籍区公所以上证明,找妥保人,并向当地区公所换取粮食搬运证明书,方许运粮出境。
  一九四三年,根据地内,废除购粮证和贩运证,粮食买卖、贩挑、运输一律自由,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人民由敌战区运粮至根据地者,其贩卖、保存一律自由,凡未经政府允许而由根据地运粮去敌战区者,一律没收。
  一九四七年严禁粮食出境,各县并组织力量在边沿区和接顽区缉查私运。内地仍保持贸易自由,不准乱查、乱罚、乱没收。对私人粮商采取“扶持、利用、斗争、改造”的政策,既扶持发展其有利于
  国计民生的一面,又斗争打击其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的不法活动。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九年二月,市场粮食紧缺,粮价飞涨,二月十五号涨到最高峰,在此期间,粮价平均上涨5.6倍。(上涨原因详见粮价部分)为制止粮价暴涨,国家调剂粮源,投放市场,集中抛售,平抑粮价。二月十五日以后平稳下跌。
  一九四九年七月至一九五O年三月又一次市场粮价上涨,其中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和次年二、三月份出现了两次大暴涨,九个月粮价上涨62倍。这次涨价,主要是城乡私商相互勾结,抢购粮食囤积居奇;其次是农民存粮惜售。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同私商展开了斗争,菏泽、湖西两专区从东北、山西调入粗粮1209.6万斤,同时在鲁西南市场共抛售粮食5398万斤(湖西粮食公司销2605万斤,菏泽粮食公司销2793万斤)。使市场粮价扭涨为跣急转直下,迅速恢复到原来水平。这时粮商不得不将囤积之粮赔本倾销给国家,最后以失败告终。国家取得了斗争的胜利,粮食牌价开始在市场上起到主导作用。
  一九五一年为了稳定物价,加速货币回笼,使牌、市粮价趋于平衡,采取“大力出售,重点收购,灵活吞吐”的粮食经营措施,并将调入的太原小米和东北高梁低于牌价12%进行抛售。同时规定:机关部队的节余粮、地方事业粮一律交由粮食公司代销,不准在市场自行销售。一九五O、一九五一两年国家粮食销售量中,市场销售所占比重最大,远远超过经济作物区和灾区。市场销售占总销量的具体比重为:菏泽一九五O年60%,一九五一年72.4%;湖西一九五O年30.7%,一九五一年58.5%(一九五O年湖西灾区销售量较大,占44.8%)。一九五二年国营粮食公司增加委托代营业务。普遍委托基层合作社代购代销粮食,该年代营量占总经营量的70.3%,在粮食市场中基本排除了私商经营。
  一九五三年,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开始,城镇人口迅速增加,但是粮食的增产却远远赶不上社会需求的增长,于是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思想恐慌,缺粮者争相购存,余粮农民也由惜售转向囤积,投机私商伙同城乡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乘机活动,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严重影响国家收购和供应。为了稳定物价,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务院颁布了《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地委具体制订了市场管理方案,关闭粮食自由市场,停止私商、粮贩、粮栈经营贩运粮食,取缔私人油坊、磨坊的自营业务,不准副食业自行采购粮食,只允许农民到国家交易所按国家牌价作互通有无的粮食调剂。
  一九五四年四月中旬开始试办“国家粮食市场”。城关市场由粮食部门负责业务领导,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领导。农村重点集镇建立粮食中心市场,委托供销社通过交易所进行管理。价格在统
  购统销牌价之间由县审定。小集镇的粮食市场,行政业务受当地供销社分销店和中心粮食市场的双层领导。至七月二十日,全区建立国家粮食市场285处,占全区集镇(409处)的69%。一九五七年建立国家粮食市场300多处,据二月份的290处市场统计:上市粮食939万斤,成交82.85%,其中农民调剂占74.68%,国家收购占18.12%,批准用粮行业购买占7.2%。既活跃了农村经济,又基本上杜绝了粮商粮贩的投机活动。
  一九五五年规定:粮食统购任务完成后,立即宣布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将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拿到市场进行有无调剂,严格取缔粮商粮贩的投机活动。同时,对油料市场也加强了管理,统购期间,关闭花生市场,不准农民自炒出售,更不准卖给私商。统购结束后,允许农民到国家交易所按国家规定价格进行交易或自炒出售,对私商和其他部门仍禁止经营。但为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允许各县酌情批准2—7户摊商在县城经营熟花生。禁吐
  公私油坊购买芝麻自榨或以油换料,只准代农加工,盈余部分须全部按国家牌价卖给国家,不得自行处理。
  一九五七年三月起,不准农业社开饭店,不准行业和定量单位在市场购粮・允许农民上市出售余粮,但数量不得超过50斤,并须持农业社证明信。八月根据国务院规定,统购期间对粮食、油料市场一律不开放,全部由国家收购。农民完成统购后的留用部分,也只能卖给国家或到国家市场交易。可是投机粮商却转入黑市活动,哄抬粮价,单县黑市小麦斤价0.5元,超过正常价格一倍多。八、九两个月,全区查获粮油商贩的非法活动2460起,粮食110411斤,油脂油料44032斤,分别进行了拍卖和没收。
  一九六二年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
  1、统购期间粮油市场一律关闭,统购结束后经地委批准方可开放。
  2、生产队完成交售任务后,出售集体余粮时。须经社员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开给证
  185明,方准入市交易。
  3、市场购粮只限于自食自用,并限制数量,纯粮不得超过10斤,地瓜干不得超过30斤。
  4、灾区集体单位购粮,须持本公社粮管所证明,到丰收区买粮,经市场管理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市场限量购买,纯粮不超过500斤,地瓜干不超过1500斤,并凭丰收区粮管所的准运证方可运粮出境。
  5、交通运输部门除承运国家粮食部门、供销社和持有准运证的灾区集体单位的粮油外,其余一律不准承运。
  6、干部职工回家和家属进城携带粮油限量:纯粮不超过10斤,地瓜干不超过30斤,花生仁不超过5斤,食油不超过2斤。
  “文革”期间,农村集市曾经全被取消,后虽允许个别大镇成集,但却规定了“逢五”、“排十”的统一集期,社员赶集并须请假,群众不便,贸易萧条。粉碎“四人帮”后,集市贸易逐步恢
  复,价格稳定,交易正常,群众非常满意。国家对粮油市场的管理,仍执行“统购期间暂时关闭”的办法。
  为适应农业改革的新形势,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全区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城乡市场日趋活跃繁荣。
  一九八五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粮油市场已全部放开。
  第二节议购议销
  粮油议购议销是统购统销政策的必要补充,也是国家掌握商品粮油、减少财政补贴、调整社会供求、平抑物价、繁荣市场、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
  粮油议购议销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的前提下,以“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抛物价”为出发点,本着“先购后销,量入为出,不挖国家库
  存”的原则,达到“稳定粮食局势、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目的。在价格政策上,根据不同的地区、年景、季节和不同的品种、质量,参照市场行情,掌握“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高进高出”。按照省定基础价,在上、下调5-10%的幅度内,由各县自行掌握。经营原则是:在丰收地区、余粮地区、市价低处收,在城市、灾区、缺粮地区、市价高处销;旺季收,淡季销;上市不收下市收,涨价不收落价收。不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又购又销或边购边销。一般要保持市场粮油略有剩余。
  一九六三年七月,粮油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社移交粮食部门,全区实现了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的粮油议价经营归口管理。当购不付销或库存积压时,经省批准可在地区间进行调拨或平、议互转,予以解决。该年全区议购粮食219万斤,油品(料折油)4万斤;议销粮食1153万斤,油品近9万斤,直到一九七五年销大于购的情况才得以扭转。
  一九八O年粮食征购、议购同时进行,该年议购议销数量分别较上年增加一至二倍,并划拔本省地、市兄弟单位粮食1710万斤。
  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撤销“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为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坚持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开展议价经营,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商业,可以灵活组织购销,农户及有证个体商贩均可经营粮食,可以进城、出县、出省经营和贩运。撤销“外调归口审批”的规定。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饮食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油料,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不再经过批准。从而经济搞活了,服务面也宽了,在促进生产发展,调剂人民生活,满足社会需要等方面都起了应有的作用。一九八四和一九八五两年的多渠道经营,国家粮食商业充分发挥了主渠道作用。这两年的国家议购议销量都大大超过建国后的其它年份。
  几年来,粮油议购议销工作起浮变化很大。一九六三年开始发展,“文革”期间基本停顿,一九七八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又恢复。随着农业改革的顺利进展,粮油逐年增产,议购议销也逐步发展。议购方面:一九七九年议购粮食12910万斤,相当于一九六三年的58.95倍,是一九七八年的7.21倍,议购油脂(料折油)200.74万斤,相当于一九六三年的49.2倍,是一九七八年的14.22倍。此后,粮油议购量逐年递增,一九八四年议购粮食最多(39548万斤),一九八三年议购油料油品最多(397.82万斤),分别是一九七九年的3.1倍和2倍。一九七九--一九八五年七年中,全区议购粮食173820万斤,小麦、大豆占66%,其中大豆78764万斤,占总购量的45%,东明县购大豆26558万斤,为全县议购总量的77%, 占全区(10个县)议购大豆总量的34%,该县不少粮管所年议购大豆超过500万斤购粮数量猛增。议销方面:除补充统购统销、调剂社会供求、支援本省地市外,并与很多兄弟省市建立了贸易关系,仅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五年就外销粮食36373万斤,花生、大豆、小杂粮曾远销粵、闽、滇、黔、湘、鄂、蜀、赣、浙、苏、晋、冀12省的地市县,业务联系更加密切,生意越做越活。一九七九年后的七年中,议价粮油总盈利4214万元,位于全省粮食系统的前列,并为本区农民增加收入1.6亿元,在充实国家粮油库存、平衡收支计划、繁荣市场、活跃经济、平抑物价、促进工农业生产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
  附:分年议购议销量表:1963—1985年粮油议购议销统计表1963—1985年粮油议购议销统计表1963-1985年粮食议购议销统计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菏泽地区粮食志》

《粮食志》的诞生是在行署的关怀和地区史志编委会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抽调人员组建编志办公室,拟定篇目,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整理编篡,到征求意见,修改定稿,付印成书,三次增删,已历五载,现已出版问世。这是《粮食志》编写人员辛勤劳动和给予大力支持以及关心编写的同志们的共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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