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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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8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军、政供给
分类号: F405
页数: 14
页码: 113-126
摘要: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政、军、工、学实行供给制。一、按职务高低由公家分别供应小灶、中灶、大灶伙食;二、按地区的需要由公家统一发给被服等生活用品;三、每月发给少量的货币津贴。供给标准一律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发其它粮食时均以折米率计算。
关键词: 粮油供销 供销标准

内容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政、军、工、学实行供给制。一、按职务高低由公家分别供应小灶、中灶、大灶伙食;二、按地区的需要由公家统一发给被服等生活用品;三、每月发给少量的货币津贴。供给标准一律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发其它粮食时均以折米率计算。
  战争期间的粮食供给标准,根据每年粮食收成好坏,随时进行修订。
  一九四二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克服财粮困难,进行了精兵简政,控制编制人数,厉行节约,压缩定量,每人每日节约二两小米。并有计划的派出部队,携带“代征粮证”到敌区就食,解决根据地粮食困难。
  一九四六年二月制订的供给标准
  一、政、民、武、供给标准:
  1、粮食:各级政、民、武人员,每人每日小米一斤七两(食麦期小麦二斤二两)。交通员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十二两(食麦期小麦二斤半)。
  2、烧柴:每人每日三斤半。
  3、烤火柴:(1)烤火期:每年十二月十六日到次年二月十五日。(2)定量:区级以上政.民、武、干杂人员每人每日二斤,住院病员每人每日四斤。
  4、马料:(以高粮为标准)洋马、驮炮骡、奶牛每天八斤。一般骡、马每天五斤,毛驴、支前牛每天二斤半。奶羊每天二斤。
  5、马草:骡、马和支前牛每夭十五斤,奶牛二十斤,毛驴八斤,奶羊六斤。
  6、路费米:交通局干线交通员每人每月十斤,
  县交通员每人每天四两(一个月按二十天计
  算)。
  二、教育供给标准
  1、中学供给制的教职杂务人员及区千以上之短期训练班干杂人员,每人每日小米一斤七两(食麦期间小麦二斤二两)。烧柴三斤半,公费生同。
  2、短期训练班之学员;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十二两,(食麦期间小麦二斤半),烧柴三斤半。
  3、烤火柴:烤火期间中学供给制的教、职杂务人员及区以上干部、短训班干杂、学员及公费生每人每日平均一斤半,由机关统一分配使用。
  三、保卫队供给标准
  "1、粮食: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十二两(食麦期小麦二斤半)。
  2、烧柴:每人每日三斤半。
  3、烤火柴:烤火期间每人每日平均一斤半,统一支配。
  四、社会事业供给标准
  荣誉军人: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十二两(食麦期小麦二斤半)。烧柴:一人自炊者每日八斤;二人共炊者每人六斤;三人共炊者每人五斤;四人共炊者每人四斤;五人以上共炊者每人三斤。
  同年九月规定:对政、民人员,复员、退休可按参加工作年限之长短,发给生产补助粮,其执行标准:
  1,参加工作半年到一年者补助小米130斤,每增一个月增发7斤。
  2、参加工作三年者补助小米322斤,每增一个月增发13斤。
  3、参加工作八年者补助小米1200斤,八年以上者可酌情补助小米1300斤——1600斤。
  同年十一月规定:对老、弱退休军人按其年龄发给补助粮。
  入伍一年以下者,补助小米50斤,一年到三年者200斤,三年到五年者450斤,五年到七年者600斤,七年到九年者800斤。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入伍的,根据身体情况补助小米1000斤到1500斤。
  荣誉军人退休者,除按荣军条例规定补助外部队再发优待粮。入伍一年以内者,补助小米30斤,一年到三年者70斤,三年到五年者150斤,五年到七年者300斤,七年到九年者500斤.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入伍的补助小米600到800斤。
  一九四八年二月党、政、民供给标准:
  一、粮食:食麦期每人每天小麦二斤二两,食米期每人每天小米一斤六两。不论食米食麦每人每天增加补助粮二两,由机关统一掌握。食麦期定为三个月,自六月十一日,起到九月十日止,其余全为食米期。在食米期允许每月每人食两天麦,但要发麦扣米。专员、地委级行署处、局长以上千部在食米期米麦各半,烧柴一律每人每夭三斤。
  二、菜金:党、政、民、武各系干杂人员,每
  人每夭菜金米半斤。专员、地委书记和专署处、局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一斤六两,伤病员除基本菜金外,轻者每天补助米一斤,重者补助米二斤。
  三、津贴费:
  1、一般津贴凡党、政、民、武机关单位,不分干杂,每人每月小米八斤。
  2、各种优待技术津贴
  (1)年老干杂人员,在四十五岁以上,参加工作五年以上者,每月发优待金小米十五斤,工作三年以上者,每月发优待金小米十斤。
  (2)凡医生、医助、司药、调剂、护士长等,根据职位及技术能力,除本身津贴外,每人每月按下列等级增发优待金。一等小米十五斤,二等十斤,三等五斤,四等二斤。
  (3)电台之报务员、技师以工作年龄职位及技术能力,按下列等级发优待金。一等十斤,二等七斤,三等五斤。
  (4)会计、审计、出纳、油印人员(刻钢板的)作此工作五年以下者,每月增发小米五斤,五年以上者,每月增发小米八斤,(当中作其它工作不能计算在内)。
  四、公杂费:干杂人员,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行署、专署级小米二十斤,县级十五斤,区级斤,由机关统一掌握开支。
  五、出差费:干杂人员出差,步行六十华里,骑自行车一百二十华里,按一日计。不足六十华里或一百二十华里不发。专署级以上各机关每人每月发米七斤,县级三斤,区级一斤,由机关或伙食单位统一掌握。
  六、妇女干部卫生费:每人每月小米四斤,(怀孕期不发)。
  七、医药费:各级干杂每人每月小米四斤,由机关统一掌握。
  八、自行车修理费:按照编制数,每辆每月发米三十斤,由机关统一掌握。
  九、马装、马药费:骡、马每匹每月发米二十
  斤,驴每头十斤。
  十、马草、马料:骡、马每匹每日发料五斤,草十五斤。驴每头料二斤半,草八斤。奶牛每头料四斤,草十五斤。奶羊每只料一斤,草四斤。料以高梁为标准,报销时按一斤半料折米一斤计算。
  十一、烤火柴:一般干部每人每天二斤,住院病员,每人每天四斤。
  十二、过年费:新、旧年关每人各增发小米十斤。
  十三、报纸费:区级每人每月小米一斤,县级一斤半,行署级二斤。
  十四、会议会餐费:凡召开非本单位之各种会议,菜金米每人每日二斤。会餐粮米麦各半。参加会议的在职人员扣除本人应领之食粮、菜金实报实销。会议五天以上七天以下者会餐一次,较长的会议,两星期一次,每人每次发会餐米五斤。
  十五、电料费:党、政机关每月电料米六十斤。
  十六、临时费:
  1、凡因工负伤或因战争负伤者,重伤发给小米三十斤,轻伤发给小米十五斤。
  2、抚恤费:因公在职死亡或因战争牺牲者,按其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一年以下者发给小米200斤;二到三年者300斤;三到五年者500斤;五到十年者700斤;十年以上者1000斤。如死亡家属实有困难者,由政府酌情再补助小米200斤到500斤。
  3、残废金:因公致伤或因战争负伤,经医院治疗已成残废者,按其等级发给残废金。一等每人每年小米240斤;二等180斤;三等120斤;四等60斤。
  4、埋葬费:因公在职死亡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根据本区棺木、寿衣价格发给小米500斤一600斤。
  一九四九年全区解放,党、政、军、工、学等机关,由农村转入城市,据据形势的变化对供给标
  准进行了修改。
  一、粮食定量
  1、城市标准:
  (1)大、中、小灶粮食定量,每人每日一斤半小米。
  (2)家属补助及其它客粮,每人每日小米二两,由机关掌握。
  (3)细粮比例,大灶20%,中灶50%,小灶80%, —般会议,客人招待、开学、毕业典礼,所需细粮均包括在内。
  2、乡村标准:
  (1)按大灶标准待遇者第一类(野战军)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十二两;第二类(公安部队)一斤十两;第三类(其余人员)一斤八两。
  (2)按中、小灶待遇者,粮食与所在机关一般人员同。
  (3)住院伤、病员,轻者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六两,重者每人每日小米一斤四两。
  (4)大灶第一、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日除粮食外,另发家属招待米一两,第三类人员发招待米
  二、津贴费
  1、普通津贴:
  (1)城市标准,干部每人每月小米二十斤,勤杂人员十五斤。
  (2)乡村标准,千部每人每月小米十二斤,勤杂人员八斤。
  2、伙、马夫津贴:除享受供给制待遇外,每人每月另发津贴小米二十到六十斤。
  三、夜餐费,因突击工作到夜间十二点以后者,每人每夜发小米一斤。
  四、保健费按评定等级执行下列标准:一等每月小米二十五斤;二等二十斤;三等十五斤;四等十斤。
  五、妇婴费
  1、妇女卫生费,毎人每月小米五斤(怀孕期
  不发)。
  2、妇女生育费,大产(七个月以上)发小米225斤,双胞胎加倍发小米450斤;小产(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发小米115斤;流产(三个月以内)按重病号待遇,不发生育费。
  3、妇女干部婴儿保育费,一至两周岁者,每月发小米74斤,三至四周岁85斤,五至六周岁96斤,七至十五周岁按成人待遇。十六周岁以上不再供给。
  4、保姆费
  (1)城市标准:带婴儿一名,每月发给保姆生活费小米90斤,两名者120斤,三名者150斤,增加一名加小米30斤.
  (2)乡村标准:六周岁以下两个婴儿可雇保姆一人,每月发给保姆生活费小米90斤,六周岁以下一个婴儿的,每月发保姆费小米45斤。
  一九五O年七月,为保证供给,缩小剪刀差,将供给制标准作如下修改:
  生活包干标准
  一九五四年四月,为保证部队供应,粮食部门凭证供应品种为:“小米”、“标准粉”、“马料"(玉米、高梁)。
  一九五七年,对部队的食油供应标准:各兵种战士每人毎月供应一斤二两;连、排干部每人每月一斤半;营、团干部每人每月二斤四两;师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三斤。随军服务人员按其相当于军官或士兵的标准供应。随军家属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
  一九八二年四月,军粮供应继续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给原则。供应比例粗粮25%、面粉45%、大米30%。面粉按国家标准粉,大米按标准二等,粗粮按当地中等标准。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对军粮和马草的供应作如下变更:
  1、供应部队战士的粮食比例,改为面粉60%, 大米30%,粗粮10%。
  2、军需马草,提倡部队自购解决,对确有困难者,仍由粮食部门负责派购供应。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菏泽地区粮食志》

《粮食志》的诞生是在行署的关怀和地区史志编委会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抽调人员组建编志办公室,拟定篇目,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整理编篡,到征求意见,修改定稿,付印成书,三次增删,已历五载,现已出版问世。这是《粮食志》编写人员辛勤劳动和给予大力支持以及关心编写的同志们的共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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