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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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88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征购
分类号: F713.2
页数: 46
页码: 67-112
摘要: 历代田赋均按地亩、人丁征收。清初沿用明末"一条鞭”法,雍正时摊丁入亩,地、丁两税统归一则,原征谷、麦,后改征银。民国初期仍沿旧例,唯将银两折征银元。民国四年改章征实(粮)。民国三十年物价高涨,粮食匮缺,改征粮款各半。同时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全面实行“征实”和“征购”制度(“征实”即按照田赋正额和附加额折征实物,一一律依照规定的每元折粮量缴纳粮食;"征购”即随同田赋“征实”,再“征购”。粮食“征购”量与“征实”量相同,一次办理,且“征购"部分给价极低)。民国三十一年,山东规定征实标准:按各市、县册载赋额,以每元折征稻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民国三十二年又实行“征借”制度,强迫农民把粮食按规定数量借给国民党政府,付给“粮食库券”,不付利息,从第五年起分年偿还或抵充新田赋。民国三十三年行政院发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强调田赋一律征实,各地主产稻谷、小麦者征收稻谷、小麦,不产稻谷、小麦则折征杂粮。棉产区除按赋额折征皮棉外,得随赋征购或征借粮食,其标准以实物额的一倍为原则,并在征实额三成范围内带征县级公粮。每年征收田赋一次。开征前一个月,由征收机构将开征时间、地点及一切纳税须知事项布告周知,并印发通知单分送纳税人。农产物收获后一月内开征,自开征之日起三个月收齐,逾期未交者,按逾期长短分别予以不同外罚(逾期未满一个月者,加征应完粮额的5%,一至两个月者加征10%,两个月以上者,照欠额加20%。欠主经传案追交仍不纳者,强制提取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欠赋,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及其他资金提取时,将欠赋土地等物拍卖抵偿)。民国三十六年,田赋征实征借履行"以保完粮、集体纳粮、挨户验串催征”的办法,依法传案追交,限期清完。民国三十七年田赋一律征收小麦,除正征外,仍带征省、县级公粮三成。地方顽杂盘据于沦陷区,敛粮、派饭无度,加重了农民负担。
关键词: 粮油征购 公粮征收

内容

第一节公粮征收
  历代田赋均按地亩、人丁征收。清初沿用明末"一条鞭”法,雍正时摊丁入亩,地、丁两税统归一则,原征谷、麦,后改征银。民国初期仍沿旧例,唯将银两折征银元。民国四年改章征实(粮)。民国三十年物价高涨,粮食匮缺,改征粮款各半。同时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全面实行“征实”和“征购”制度(“征实”即按照田赋正额和附加额折征实物,一一律依照规定的每元折粮量缴纳粮食;"征购”即随同田赋“征实”,再“征购”。粮食“征购”量与“征实”量相同,一次办理,且“征购"部分给价极低)。民国三十一年,山东规定征实标准:按各市、县册载赋额,以每元折征稻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民国三十二年又实行“征借”制度,强迫农民把粮食按规定数量借给国民党政府,付给“粮食库券”,不付利息,从第五年起分年偿还或抵充新田赋。民国三十三年行政院发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强调田赋一律征实,各地主产稻谷、小麦者征收稻谷、小麦,不产稻谷、小麦则折征杂粮。棉产区除按赋额折征皮棉外,得随赋征购或征借粮食,其标准以实物额的一倍为原则,并在征实额三成范围内带征县级公粮。每年征收田赋一次。开征前一个月,由征收机构将开征时间、地点及一切纳税须知事项布告周知,并印发通知单分送纳税人。农产物收获后一月内开征,自开征之日起三个月收齐,逾期未交者,按逾期长短分别予以不同外罚(逾期未满一个月者,加征应完粮额的5%,一至两个月者加征10%,两个月以上者,照欠额加20%。欠主经传案追交仍不纳者,强制提取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欠赋,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及其他资金提取时,将欠赋土地等物拍卖抵偿)。民国三十六年,田赋征实征借履行"以保完粮、集体纳粮、挨户验串催征”的办法,依法传案追交,限期清完。民国三十七年田赋一律征收小麦,除正征外,仍带征省、县级公粮三成。地方顽杂盘据于沦陷区,敛粮、派饭无度,加重了农民负担。
  “七.七”事变后,鲁西南各县相继沦陷。日伪在占领区实行“以战养战”的殖民政策。他们对中国粮食的所谓"征收”和“购买”,实为武装掠夺。横征暴敛,强制征粮,就地抢劫,不时集结军队闯入农村大肆抢粮,并抓夫、拉车、牵畜、逮禽、翻箱倒柜,无恶不为。农民群众奋起护粮,抵抗日伪抢掠。每当作物成熟,迅即速收速打或转运或埋藏。一九四二年菏泽王浩屯区宋庄曾宪理等三人,为掩护公粮,曾遭日寇严刑摧残,及至铁丝穿手,遍体鳞伤,仍闭口不说藏粮地点,后被抛入水坑,光荣牺牲。一九四四年,单县农民群众机智地逃避日伪敛粮,使敌人征、购无着,束手无策。当时,伪县长曾向曹州道报称:“……各区民众多垒门堵户、流离他乡,纵有一、二家未逃者,率皆贫
  而无告,饔飨难继,...…。”当时群众英勇抗粮斗争,宁死不屈。一九四五年曹州道应征田赋粮70548486斤,实征仅10418493斤。该年八月日寇投降。
  解放区人民政府针对各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田赋征收办法。抗日初期,依照财产多寡规定纳税比例(最高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对不劳而获的收入课以重税。说服富户交纳救国捐,说服无效时,则指定摊派钱粮。游击队的给养来源,主要以没收敌伪资财和向富户募捐。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其基本内容:减租,即“二五”减租,把地主给农民土地的租额按抗战前的标准减低25%;减息,即对抗战前的借贷关系,按一分半标准计算利息,若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来二倍者,本利停付。一九四二年在游击区、接敌区开始实行财粮累进办法,按人计算,按户征收,以土地产量为基数,人均年收入不达二石谷者免征,超过免征点部分划为七等计征。粮款统一分派,同时起征。一九四三年解放区执行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在查田、定产、区分土质的基础上,以人计算累进,以户计算负担。每亩年产粮一石二斗至一石四斗为标准地,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者,根据土质好坏,参酌收获多寡,折合标准地计算负担。共分五等十一级:扣除每人免征点一亩标准地后,按以下累进率计算负担:
  注: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不再累进,每亩按1亩9分计算负担。
  一九四七年对原来标准地和免征点规定作了修改:标准地收获量改为1-1.2(每石150斤),免
  征点分别为:
  一九四八年取消累进计算法,采取比例征收制和租田负担计算法,力求负担合理,逐步趋于固定负担。
  土地按土质肥瘠分为五等:土质肥沃、旱涝均收者为特等;淤土地或其他肥沃土地为上等;黄土地或两合土为中等;沙碱性土地为下等;高低不平、土质沙碱、瘠者为劣等。
  租田负担计算法:
  未土改区:自耕者一亩按一亩计算;靠剥削过活者,小种地在实行“二五增佃”后原系二八开(秋二八,麦一九)及一九开者,按自耕地计算负担;三七开(秋三七,麦二八)及三堆开,出租人每亩按九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暂不负担;大种地(对半分)与定额租之土地,在实行“二五”减租后,出租人按六分五厘计算负担,承种人按三分五厘计算负担。
  已土改区:因无劳力而出租者,按分得土地收益的正比例负担,如二八分者,出租人每亩地按八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按二分计算负担,其余类推;典当地,由承当人自耕者,承当人按自耕地计算负担,由当地人租种者,承当人作出租地,当地人作租种地,分别计算负担。
  同年第三专署麦征公粮按地段收成、种麦面比成和人口计算负担。种麦面积60%,每亩收获量在60-70斤者,每亩征8斤,种麦面积每增5%,则
  加征半斤,每减少5%则减征半斤;每亩收获量70—80斤者征9斤,80—100斤者征10斤,100—120斤者征12—13斤,150—200斤者征15—16斤,200斤以上者最多征25斤,60斤以下者每少收10斤则减征1.5斤,30斤以下者免征。种麦面积比成计算,按种麦面积占全家共有地的6成作起码,多一成多征一斤,少一成少征一斤。不分男女老幼,有无劳力和党、政、军、民、教、职、员、工,一律以现有人口按规定扣除免征点计算。
  同年,第二专署秋征规定:在收成好的地区每负担亩的边区粮负担额,最高不得超过25斤,负担额在20斤以上者,可增加地村粮半斤(增后为3斤),增加柴米一斤(增后为5斤),负担额在10斤以下者,可减少地村粮半斤(减后为2斤),减少柴米1斤(减后为3斤),负担额在10—20斤者, 地村粮和柴米都不变动。并规定能使活出差的牛、驴每头免征点3分,骡、马每匹免征点5分。
  一九四九年,鲁西南的公粮征收执行“夏季预
  征,全年统算”。在已土改地区,对折合新标准亩较合理的新评产区,采取固定负担比例征收制;对折合标准不尽合理或未折合者,按地质好坏、产量多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负担的比例征收。每户的农业税负担(不包括地村粮)以不超过其收获量15-20%为准;在恢复区和新收复区,分别土地占有情况扣除免征点累进征收。每人平均土地3亩以下者,除免征点1亩,3-4亩者除免征点半亩,4—5亩者按原亩征收,均不累进负担,对5亩以上者,不除免征点,并累进负担。
  建国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本着"多征现粮,少征代金”的原则,“实行夏季予征,全年统算”和“夏季记实秋季一次减免”的办法。
  一九五四年夏、秋两季分别按比例征收,对沿湖、沿河无固定收入的一麦田地区,夏征每人除半个免征点,按实产的15%征收。
  社会减免:结合粮食统购统销进行,通过调查
  研究,摸清缺粮情况,并将农副业收入全部计算在内,衡量困难程度,确立减免对象。同年夏收期间,全区社会减免户占总户数的8—10%,减免量约占夏征任务的3%。
  灾情减免:以段为单位核实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土地的歉收量,对比本季产量,计算歉收成数,按成减征税额。歉收不到二成的不减;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歉收几成减几成;四成以上减五成;五成以上减七成;六成以上者全减免。
  一九五五年夏征起,按农业税实征额随征地方自筹8%,个别重灾县可适当降低附征比数。
  一九五六年地方自筹改为20%,以保证地方开支。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的办法。
  一九五八年农业税制改革,执行调产定律。新计税常产:全区指标总额176425万斤,核定到社户182555万斤,较常年提高9.7%。新税额:指标税率15%,税额26509万斤,核定到户税率15.1%,税额
  27556万斤,较原负担增加7.32%。
  一九五O----一九六二年,全区农民公粮负担年平均每人51.64斤,每亩20.47斤,均低于战争年代。
  一九六四年按“先征后购”的原则,先计算征收农业税,再计算统购余粮。
  一九八三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并相应恢复因实行“起征点”而核减的任务。
  一九八五年,农业税由“征实(粮食)为主” 改为“征收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制的又一次重要改革。表9第三专署麦季公粮负担统计表
  第五专署公粮负担统计表
  第二节粮油统购
  一、粮食
  建国后,随着经济工作的发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迅速增加,人民购买力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作物区也逐渐扩大,因此粮食需要量剧增,但当时的个体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水平和粮食商品率都很低,加之私商屯积粮食,扰乱市场,有余粮的农民不肯出售,致使国家购粮减少,供应发生困难,为解决粮食供需矛盾,国家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命令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这是根据我国国情粮情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取得商品粮的重要手段。
  菏泽地区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初,在荷泽、单县、梁山重点试行,月底普遍执行了这一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粮食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很重视粮食工作,在一定的时期作为工作重点去抓,并亲自
  掌握。依照“统筹兼顾,适当按排”的方针,“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政策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党动员,全力以赴地宣传贯彻,并加强市场管理,打击私人粮商的破坏活动,保证粮食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记取了深刻的教训。
  统购开始,动员农民将余粮依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分配数量卖给国家,剩余部分可自由储存、使用,可继续卖给国家,也可在国家粮食市场上进行调剂和交易。不许私商经营粮食,不许私营粮食加工行业自购原料和自销产品,一切经营和加工粮食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加工厂、统归国家粮食部门领导。并配合工商、政法、公安部门对粮商粮贩和地、富、反、坏分子分别进行守法教育,详细交代政策,严格控制其非法活动,处决了套购贩卖粮食、抵抗统购统销政策的单县奸商姚清臣,逮捕了一批投机粮商和抗拒
  统购的地主富农,没收其部分粮食,结合进行广泛宣传,保证了粮食统购的顺利进行。
  当时的统购办法比较简单,由县分配统购控制数,先党内后党外,从上到下地宣传动员,同时组建计划收购调查评委会,了解农民的粮食余缺情况,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组织自报公议和交售。
  统购初期,由于工作缺乏经验,一九五三年粮食又因灾减产,当时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不够深透,加上私商与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相勾结,和反动分子的煽动,使少数余粮农民不但拒售余粮,反而以攻为守地大闹统销,粮食统购工作进展不快。对此各级党政领导于一九五四年初贯彻“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粮食统购统销”的指导方针,动员全党作深入细致地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了以春耕生产、互助合作为中心,结合按排好农村粮食统销,要求在春播前重点作好粮食工作,抓两头促中间“五管”齐下,并坚决取缔黑市,严厉打击粮食奸商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春节后至四月五
  日,全区依法判刑42名投机奸商和33名反革命分子。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很快就扭转了被动局面。第一年的粮食统购历时五个月胜利结束。全区入库粮食26566万斤,超任务10.73%。
  一九五四年改进了统购办法:根据统购任务和粮食产量,参照农民消费情况,制定“免购额”(包括种子、口粮、饲料)和“余粮分级累进定率”,以率计算统购量,内部审议调整,公布于众,辅以民主评议,区审批,派购到户,进行统购。
  一九五四年开始统购地瓜干,在菏泽地区是个新事,群众历来喜食鲜地瓜,没有切片晒干的习惯,当年全区裁地瓜129.5万亩,总产折粮48579万斤,扣除留种、食用和饲料后,应余20652万斤,分配菏、单、郓、曹、巨、复、定七个县统购任务1000万斤,结果仅购44万斤。不过,从此农民的生活习惯开始转变,地瓜干逐渐成为主食,直到八十年代粮食连年增产,主食——瓜干才被细粮取代。
  为解除农民“购销无底,增产无益”的顾虑,
  一九五五年八月实行粮食“三定”。全区粮食定产246925万斤,定购33501万斤,定销1234!万斤。定购66.4万户,占总户的90%,定购量占余粮的89.3%,从该年起,按余粮90%的幅度掌握统购,但对富农则统购其全部余粮。
  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O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粮食工作出现“浮夸风”,“共产风”、“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大购” 引起"大销” “大调”,使国家和人民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后经加强政策教育,强调“不购过头粮”,才逐步得到扭转。
  一九六二年为多统购小麦,专署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等单位生产的粮食(宅旁、院内、小开荒除外),留够种子后平均每人60斤以上部分全部卖给国家;国营农场、林场、农业试验场、科研机关等单位生产的粮食,按规定交纳公粮,留下种子、口粮、饲料,其余全部卖给国家。
  为鼓励群众多交粮交好粮。一九六三年起按售
  粮金额计算奖励物资(每交售价值150元的粮食,国家奖售棉布、胶鞋、卷烟、食糖等物品)。
  一九六四年开始核定粮食征购基数,省确定全区包购任务3.63亿斤(其中小麦1.5亿斤),并贯彻执行“增产增购、轻灾照购、重灾减购、特重灾免购”的政策。
  一九六五年十月起,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和“超购加价、超购超奖”的鼓励政策。售粮超过包购部分除加价30%外,并奖励布票,奖售化肥。鄆城候集公社赵营大队卖粮62.3万斤,超包购13.8万斤,多得加价款5394元,布票11151尺,化肥6450斤。
  一九六六年开展“抗旱双保”,夺取夏粮好收成,地、县、社三级党委都召开了三级干部大会,通过交待政策,思想发动,层层落实任务,及时组织交售,加上奖励政策的激发,干群售粮情绪高涨,入库快,粮质好,六月六日至十二日,七天时间全区入库小麦1.57亿斤,超额完成包购任务。曹县城
  关袁庄大队一天交售3.34万斤,超包购任务3400多斤。
  一九六八年对麦余秋缺的集中产棉区,实行“ 麦余麦购,售棉奖粮”的政策。
  一九七O年坚持“增产增购、以丰补歉、三者兼顾”的政策,实行“包购基数全年统算,麦季多交,秋季少交”的办法。对夏季超额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单位,执行“夏季予奖,秋季统一结算”的办法,超购掌握一般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
  一九七一年八月,粮食征购基数在“一定三年”的基础上改为"一定五年”。
  一九七八年新秋粮入库起,大豆一斤顶二斤包购任务。
  一九七九年夏粮入库起,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到50%。
  在执行粮食征购基数的十几年中,农业生产情况变化很大,棉田面积逐年扩大,粮田面积相应减少,原来确定的征购基数已显得不尽合理,因此,
  全区在三年(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一)中先后四次调减粮食征购基数5700万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区农村积极推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连年增产,农民交粮积极性极为高涨,交售数量大幅度增加,交粮形式发生了变化。
  一九八一年粮食形势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在坚持粮食统购统销和“四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拔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粮食流通分配方面的又一重大变革,更进一步体现了“统筹兼顾、适当按排”的方针和“三兼顾”的原则。同年大豆退出包购,并取销大豆的超购加价和一片大豆顶二斤征购任务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针对联产承包到户的农业改革新情况,接粮入库的结算方式也由队交队结算改为户交户结算,并随付加价款,有力地激发起农民群众的卖粮积极性。一九八三年夏粮入库时,农民群众踊跃交售,全区涌现出804个万斤售粮户,1948个五千斤以上售粮户。仅半月时间就入库小麦4.2亿多斤。曹县、东明两县入库小麦都突破亿斤大关。
  为适应农业改革后商品生产迅速发展、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供销社、农村其他商业和农民个人收购贩运,可以进城,也可以出县出省)。这是粮食工作的再一次重大改革,它对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疏通粮食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都起着重大作用。
  一九八四年菏泽地区又是个粮食丰收年,小麦产量占粮食总产的70.29%,不少农村呈现“家家有余粮,户户油满缸”的富裕景象。当时市场粮价偏低,国家超购价约高于市价16%,这更促使农民急切卖粮给国家,可是国家仓容已基本饱和,普遍反映
  “存粮难”,于是农民交售与国家收储的矛盾就越发突出,即将出现“卖粮难”,在此紧急关头,粮局一面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存粮难”,一面改进入库工作,增设购粮网点,延长收粮时间,敞开收购,并重点登门收购,坚持户交粮户结算,随付超购加价款,地、县两级并组织干部600多人次深入督查助购,防止了“卖粮难”的出现。全区涌现出大批产量高贡献大的典型户,据六个县的初步统计,出现万斤以上的售粮户898户,东明县三春乡周俊章一户卖粮2.5万多斤,人均贡献3125斤,该年全区夏粮入库10亿多斤,夏、秋共计入库17亿多斤(包括回收的棉奖粮),是包购任务的12倍多,相当于前六年半的总入库实积,农民人均卖粮225斤。入库之多,贡献之大,都是史无前例的。
  为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搞活农村经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对非定购
  和合同定购外的粮食自由购销,扩大市场调节
  范围,实行了双轨制,经过落实政策、深入宣传、逐级分配任务、乡镇与行政村户协商签订合同,全年定购粮食11.15亿斤(小麦9.74亿斤,玉米1.39亿斤,稻谷0.02亿斤)。但部分乡镇任务按排不当,平均签订合同,加之摊派提留太重、售粮款不能直接兑现到户,严重影响农民售粮情绪,没能全部按合同实现,使该年全区购粮量仅占合同的89.38%。
  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和农民的各项扣留,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粮食丰收年景国家多购一点,农民多留一点;一般年景或歉收时,国家少购一点,农民也少留一点。
  留量标准:
  种子:
  —九五三年小麦每亩10斤,秋粮平均每亩3斤。一九五九年夏粮平均每亩20—25斤。
  —九六三年农村每亩12—13斤,国营农场、林场、农科所,每亩15—20斤(小麦10—12斤,机播麦田12—15斤)。
  一九六八年每亩最多不超过15斤。
  一九七O年夏粮每亩16斤,密植高产单位适当多留。
  口粮:
  一九五三年每人平均小麦60—80斤,粗粮285—305斤。
  一九五四年全年平均每人350—370斤(其中夏粮85斤),两口人以下和三口成年人,增加半口人的口粮。机动粮每人15斤(其中夏粮5斤)。
  一九五九年夏粮一般平均每人80-90斤,最低65斤,最高110斤,一麦田地区不超过150—180斤。
  一九六三年由各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掌握。国营农场、林场、农科所的职工按非农业人口的定量标准(小麦按全年口粮的30—40%)扣留。
  一九六八年打紧社员留量。即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而贡献较大的单位,其夏季口粮最多也不得超过80斤。
  饲料:
  一九五三年每头牲畜180斤。
  一九五四年牛200斤,驴150斤,骡、马各300斤,幼畜折半,猪80斤,母猪150—200斤。
  一九六三年扣留夏粮一般每头牲畜不超过30斤,骡马、种畜可略高些,集体养猪可适当留点。凡有出口任务和繁育推广良种牲畜的农场,全年平均骡、马每头1460斤,良种公马2200斤,牛、驴550斤,猪400斤,羊每只30斤,进口细毛羊150斤,家禽每只36斤。
  一九六八年,将原来执行的“夏、秋两次留料”改为“夏季不留,秋季一次留足” 。有夏杂粮的单位,夏季可少留,但每头最多不得超过40斤。
  一九七O年本着节约原则,集体牲畜、母猪、种猪夏粮每头30-40斤,肥猪可少留些。
  统购比重:
  余粮统购量:一九五四年,一般疏购农民实有余粮的70—80%,余粮少者低于70%,余粮多者高于80%,最高不超过90%。一九五五年起,扣除公粮、口粮、种子和一定数量的机动粮后,按余粮的90%统购,富农的余粮全部统购。自一九六三年起,对个体农民,在估实产量的基础上,按照所在生产队的留量水平,留下种子、口粮、饲料后,统购其余粮的90—95%。国营农场、林场、农科所生产的粮食,除去留下的种子、口粮、饲料和农业税后,剩余全部统购。
  粮质标准和论价办法:
  表121953年中央规定粮食中等质量标准
  论价办法:
  ① 水分与杂质之和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即升价或降价1.5%(其中0.5%是整晒费)。
  ② 出米率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即升价或降价1%。
  ③ 出糙率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即升价或降价1・3%。
  ④ 好片叶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即升价或降价0・5%。
  ⑤ 以饱满度为标准的品种,饱满子粒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按粒数计算),即升价或降价5%,(使用61—71式容重器检验小麦标准规格的论价办法,容重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0克 /升,每斤小麦升或降价2厘,水分杂质升降按饱满粒论价法)。
  ⑥小麦品种差价以白、花、红为依据,花麦为中等,上下论价。同等质量的白麦占60%以上者,根据其软、硬质情况,较花麦上论1一2%,同等质量的红麦占60%以上者,根据其软硬质情况较花麦下论1一2%。计算公式:应论价格=牌价x (1±质量差价±水分、杂质和应升降价幅度% ±品种差价%)。
  1978年省规定征购粮食中等质量标准注:1.农业人均净售粮系国家入库量减去农村统销后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售粮量。
  2.—九八四年入库量包括回收的棉奖粮。二、油脂油料
  建国后油料产量远远低于战前,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国家收购很少,一九五o至一九五二年,全区收购各种油料760万斤,仅占总产的5.6%,致使供应情况紧张,购销矛盾加剧,一九五三年国家宣布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油料由国家收购,城乡用油由国家供应,油脂油料市场由国家统一管理。
  菏泽地区的油料统购品种主要有:花生、芝麻、油菜籽、棉籽和蓖麻籽。统购办法开始时比较简单,一面严格市场管理,禁止私商采购,一面动员农民将油料卖给国家。一九五五年依照“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按产量扣除种子、食用量计算统购。花生、芝麻实行"登记估产、民主评议、报区批准,以户按比例统购”的办法(评定产量后,种子按每亩花生20斤,芝麻1斤,自食量按全年每人花生14斤扣留,剩余计购95%,富农的剩
  余油料全部统购)。间种芝麻不统购。对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以及劳改队所种花生,扣除留种后全部统购。油菜籽的统购办法仍是动员农民留足种子后全部卖给国家。统购期间封闭市场, 公、私油坊一律禁止自购自榨。
  实行统购后,花生总产和国家购量都逐年增多,一九五六年全区总产9659万斤,是一九五三年的4.58倍,国家收购花生仁2683万斤,是一九五三年的4.53倍,是建国后国家收购最多的一年。
  一九六一年油料统购出现“高估产”“高征购”的虚假现象,农民增产不能多留,连社员自留油料也管得过死,加上返饼政策兑现不及时,等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该年全区油料总产下降到最低点,较常年减少60%以上,有些生产队的收获量连留种都不够。为解决这些问题,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了中粮部提出的"发展油料生产。改进食油统购统销的八条措施”,并开始执行奖售政策,按照交售数量奖售粮食、化肥(详见农村统销奖售部分),以鼓励群众交售油料。
  一九六四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工业用油的需要,春节前后,地区粮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全区掀起了大种蓖麻的群众运动。经过广泛宣传政策,阐明“谁种、谁收、谁得益”的原则,从单位到个人层层确定种植任务,春节后又及时组织检查。副专员王雨亭曾亲莅成武具体指导,全区很快就掀起了点种高潮。人人动手充分利用“十边”零星空闲地,并能管好收好,踊跃交售。当年全区收购352万斤,是上年购量的2.5倍。一九六五年东明县的蓖麻收购量居全国第二位。一九六六年全区收购1257万斤,相当于一九六三年的8.6倍,也是建国后收购最多的一年。这样连续四年都在春节前后发动大种麓麻。但从一九六八年起,由于种种原因,蓖麻种植逐渐减少,国家也就收不多了。
  一九六七年棉花播种面积扩大,总产增多。一九六八年粮食局与棉麻机构合并,加强了棉籽收购工作,该年全区收购3233万斤,购量之多前所未有。
  一九七四年发动农民大种油菜,地委书记张新村亲自领导,以粮局为主组成油菜办公室,推广淮阴甘兰型“胜利”良种,淘汰了当地“二伏油菜”。提倡套种,强调“四带一”(即“麦油套”和“棉油套”,每構4耧小麦,必须带一耧油菜)。于是油菜的播种面积和国家收购量剧增,当年全区就收购油菜籽26万斤,以后逐年增多,一九七六年猛增到819万斤,是建国后收购最多的一年。一九七五年起,连续三年省领导在菏泽地区召开油菜生产现场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但后来实践证明:
  "一刀切”的“四带一”做法,管理繁重,效益不高,且影响小麦的及时播种,所以农民群众不愿再种油菜了。一九七九年起播种面积开始减少,到一九八四年仅种油菜2400亩,国家收购量也随之减少到15万斤。
  一九八O年芝麻普遍丰收,但粮食情况仍不宽
  裕,群众卖芝麻后多是换购粮食,国家采取“交售芝麻奖售粮食或化肥”的办法调动了群众的交售积极性,该年全区收购1739万斤,比前五年的购量总和还多51万斤。
  一九八三年对花生、芝麻、油莱籽、棉籽和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实行按比例价收购。一九八五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油料收购标准:
  表171965年8月省定油料收购规格标准
  1972年国家规定油料中等标准规格和
  论价办法:水分杂质之和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升价或降价1.5%,生仁成实饱满粒每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升价或降价0.5%,失去食用价值的坏粒作杂质处理,有部分价值的酌情扣价,花生果百斤出仁率高于或低于中等标准1%, 升价或降价1%。
  1979年8月粮食部通知贯彻试行六种
   油料的国家标准
  历年收购油料统计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菏泽地区粮食志》

《粮食志》的诞生是在行署的关怀和地区史志编委会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抽调人员组建编志办公室,拟定篇目,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整理编篡,到征求意见,修改定稿,付印成书,三次增删,已历五载,现已出版问世。这是《粮食志》编写人员辛勤劳动和给予大力支持以及关心编写的同志们的共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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